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6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55   证券简称: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3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本次会议共有1项议案,为审议《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从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万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为需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所审议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为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对于该1项议案,同意的票数为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23%,没有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3号楼10层C座博通股份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博通股份”)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萍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蔡启龙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韩崇华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从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万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有1项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1项议案为需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所审议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为审议通过。

  该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经发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经发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943,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228%。

  经本次会议审议和表决,该1项议案没有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审议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健、李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7日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龚健律师、李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召开方式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1年6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14时30分在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3号楼10层C座博通股份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王萍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1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七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经发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交易对方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为关联股东,代表股份总数12,943,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228%,回避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公司股份97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9%。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9人,代表股份97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9%。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6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从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万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9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539,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468%;4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09%。表决结果为审议未通过。

  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539,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468%;4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09%。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相关人员签字。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在此确认: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此页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方     燕

  经办律师:龚     健        李     璐

  2021年6月17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