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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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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1-027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8,718,11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9号)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合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888.70万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159号)同意聚合顺7,888.70万股股票于2020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陈维升、蔡胜才、宁波慧明十方道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凌建忠等63名股东,锁定期为自股票上市起十二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8,718,112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6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毛新华、郑安东、陈树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晓光、沈晓伟、许利群注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股东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陈维升、蔡胜才、宁波慧明十方道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凌建忠等57名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部分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合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聚合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聚合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聚合顺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聚合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8,718,112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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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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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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