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8日;
3、公示方式:电子邮件、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和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内,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对本次激励计划提出问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予以高度重视,安排现场会议、书面回邮等方式予以解释说明。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6、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