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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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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旭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322,944,9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947%,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股份4,652,2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912%股。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2,840,8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837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 人,代表股份10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旭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关联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本提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提案回避表决。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包括:兴昌塑胶五金厂有限公司、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新南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合计所持股份318,292,699 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9,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6%;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9,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6%;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本提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提案回避表决。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包括:兴昌塑胶五金厂有限公司、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新南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合计所持股份318,292,699 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7,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7,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意见:高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1年6月2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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