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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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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3
转债代码:113612 转债简称:永冠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7,000万平方米水性美纹纸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7,380万平方米水性PVC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4,200万平方米无溶剂天然橡胶布基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安排: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291,766.46元(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转至研发总部建设项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9]197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定价与网下询价配售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64.7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00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47.90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3,481.83万元后,余额38,166.07万元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于2019年3月2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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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70.8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995.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9年3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9]0539号)。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连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泗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江西永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冠”)连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署《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并与东兴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义务,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2020年6月2日,公司连同兴业证券、各家银行重新签订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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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73.57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9] 1264号)。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用途、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情况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及调整。

  公司拟延长“年产7,380万平方米水性PVC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PVC 胶带项目”)的实施期限,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19年11月调整为2020年12月。

  公司拟将“年产4,200万平方米无溶剂天然橡胶布基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布基胶带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江西省东乡县经济开发区“东土国用(2015)第A185号至第A189号”变更为公司新征用土地,新征用土地占地约106亩,同属于布基胶带项目原实施地园区内,位于原实施地南面。由于公司将以国产设备代替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进口设备,设备投入预算缩减3,800万元,缩减的金额将用于变更后新实施地的新征用土地购置及厂房建设。同时,公司拟延长布基胶带项目的实施期限,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0年3月调整为2021年4月。

  公司拟将“年产7,000万平方米水性美纹纸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美纹纸胶带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江西省东乡县经济开发区“赣(2017)东乡区不动产权第0004619号”变更为江西省东乡县经济开发区,土地证号为“东土国用(2015)第A185号”及“东土国用(2015)第A186号”的公司现有土地区块。同时,将美纹纸胶带项目总投资额由原11,996.07万元增加至14,000.00万元,新增的投资额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并用于变更后新实施地的配套厂房建设。同时,公司拟延长美纹纸胶带项目实施期限,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19年11月调整为2021年6月。

  以上调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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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5月31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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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美纹纸胶带项目、PVC胶带项目、布基胶带项目已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1年5月31日节余募集资金为291,766.46元(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原因

  (一)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以及节俭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较好的控制了采购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

  (二)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更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291,766.46元(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转至研发总部建设项目。待转入研发总部建设项目账户后,公司将办理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

  公司将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转至研发总部建设项目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审议程序

  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中年产7,000万平方米水性美纹纸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为0,占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0.00%;年产7,380万平方米水性PVC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为29.13万元,占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0.35%;年产4,200万平方米无溶剂天然橡胶布基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为0.04万元,占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0.0004%,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均小于5%的比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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