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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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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1-040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93号),现就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 你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64.90万元,同比增加60.28%,营业收入为5,008.44万元,同比减少28.58%,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5.99万元,同比增加105.8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34.55万元,同比下降1,398.82%,主要盈利来源为依据法院判决冲回利息1,425.55万元和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4,519.38万元。你公司连续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请你公司:

  (一) 结合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行业环境变化等,说明2020年你公司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

  答复:

  1、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情况

  公司2020年度所有业务板块收入均出现下滑,其主要系受疫情的影响。其中医疗服务收入下降29.49%;会展服务收入下降21.55%;房租收入下降26.49%。具体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

  (1) 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华医院”)服务模式中对客户的定位主要是针对在上海市长宁区的外籍人士(主要系日籍人士)提供优质的全科医疗服务。具体体现在对临床轻微症状的病情自行在门诊部就诊,对较重或重症疾病全程提供陪同服务到相关大型医院就诊治疗。

  2020年随着国内疫情爆发部分外籍人士离开中国。同时樱华医院受自身医疗环境、设施所限,不具备在疫情期间提供医疗服务的条件,导致公司2020年度医疗收入大幅下降;

  (2) 北京博威亿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亿龙”)会展服务模式中客户对象主要是为国内举行的各项文艺活动开幕式和闭幕式等聚集性活动提供现场灯光、显示屏服务。2020年疫情期间,多项业务活动取消或改期,导致公司2020年度会展服务收入大幅下降;

  (3) 公司2020年度租赁客户受疫情影响导致业务萎缩。部分客户提出退租或减少租赁面积,导致房租收入大幅下降。

  2、 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

  公司2020年度因受疫情的影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相对应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入、流出均发生对应的下降。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

  从上表可以看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现金流量表中对应项目下降趋势基本一致,未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匹配的主要因素是“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差异较大。其主要原因是支付魏勇和解款8,000.00万元(剩余和解款2,000.00万元直接由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或“控股股东”)代为支付)。

  (二) 结合你公司目前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核心竞争力等情况,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相关过渡期安排,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是,请及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同时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为避免股票终止上市、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应对措施及截至回函日的进展(如有);

  答复:

  1、 公司情况、公司是否存在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由于公司2018、2019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于2020年4月1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24,648,956.52元;营业收入为50,084,400.07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43,060,292.03元,低于1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对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目前,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樱华医院开展全科医疗服务,通过全资子公司博威亿龙从事演出、会展服务。此外,公司通过出租位于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工业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内5号厂房以及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的房屋和工业厂房,从事自有房屋租赁业务。前述业务于2020年度均受到新冠疫情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导致公司整体收入水平有所下降。且公司业务整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公司核心竞争力较弱,亟待加强。

  经对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过渡期安排,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14.3.11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5)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6)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由此,公司股票交易将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已在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号)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揭示和说明。同时,公司也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依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应对措施及相关进展情况

  2020年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47,644,935股,由湖北资管通过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相关工作已顺利完成,募集资金净额23,850.04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湖北资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北省国资委”或“实际控制人)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已组建新的经营管理班子,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导下,明确向内挖潜降费,轻身减负,向外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同步走的工作思路。公司拟通过采取以下具体工作举措改善持续经营能力,避免股票终止上市、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1)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一是坚决压缩母公司各项管理费用;二是压实子公司发展责任,加强子公司财务管控,压缩即期费用支出,促成主营业务赢利能力的改善;三是加紧公司投研工作,加快公司募投资金的投资创效;(2)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防控、化解经营风险。一是加快对公司诉讼及执行事项的清理,恢复市场信誉;二是加快对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部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清理工作,瘦体健身;三是妥善制定诉讼策略,积极应对相关案件的诉讼,为公司后续经营发展扫除障碍;(3)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全面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审慎考察并选择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优质标的资产,充分利用国企控股的资源优势,积极论证通过战略合作或收购整合等多种可行的方式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4)加强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积极拓宽医疗服务内容,提高盈利规模。公司将积极推动樱华医院的诊疗服务发展,保持主营业务稳定增长,同时紧贴市场需求,优化和升级现有医疗服务业务,积极探索与拓宽医疗服务业务种类及创新商业模式,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5)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促进公司未来经营业务的开展、盈利能力的改善以及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公司正逐步对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完善,深化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全面加强公司党的领导,规范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提升企业现代化治理能力。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如下:(1)公司坚决压缩各项费用及支出,相关工作成果初步显现: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总成本11,066,217.10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48%。其中,管理费用3,819,354.88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8.23%;(2)妥善化解魏勇案(原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案)、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实业”)案、袁祖文案、深圳市九方腾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方腾宇”)案等多个债务纠纷案件,前述案件均已于2021年3至4月期间,分别由执行法院确认执行完毕,并予以结案。随着前述案件结案,公司正积极与执行法院联系沟通,争取尽快解除由前述案件导致的对公司的各项司法强制措施,为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及重大资产重组扫除障碍;(3)为从根源上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成立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小组,专人专责,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4)2021年,樱华医院开设了新的科室,大力拓展齿科医疗服务,拓宽了全科医疗服务的范围;樱华医院也着力对团体体检业务进行重点延伸,订单量与往年同期暂时持平;此外,樱华医院HPV疫苗接种业务订单较去年同期有小幅增长;(5)近两年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的修订发布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2020年11月、2021年5月,公司两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将党组织工作等列入章程。党建入章有利于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使党组织在公司经营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水平的科学性、客观性和透明度。

  (三) 结合你公司连续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及2020年的主要盈利来源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布明确意见。

  答复:

  公司连续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主要原因如下:(1)公司自1993年5月上市后,分别于1998年7月、2002年11月、2007年9月、2014年1月四次变更控股股东,较为频繁的控股股东变更,使得公司在该期间内难以有效推进长期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从而出现经营管理不善等状况;(2)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地产”)及陆续受让德瑞地产对公司债权的宏志实业、袁祖文、兴源环亚等诉讼的判决,导致与诉讼相关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大。历史遗留债务负担较重,流动资金紧缺,限制日常经营业务开展;(3)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导致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较大;(4)原主营业务塑钢型材、大宗商品贸易、园林绿化业务等盈利规模较小。另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樱华医院诊疗人次减少较大、博威亿龙的会展服务基本停滞,影响了本期收入规模。

  公司2020年的主要盈利来源为:(1)与魏勇进行债务重组形成债务重组收益4,519.38万元:公司与魏勇就债务清偿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于2020年1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23日,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魏勇支付2,000.00万元、8,000.00万元。至此,公司与魏勇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与魏勇之间的全部债权已结清。上述债务计算至清偿日的本息合计14,519.38万元。因此,和解形成债务重组收益4,519.38万元;(2)2020年4月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3688号),判决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4.25%计算),华塑控股根据判决调整减少了原对宏志实业欠款利息1,425.55万元。

  目前,上述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的主要因素已部分扭转或消除:

  (1) 公司于2020年12月完成向湖北资管的定向增发,收到募集资金2.39亿元。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湖北资管,湖北省国资委通过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湖北资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 公司负债构成主要是诉讼赔偿款,所涉及的重要诉讼的赔偿款项均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及其期后作出了偿付、和解等相关措施,并在相关公告和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5,899.16万元,负债总额12,275.2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已经由2019年末-9,793.64万元转变为14,812.40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143.66万元,债务总额进一步降低到5,770.3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进一步增加到16,019.32万元;其中涉及的与诉讼有关的负债进一步解决,解决情况如下:

  ①与宏志实业诉讼事项:2021年1月19日,华塑控股支付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4,783.81万元用于归还宏志实业的欠款,不足部分(118.77万元),法院已扣转公司北京房屋拍卖款支付。2021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本案执行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1]川13执恢19号),确认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②与袁祖文诉讼事项:2021年1月19日,袁祖文申请执行华塑控股房产-北京中电大厦经法院拍卖以2,407.20万元成交。2021年4月13日,公司收到本案执行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0]川1302执恢1801号),执行法院确认袁祖文向其申请执行的(2018)川13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③与九方腾宇诉讼事项:2021年3月1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支付案款等合计390.40万元用于偿还九方腾宇的欠款。2021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本案执行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恢1160号),确认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3) 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目前,华塑控股共计有5起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①与李先慧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件标的金额包括借款利息40.1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垫付货款本金161.45万元及利息16.3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律师费、保函保险费。华塑控股2020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目前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财务结果不构成影响;

  ②与宏志实业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案件涉案金额为3,088.00万元及利息,系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提起,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起诉,目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案件是德瑞地产将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4,000.00万元)和兴源环亚(1.45亿元),后兴源环亚又转让给了魏勇,根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的文号(2021)川13执恢19号《结案通知书》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文号为(2021)川01执恢256号《结案通知书》,目前宏志实业认为其受偿债权较少,因此作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公司和兴源环亚(即魏勇)案件的判决,公司已经履行了结案通知书相关的义务,由此公司承担败诉的可能性较低;

  ③与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的增资纠纷案: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即便败诉,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系将相关土地转让并履行269.96万元的出资义务;

  ④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如果败诉需要和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300.00万元范围内的损失;

  ⑤与南羽厂原职工诉讼案:系原改制前南羽厂职工诉企业改制上市无效。该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承担败诉的可能性较低。

  华塑控股对上述案件需要全部承担败诉风险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华塑控股的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4) 华塑控股正积极推进政府土地收储,目前正按照南充市政府要求开展前期的拆迁工作。截至2021年3月31日,拟收储涉及资产原值931.82万元,净值287.31万元,合同约定的补偿款合计8,498.13万元。

  (5) 2020年以来,公司医疗服务业务开展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一定影响,鉴于樱华医院在人才、服务、品牌、区位等方面具备较好的竞争优势,疫情减缓后公司医疗服务业务及经营业绩在逐步恢复。

  这些事项充分说明公司持续经营情况已经明显改善,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保荐机构意见详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二、 年报显示,你公司主要资产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964.69万元,同比下降29.49%,毛利率为33.24%,同比下降15.35%。请你公司:

  (一) 说明樱华医院报告期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化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答复:

  樱华医院在2020年度疫情期间,原针对在上海市长宁区的外籍人士(日籍)提供优质的全科医疗服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恢复正常营业后,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后续与多家线上平台合作,主要开展HPV疫苗接种业务。

  单位:人民币元

  ■

  樱华医院2020年度虽营业收入有所减少,因其员工的专业性、特殊性(如医务人员资质、外语沟通等),人员相对稳定。故其固定资产折旧、人员工资和房租支出等固定成本支出未有明显减少。这是报告期樱华医院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

  因无法在公开信息中取得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化,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差异。

  (二) 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提高樱华医院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及可行性,以及截至回函日的进展情况(如有)。

  答复:

  2021年,樱华医院开设了新的科室,大力拓展齿科医疗服务,拓宽了全科医疗服务的范围;樱华医院也着力对团体体检业务进行重点延伸,订单量与往年同期暂时保持持平;此外,樱华医院HPV疫苗接种业务订单较去年同期有小幅增长。

  三、 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第一至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16.03万元、1,014.90万元、1,408.96万元和1,568.5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05.22万元、11.84万元、-1,115.48万元和2,564.85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75.55万元、-444.54万元、-235.02万元和-9,430.54万元。

  请结合你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季节性特征、市场需求变化、产品价格变化趋势、成本费用确认依据和金额的变动情况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各季度财务数据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或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公司2020年各季度损益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从上表可知,公司各季度营业利润均为亏损(四季度扣除债务重组实现的其他收益亏损441.33万元),导致各季度归母公司的净利润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如下:

  1、第二季度公司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3688号),判决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4.25%计算),本公司根据判决调整减少了原对其欠款利息1,425.55万元,公司据此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后年报审计时,将其审计调整冲减营业外支出);

  2、第四季度公司经本公司与魏勇就债务清偿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于2020年1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公司分别于2020 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23日,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魏勇支付2,000.00万元、8,000.00万元。至此,公司与魏勇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与魏勇之间的全部债权已结清。上述债务计算至清偿日的本息合计14,519.38万元。因此和解形成债务重组收益4,519.38万元,公司据此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或成本费用的情形。

  保荐机构意见详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四、 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与诉讼相关的应付款报告期末余额为6,929.04万元,较期初减少13,706.83万元,主要是通过诉讼和解执行的方式清偿了对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的其他应付款。报告期内,法院判决你公司向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8万元及利息,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4,422.08万元,兴源环亚将前述判决所列的权益转让给魏勇。2020年12月23日,你公司与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你公司实现当期债务重组收益4,519.38万元。请你公司:

  (一) 说明实现债务重组收益的测算过程、相应的会计准则依据,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华塑控股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275,7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3倍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华塑控股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兴源环亚(该债权于2020年8月转让给魏勇)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44,220,803.33元…”。

  2020年8月,自然人魏勇受让兴源环亚对华塑控股的债权,华塑控股与魏勇就债务清偿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2020年11月5日,华塑控股与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①在协议签署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魏勇支付2,000.00万元,在2020年12月25日前,向魏勇支付8,000.00万元,支付完毕上述合计1亿元后,魏勇自愿放弃其剩余债权金额;②若公司未能在前述协议约定期限内向魏勇支付首笔款项2,000.00万元,则执行和解协议自动终止;③若公司向魏勇支付完毕首笔款项2,000.00万元后,未按照约定期限向魏勇支付第二笔款项8,000.00万元,视为公司严重违约,已支付的2,000.00万元视为违约金,魏勇不再豁免公司基于(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华塑控股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支付魏勇2,000.00万元、2020年12月23日支付8,000.00万元,与魏勇之间的全部债权已结清,并从中获得债务重组收益4,519.38 万元。

  华塑控股据此计算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综上所述,华塑控股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支付魏勇2,000.00万元、2020年12月23日支付8,000.00万元,共计支付1亿元。截至2020年12月25日,华塑控股对魏勇债务账面价值为14,519.38万元,差额4,519.38万元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二) 说明你公司就上述案件在以前期间确认其他应付款时是否能够预计实现债务重组收益的可能以及债务重组收益实现时可能对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答复:

  公司在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该判决”),判令华塑控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万及利息(利息以5,527.575万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3倍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华塑控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4,422.08万。公司根据上述判决进行了会计处理,冲减了原账面为欠付德瑞地产的款项,确认其他应付款—兴源环亚13,117.78万元(其中计入2019年度的金额为7,676.42万元)。

  公司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未依法查明和认定德瑞地产超额转让房地产合作开发款债权的事实,致使公司向各债权受让人承担的债务总额远远超过了对德瑞地产的负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不得加重债务人负担的基本原则,对于超额转让部分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德瑞地产自行承担。此外,公司认为在未实际收到政府支付的土地收储款的情况下,该判决要求提前向德瑞地产支付土地收储收益不符合协议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公司随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于2020年5月29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与兴源环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267 号),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华塑控股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5日收到兴源环亚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函》,兴源环亚已经向魏勇转让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所列的全部权益。

  2020年11月5日,基于华塑控股与魏勇多次协商,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华塑控股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支付魏勇2,000.00万元、2020年12月23日支付8,000.00万元,共计支付1亿元。至此,华塑控股与魏勇债务(原与兴源环亚债务)清偿完毕。

  综上所述,公司在最高院裁定前认为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存在判断和预计实现债务重组收益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就此与兴源环亚进行沟通谈判。而且公司当时的资金状况(2019年末货币资金2,775.89万元)也不足以支撑这种层面考虑。

  兴源环亚是在华塑控股尚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自然人魏勇转让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所列的全部权益,公司基于通过债务和解方式缓解债务压力,改善经营业绩,自2020年8月魏勇受让兴源环亚对公司的上述债权后,公司与魏勇就债务清偿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直到2020年11月5日,公司才与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综上,公司在以前期间确认其他应付款时并不能够预计兴源环亚将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也未考虑预计实现债务重组收益的可能以及债务重组收益实现时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保荐机构意见详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五、 你公司前期公告显示,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受让取得对你公司的债权10,003.98万元,其中本金5,990.00万元,利息4,013.98万元。2017 年 12 月,宏志实业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你公司按要求偿付本金 3000万元且你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公司获得其2400万元的利息豁免。截止2017年末,你公司欠付宏志实业合计4,603.98万元,其中本金2,990.00万元,利息1,613.98万元。2019年1月,宏志实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偿还截止到2017年12月22日的本金2,990.00万元及对应利息3,982.03万元(该部分利息中包含了2017年已豁免的24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3日起以299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020年4月,法院判决你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2,99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4.25%计算)。2020年末,你公司对宏志实业的其他应付款为4,870.51万元,根据法院判决确认冲回原多计提宏志实业利息1,425.55万元。2021年1月19日,你公司归还宏志实业的欠款4,783.81万元,不足部分118.77万元已扣转你公司北京房屋拍卖款予以支付。请你公司:

  (一) 说明对上述案件确认其他应付款及相应金额的依据,将所豁免的利息金额计入其他应付款是否准确、恰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答复:

  公司因与德瑞房产联合开发土地的需要,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陆续向德瑞房产借款1.1428亿元。该部分资金主要用途为建设南充市周家坝经济开发区的新厂区。后因联合开发未果,德瑞地产向我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收到四川省高院(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华塑控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德瑞地产支付11,428.0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自2011年5月1日起)。德瑞房产2016年初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张睿、鲜果等人。

  宏志实业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22日通过受让张睿、鲜果等人债权的方式取得对本公司的债权10,003.98万元,其中本金5,990.00万元,利息4,013.98万元。

  公司自2014年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历年均按该判决及德瑞地产与各债权人约定的利率计算各债权人资金占用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德瑞地产于2017年12月28日,就上述约定专门致函华塑控股《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确认上述事项)。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宏志实业出具的《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随后公司按照要求履行了该通知的全部条款【2017年12月28日偿付本金3,000.00万元且华塑控股控股股东西藏麦田为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该通知的承诺并经宏志实业确认,华塑控股获得其2,400.00万元的利息豁免。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欠付宏志实业合计4,603.98万元,其中本金2,990.00万元,利息1,613.98万元。

  2019年1月4日,宏志实业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塑控股偿还截至2017年12月22日的本金2,990.00万元及对应利息3,982.03万元(该部分利息中包含了2017年已豁免的2,400.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3日起以2,990.00万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系根据德瑞地产与各债权人约定)。2019年2月10日,华塑控股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3月22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川13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明确华塑控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3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初3688号),判决华塑控股归还借款本金2,9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4.25%计算),华塑控股根据判决调整减少了原对其欠款利息1,425.55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在该判决中明确对宏志实业减免公司利息2,400.00万元予以认可,从依据判决计算的利息中扣除。

  综上,公司认为,将所豁免的利息金额计入其他应付款是准确、恰当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 说明就上述案件在以前期间确认其他应付款时能否预见未来冲回所豁免利息的可能以及冲回时可能对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答复:

  公司对宏志实业确认的其他应付款形成过程如本题(一)所述。在此期间,宏志实业及张睿、鲜果等人多轮多次到公司催款和谈判,但因各债权人各自的想法、诉求、方式等都各不相同,并债权标的金额也各不相同,公司也无法用统一标准去谈判。同时公司因资金紧张均未能支付。直至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宏志实业出具的《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才得知张睿、鲜果等4人已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

  综上所述,公司历年确认其他应付款时均根据当时判决结果以及德瑞地产与各债权人约定确认并进行的会计处理,对于以前期间确认其他应付款时,公司无法预见后续宏志实业通过收购其他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以及2019年又对公司提起诉讼、无法预见提起诉讼后法院如何判决,更无法预见未来冲回所豁免利息的可能以及冲回时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保荐机构意见详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六、 你公司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关于受赠资产暨关联交易及出售资产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向自然人李献国出售你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园林”)92.85%的股权,交易价格为6,499.50万元,出售后你公司仍持有麦田园林7.15%股权。出售时,麦田园林应付你公司往来借款2,002.63万元,拟分三笔在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你公司2018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转让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92.85%股权的进展公告》显示,麦田园林未依照前述还款计划归还你公司借款,你公司与李献国签订补充协议,将麦田园林92.85%股权质押给你公司作为还款保证。

  年报显示,2019年、2020年你公司相继收到麦田园林325万元和50万元还款。截至2020年末,你公司对麦田园林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609.83万元,账龄为3-4年、5年以上,仅计提坏账准备482.95万元。你公司称,基于麦田园林提供了股权质押,你公司期后拟采取代为处置园林资产等措施,2020年对该笔应收款项继续按照3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请你公司:

  (一) 结合麦田园林向你公司提供股权质押、你公司仍持有麦田园林7.15%的股权以及拟对麦田园林采取代为处置园林资产等方式追索债权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仍能对麦田园林实际控制;

  答复:

  麦田园林主营苗木销售等业务,主要在什邡地区租赁苗圃进行蓝花楹、银杏、香樟等苗木的种植和销售。华塑控股于2018年5月完成对麦田园林92.85%股权的处置,并于转让当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了全部股权转让款6,499.50 万元,并陆续从麦田园林收回部分前期往来款项。同时,麦田园林股权受让方李献国以其所持有的麦田园林92.85%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还款保证,并已书面同意就麦田园林对华塑控股的往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麦田园林向公司书面承诺,若后期未及时归还款项,公司可以通过处置质押股权,以及有权处置麦田园林苗圃等方式确保公司债权的收回。

  在华塑控股转让麦田园林92.85%股权的同期,原实际控制人将樱华医院51%股权无偿赠予华塑控股。上述股权转让与捐赠系公司在当时新的实际控制人介入华塑控股后,拟调整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所致。华塑控股于转让麦田园林当期即丧失对麦田园林实际控制权。

  公司之所以采取要求麦田园林提供股权质押,就是出于随着公司失去麦田园林的控制权可能导致欠款无法收回而采取的措施,只是保证能回款的一种手段。

  (二) 结合你公司出售麦田园林股权后其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及诉讼情况,说明麦田园林是否具备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后续具体的还款计划,在此基础上逐年说明2018-2020年你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影响你公司以前年度的盈亏性质及股票交易状态。

  答复:

  麦田园林系公司2013年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置入上市公司,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向麦田园林拨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发展。2018年度公司将麦田园林控股权对外转让,截至股权转让完成日,对麦田园林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002.63万元。转让后该笔往来款不再属于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往来款,因此后续计入非关联方往来。股权转让后麦田园林陆续对往来款进行偿付,因此期末余额逐年减少。公司与麦田园林往来历年发生额及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2018年度

  2018年麦田园林控股权转让后,经营状况良好,公司陆续从麦田园林收回往来款项。同时,麦田园林股权受让方李献国以其所持有的麦田园林92.85%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还款保证,并已书面同意就麦田园林对华塑控股的往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麦田园林于2018年12月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将通过催收工程款、出售苗圃等方式筹集资金,除保证项目必要支出外所剩资金用于归还借款。

  2018年麦田园林累计归还717.80万元,考虑到李献国以其所持有的麦田园林92.85%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还款保证,并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具有明显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未对麦田园林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2)2019年度

  2019年度麦田园林实际还款金额为325.00万元,未全额还款,主要系麦田园林苗圃出售计划未完全实现。经网上查询,麦田园林涉及部分诉讼纠纷。麦田园林虽将92.85%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还款保证,但考虑到麦田园林自身存在一定诉讼风险,且未按前期计划全额还款,基于谨慎性考虑,2019年度对麦田园林款项计提30%坏账准备。

  (3)2020年度

  2020年度,受疫情对下游绿化园林工程施工活动的影响,麦田园林收入有所下降,影响了后续还款进展。经实地走访,麦田园林苗木生长情况良好,长势正常、无病虫害、未受其他灾害,其正在积极开拓苗木销售客户,推进苗圃整体处置计划。

  公司通过查询主要苗木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若后期麦田园林未能通自己处置苗圃偿还款项,公司拟对麦田园林采取代为处置园林资产等方式追索债权。2020年,麦田园林实际归还50.00万元,继续按照30%对其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2018-2020年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充分。2018-2020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089.93万元、-12,346.39万元、1,314.64万元,相关会计处理不影响公司以前年度的盈亏性质及股票交易状态。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七、 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末委托理财余额为2,660.00万元,未到期余额为1,627.14万元;你公司2020年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仅8.34万元。请你公司:

  (一) 以表格方式列示上述理财产品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主体、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产品、投资标的、投资收益率、受托管理机构,截至回函日委托理财的回收进展;

  答复:

  该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表:

  ■

  2021年3月,由于公司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有效期即将届满,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陆续将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截至2021年3月29日,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委托理财余额为0元。

  公司2021年4月14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委托理财额度有效期生效后,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开始继续进行委托理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购买理财产品合计1,900.00万元,其中保本型结构性存款1,900.00万元,风险较低水平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0万元。

  (二) 结合2020年你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说明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依据、主要考虑及合理性,理财资金的最终投向、投资标的的主要股东及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变相)占用你公司资金或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答复:

  1、 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依据、主要考虑及合理性

  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公司樱华医院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樱华医院51%股权系2018年内获得原实际控制人李雪峰无偿赠与。樱华医院已于2019年度开始成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的非全资子公司。结合前述情况,现就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购买理财产品选择依据、主要考虑及合理性说明如下:

  (1) 公司取得樱华医院实际控制权之前,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即有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管理及投资习惯;

  (2) 樱华医院主要开展全科医疗服务。公司取得樱华医院实际控制权之后,其能够为公司贡献一定的收入及利润。公司在保证其日常经营、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同意其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在进行委托理财时,也将保证日常经营需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作为选择委托理财产品的依据和主要考虑因素。因此,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风险较低水平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或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安全性、灵活性较高,收益率偏低。在此情况之下,不可避免地出现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但可以较高程度上保障用于理财资金的安全性、理财产品回收的灵活性,满足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日常经营需要。

  因此,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具备合理性。

  2、 关联关系核查及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投向请见以上第1点所述理财产品明细;不存在投资标的的主要股东。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上述理财资金最终投向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经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湖北资管及5%以上股东西藏麦田函证1,根据公司收到的前述各方的回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西藏麦田均明确表示与上述理财资金最终投向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北资管表示其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述理财资金最终投向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1本问询函涉及相关往来函证文件请见附件1。

  公司委托理财不存在关联方(变相)占用公司资金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八、 2020年你公司对北京棠惠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棠惠风”)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38.63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7.85万元;对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西贝”)的应收账款为100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19年你公司对棠惠风的应收账款为118.43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92万元;对内蒙古西贝的应收账款为1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此前该两家公司未出现在你公司应收账款欠款方名单中。你公司对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分别为5%、10%、30%。请你公司:

  (一) 说明对棠惠风的应收账款的发生时间、交易内容、金额及期后回收情况,与你公司的销售政策是否一致;

  答复:

  该笔款项系2019 -2020年期间发生的会展服务费、出售LED屏,金额共计349.63万元,期间收回款项111.0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应收账款-棠惠风余额为238.63万元,期后暂无收款。

  公司的销售政策为向客户提供会展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后,客户支付款项。公司对棠惠风的应收账款与公司的销售政策一致。

  (二) 说明对内蒙古西贝的应收账款的发生时间、交易内容、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与你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答复:

  该笔款项系2019年发生的会展服务费,金额共计100.00万元。公司对内蒙古西贝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一致。该笔款项2019年度账龄为1年以内,计提比例为5%;2020年度账龄为1-2年,计提比例为10%。

  2019年,公司对内蒙古西贝计提坏账准备5.00万元,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2020年,公司对内蒙古西贝计提坏账准备10.00万元,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九、 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对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合计为64.66%,其中:第二大客户上海芥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大客户北京大德博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但你公司2020年对其销售额达820.53万元和426.04万元;你公司从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比合计为97.15%,其中对上海长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采购额占比达81.54%。请你公司:

  (一) 说明你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主要交易内容,上述客户和供应商与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答复: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主要交易内容如下:

  1、 前五大客户

  ■

  2、 前五大供应商

  ■

  经公司自查,上述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经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湖北资管及5%以上股东西藏麦田函证,根据公司收到的前述各方的回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湖北资管及5%以上股东西藏麦田均明确表示与上述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 结合你公司第二、三大客户均为咨询公司,注册资本较低、规模较小的情况,请根据你公司的销售模式、提供服务的内容等,说明你公司对其进行销售且规模较大的原因,该两家公司是否为你公司的最终客户;

  答复:

  上海芥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芥箴”)、北京大德博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博瑞”)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樱华医院的客户。经查询公开信息,其主要情况如下:

  ■

  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樱华医院重点拓展HPV、流感等各类疫苗(不含新冠疫苗)接种业务,其业务主要是通过上海芥箴、大德博瑞的运营管理网络平台代理销售。宾客通过上海芥箴、大德博瑞的网络平台下单预约疫苗接种服务,并按照预约时间到樱华医院接种疫苗。上海芥箴、大德博瑞通过网络平台直接收取疫苗款项后,定期与樱华医院结算。上述两家公司仅作为公司代理销售平台,为樱华医院提供中介媒介类型的服务,不是公司最终客户,公司最终客户系接受疫苗接种服务的宾客。

  (三) 结合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业务所处行业的特点、你公司及同行业公司的经营模式等,说明你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重大依赖风险,是否存在合同履行风险和重大变更风险,如是,请及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答复:

  樱华医院于2018年5月3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各51%的股权。公司下属两家私营门诊均坐落于长宁区外籍人士集中的高档住宅区附近,主要为周边地区外籍人士提供优质的全科医疗服务。报告期内,樱华医院实现营业收入3,964.69万元,净利润374.21万元。由于樱华医院主要向在上海的外籍人士(尤其是日籍人士)提供医疗服务,其业务开展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受顾客未能入境影响较大,业绩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报告期内,为抵御疫情冲击,樱华医院重点扩大HPV4价、HPV9价等疫苗接种业务及齿科的投入,也正在积极论证拓展健康检查等其他服务。樱华医院下设的樱园门诊部因境外客户资源占比较高,2020年业绩下降幅度较大;樱华门诊部通过有效地调控机制,基本实现了就诊率、总收入、净利润的稳定,较去年同期数据基本持平,在疫情下较好地维持了业务和现金流的稳定。疫情减缓后,公司医疗服务业务及经营业绩正逐步恢复。

  樱华医院所拥有的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主要针对外籍人士提供优质的全科医疗服务,其客户来源主要是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具有较高的集中度。这是由于公司医疗服务对象的定位所决定的,存在一定的依赖风险。公司通过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提升医院品牌的知名度。同时扩展HPV4价、HPV9价等疫苗接种业务及齿科的投入,较大程度上分解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因医疗药品和器械受国家监督管理,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才能生产销售,公司采购途径比较单一,这是行业特性所决定的,不存在因供应商集中度高所产生的依赖风险。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十、 你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对常州阜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贤商贸”)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78.36万元,账龄为1-2年,但你公司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你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该公司曾为你公司2018年第五大供应商。

  请说明你公司对阜贤商贸其他应收款的发生时间、原因、用途、资金流向,账龄较短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与阜贤商贸是否存在除正常采购业务之外的其他资金往来,该公司是否与你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5%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答复:

  (1)阜贤商贸系公司2017年-2018年大宗贸易商品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电解铜、乙二醇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阜贤商贸完成货款支付,阜贤商贸依照合同约定向公司完成相应货物交付。由于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会存在较小差异,故每批次货物交付后与公司付款金额会形成部分量差。根据交易惯例,该部分量差会结转到下一批次货物一同交付。2018年6月,由于公司经营发生变化,暂时停止大宗贸易业务,该部分量差暂未结算。2019年,公司多次联系阜贤商贸结算该部分款项,未能取得联系。故2019年将该笔款项从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与阜贤商贸不存在除正常采购业务之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2)关联关系核查及说明

  2018至2019年,除原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和原5%以上股东定远德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德轮”)外,公司不存在其他5%以上股东。经公司向原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原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张子若及原5%以上股东定远德轮函证,根据公司收到的前述各方的回复,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明确表示其及其关联方与阜贤商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公司原5%以上股东定远德轮明确表示其与阜贤商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十一、 你公司2020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职工宿舍土地的账面余额为769.7万元。南羽厂职工宿舍土地系你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获得的位于涪江路117号的土地使用权。因历史原因,该宗土地上建有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职工宿舍,你公司对该宗土地暂无法用于经营或转让。

  请说明你公司对该项资产未计提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该宗土地公司是依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中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充市国用(99)字第006266号;土地性质:住宅;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划拨;面积:5,981.58平方米。

  公司因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划拨,无使用期限,无法预见该项资产为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同时因历史原因,该宗土地上建有原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职工宿舍,公司对该宗土地暂无法用于经营或转让。基于其特殊性,暂挂“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

  因此公司对该项资产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未计提折旧摊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十二、 你公司2020年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1,264.12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额913.77万元,与2019年相比未发生变化。

  请说明你公司未按照公允价值变动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持续计量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上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外,均系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期末余额已重新按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因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无法在活跃市场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中取得市场价值为基础确认公允价值,且上述投资较期初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确定上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即按照期初余额持续计量其期末价值。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公允价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了持续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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