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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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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20版)

  4.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金冠电气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金冠电气股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按照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在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睿博远、鼎汇通、南通光控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企业将承担金冠电气、金冠电气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金冠电气股票的收益将归金冠电气所有。

  3.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公司/企业持有金冠电气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金冠电气股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企业将按照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公司/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1、公司股东南阳先进制造、中创信、德瑞恒通、苗佳投资、南通光冠智合、精技电子、融泰六合的承诺

  “1.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企业将承担金冠电气、金冠电气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金冠电气股票的收益将归金冠电气所有。

  3.本公司/企业减持股份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何耀彬、张威、符建业、赵志军、谢清喜、马涛、冯冰、王伟航的承诺

  “1.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金冠电气、金冠电气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金冠电气股票的收益将归金冠电气所有。

  3.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北京鑫冠、河南高创的承诺

  “1.自本企业认购金冠电气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金冠电气、金冠电气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金冠电气股票的收益将归金冠电气所有;

  3.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3.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自本人从金冠电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实际控制人及中睿博远就实际控制人通过中睿博远间接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的锁定和减持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樊崇和持股5%以上股东中睿博远就樊崇通过中睿博远间接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情况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中睿博远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并决定,樊崇为中睿博远的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中睿博远的合伙事务,包括无权对中睿博远作为金冠电气股东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作出决定;

  2.除合伙协议约定外,中睿博远的普通合伙人未与樊崇就中睿博远合伙事务的执行达成其他约定,樊崇未通过影响中睿博远的普通合伙人而间接执行中睿博远的合伙事务;

  3.作为金冠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樊崇同意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下称“持股锁定期”)不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金冠电气上市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包括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转让其通过中睿博远间接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1)在持股锁定期内转让樊崇持有的中睿博远的合伙份额,或从中睿博远退伙;

  (2)在持股锁定期内要求中睿博远或其普通合伙人转让樊崇通过中睿博远间接持有的金冠电气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持股锁定期内不从中睿博远收取任何属于中睿博远因转让金冠电气股份而取得的股份转让所得性质的利润分配。

  4.中睿博远作为樊崇间接持有金冠电气股份的合伙企业平台,承诺在持股锁定期内不协助樊崇直接或间接转让其通过中睿博远间接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经取得的股份,包括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协助樊崇在持股锁定期内转让樊崇间接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1)在持股锁定期内,为樊崇办理合伙份额转让或退伙手续;

  (2)在持股锁定期内,将樊崇通过中睿博远间接持有的金冠电气的股份进行转让或委托他人进行管理,或由公司进行回购;

  (3)在持股锁定期内,就中睿博远因转让金冠电气股份所得的收入向樊崇进行利润分配。”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期末公司普通股股份加权平均数,下同)的情形(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第一阶段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立即依次启动本预案第二、第三、第四阶段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本预案具体包括四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预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稳定股价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预案可以终止。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1、第一阶段,董事会启动投资者交流与沟通方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沟通会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

  (1)启动条件: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确保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性,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不能高于公司当年净利润的100%;②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上述两项要求达到一项即可)。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回购股份措施:

  ①满足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要求中(1)、(2)两项之一;

  ②本次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回购程序:

  ①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价符合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在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5)回购价格及方式

  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公司违反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②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3、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未在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审议程序,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2)增持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①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增持的资金合计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且不超过100%;

  ②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①达到增持资金要求或股票数量要求中①②两项之一;

  ②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启动条件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并在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如遇法定事项或不可抗力事项,则相应顺延)。

  (5)回购价格及方式

  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控股股东违反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①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②公司将扣留本会计年度及下一个会计年度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发行人和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或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2)增持的前提、资金要求和价格: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上述人员本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且不高于100%。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①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达到增持资金要求;

  ②此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程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启动条件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并在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如遇法定事项或不可抗力事项,则相应顺延)。

  (5)违反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①如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②公司将扣留本会计年度及下一个会计年度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实施上述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高日常经营效率、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

  同时,公司将在现有技术研发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研发的人力和资金投入,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公司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及设备自动化改进等方面的科研实力,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深入推进精益生产,持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并通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实行费用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4、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拟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制定《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相关监管部门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本公司/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本公司/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函出具后,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严格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二)控股股东万崇嘉铭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本公司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樊崇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本人承诺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控股股东万崇嘉铭的承诺

  “金冠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金冠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金冠电气被认定欺诈发行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金冠电气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金冠电气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三)实际控制人樊崇的承诺

  “金冠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金冠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金冠电气被认定欺诈发行时,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配合金冠电气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金冠电气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六、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万崇嘉铭、实际控制人樊崇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做出以下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购回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②控股股东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七、关于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五)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1)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的承诺

  “因本所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申报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4、评估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1.本公司现有股东21名,其中自然人股东8名,非自然人股东13名。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公司章程》约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非自然人股东均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被吊销的情形,也不存在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要解散或清算注销的情形。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及其参股、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外(持股比例合计低于0.00001%),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和全体中介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招商证券的持股详情如下:

  (1)招商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网英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但持股比例低于0.000001%。即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3089%合伙份额;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26.3389%合伙份额;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持有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7.9771%股权;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2854%合伙份额;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网英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333%股权。

  (2)招商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及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网英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但持股比例低于0.000001%。即招商证券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及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赣州壹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9354%及0.007%合伙份额;赣州壹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658%股权;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9.4117%股权;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3.166%合伙份额;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通过上述第1项中所述的多层股东间接持有国网英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3)招商证券通过其参股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网英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但持股比例低于0.000001%。即招商证券持有45%股权的参股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北京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8.1132%股权;北京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733%股权;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第2项中所述的多层股东间接持有国网英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国网英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为本公司股东北京鑫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北京鑫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本公司208.1888万股(约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2.04%)。

  因此招商证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但合计持股比例小于0.00001%。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和遵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未履行或违反该等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万崇嘉铭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冠电气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在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金冠电气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崇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依法履行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金冠电气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冠电气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冠电气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未履行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金冠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金冠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在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金冠电气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如下约束措施: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冠电气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未履行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金冠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金冠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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