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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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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1-039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接到公司股东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告知函,获悉其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束龙胜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其他情况说明

  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关于其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后续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质押股份交易回单;

  2、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1-040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晨、周超、何利、李小庆、陶黎明等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6月18日接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晨先生、周超先生、何利先生、李小庆先生、陶黎明先生《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告知函主要内容为:上述人员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21,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0%。其中:郭晨先生拟减持不超过6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8%;周超先生拟减持不超过35,4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5%;何利先生拟减持不超过84,8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1%;李小庆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4,06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2%;陶黎明先生拟减持不超过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3%。上述人员计划减持股份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6月18日,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安排;

  2、减持期间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股份,减持实施期间相应顺延;

  3、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述人员本次拟减持股份来源为源为通过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并行权获得,年度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21,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0%。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晨先生、周超先生、何利先生、李小庆先生、陶黎明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目前,上述人员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的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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