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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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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票被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53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票被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23%的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所持公司14,487,000股股票已于2021年6月6日被拍卖成交,其被拍卖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23%,拍卖后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交人张振东已全额交付拍卖成交价款,尚未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8.23%的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第五季)所持公司14,487,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8.23%)已于2021年6月6日被拍卖成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浙江第五季管理人送达的《告知函》,获悉成交人张振东已全额交付拍卖成交价款,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告知函具体内容

  “第五季公司持有的贵司股份14,48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简称*ST凯瑞,股票代码:002072,持股比例为8.23%),已于2021年6月6日10点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成交,成交人姓名:张振东,成交人竞买号:I5064,成交金额47648000元。2021年6月8日,管理人收到张振东通过支付宝线上支付的方式交付拍卖成交价余款38148000元,同日管理人收到拍卖保证金9500000元,合计47648000元。成交人已交付全额拍卖成交价款并与管理人办理了成交确认手续。”

  三、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1、浙江第五季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本次股份被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现第一大股东为王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2308.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3.1141%。

  2、本次拍卖股票事项尚未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第五季管理人《告知函》。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54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铭公司)与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富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及第三人洪敏、戴雅飞、谢利森票据纠纷一案,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下达(2017)浙0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荟铭公司要求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等承担支付汇票1亿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荟铭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作出(2019)浙民终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2020年1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L027)、《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L153)。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0)浙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富公司、凯瑞德连带支付荟铭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亿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用,公司将对该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0)浙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秀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1572号

  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腾锋,总经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住所: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

  第三人:洪敏

  第三人:戴雅飞

  第三人:谢利森

  2.案件诉讼请求

  (1)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000元;

  (2)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连带支付按照本金100000000元、年利率7.125%(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到本金支付完毕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到2017年12月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金额为1626875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承担。

  3.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1日,公司开具了一份出票金额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公司,收款人为亿富公司。荟铭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因与亿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人,由于凯瑞德公司未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故荟铭公司起诉要求亿富公司及凯瑞德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及利息向其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该案前期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荟铭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0)浙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驳回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存在部分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未达到标准尚未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如下:

  1.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99826.8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逾期利息2253728.09元,以及以7399826.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9.66%。计算的逾期利息;②被告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6800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26号4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1-1173035)、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26号7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1-1173036)、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26号5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1-1173034)的房屋,在68000000元的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③驳回原告对被告吴联模的诉讼请求。

  2. 公司新增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均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下表:

  ■

  3. 杨鑫仲裁案:杨鑫诉公司仲裁一案,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仲裁请求金额为本金5,923,579.96元,利息为758,646.05(截至2020年4月16日)。2015年杨鑫与凯瑞德(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协议履行后欠杨鑫款项5,923,579.96元尚未支付,后凯瑞德(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杨鑫仲裁请求吴联模、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未形成裁决书。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 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 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案件:鉴于该案属于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提起上诉,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二审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2.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案件:针对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已进行账务处理,计提了短期借款本金及相应期间的借款利息,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对应会计期间的应付利息;

  3.公司新增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鉴于该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4.杨鑫仲裁案:鉴于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形成裁决书,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

  2.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材料;

  4.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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