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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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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国铁建 股票代码:601186.SH、1186.HK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Limite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权。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1个周期;在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相关权利,导致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时间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赎回债券,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因而本期债券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四、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说明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极小。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31,363,909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74.76%(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20.73%);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017,521万元(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参见发行公告。

  五、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收入。最近三年,发行人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7,301.23亿元、8,304.52亿元和9,103.2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79.35亿元、201.97亿元和223.93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54.48亿元、400.06亿元和401.09亿元,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及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较大,将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兑付。

  六、发行人所从事的基础设施工程承包业务通常合同金额较高,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发行人依赖客户提供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来推进工程进展。与此同时,为确保发行人诚信履约并保证各类预付款能得到恰当的使用,业主通常对其所提供资金的调用进行限制,并通常要求发行人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作为担保。

  由于工程承包业务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发行人资金的周转状况。若客户不能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则发行人推进合同工程的施工将可能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若客户对工程款的调度设置各类限制,则将不利于发行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其使用效率。若客户延迟返还发行人为开展工程承包业务而提供的各类保证金,则有可能加大发行人为其他项目提供保证金的资金压力,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是我国最大的建筑类企业之一,主要业务包括基建建设、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整体资产负债率较高。最近三年末,发行人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7.41%、75.77%和74.76%,资产负债率偏高。且建筑行业性质决定了发行人的项目建设周期长,因此合同要求客户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发行人在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通常要预付项目相关成本,客户拖欠付款可能对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和现金流构成压力。如果资金需求超过了发行人的日常融资能力,且发行人未能按时以合理成本进行融资,则发行人可能无法承接新项目或开拓新业务领域和新地区市场,可能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最近三年末,公司存货和合同资产合计余额分别为2,838.30亿元、3,497.95亿元和3,973.89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0.93%、32.35%和31.98%。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21.89%,截至2020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较2019年12月31日增加19.22%。存货和合同资产的合计规模及占比较为稳定。由于发行人主要从事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工程及房地产开发等基建建设业务,已完工未结算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存货中占比较大。随着发行人新签项目的逐渐增多,存货增长幅度较快,则有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如果未来因为宏观经济环境、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相关房地产项目价格出现大幅下滑,发行人的存货将面临跌价风险,亦将对其盈利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取的已确权的工程合同款。应收合同款项主要是由于新增工程项目施工形成的应收工程款。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工程投标中的保证金、为开展业务提供的备用金以及押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为994亿元和635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121亿元和601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257亿元和664亿元。发行人应收款项余额较大,若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形成坏账,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十一、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及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未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将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债券持有人亦无法从除发行人外的第三方处获得偿付。此外,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所有权受限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13,594,274万元。若发行人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则本期债券持有人对公司抵、质押资产的求偿权劣后于公司的抵、质押债权。

  十二、资信评级机构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资信评级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其网站(www.ccxi.com.cn)予以公告。发行人亦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将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予以公告,交易所网站公告时间不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

  十三、根据发行人2021年4月30日公告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发行人截至2021年3月31日合并口径下资产总额12,785.37亿元,负债总额9,609.23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176.14亿元。2021年一季度发行人营业收入2,339.55亿元,净利润56.4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01.35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7.74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4.97亿元。流动比率为1.12,速动比率为0.80,资产负债率为75.16%。贷款偿还率和利息偿付率为100.00%。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满足的法定发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com.cn)将上述报告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上述报告。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13,579,541,500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邮政编码:100855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0D

  公司网址:www.crcc.cn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赵登善

  联系电话:010-5268 8600

  传真:010-5268 8302

  经营范围: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隧道、桥梁、水利电力、邮电、矿山、林木、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工程总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工程承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包;工程建设管理;工业设备制造和安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汽车、黑色金属、木材、水泥、燃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钢筋混凝土制品及铁路专线器材的批发与销售;仓储;机械设备和建筑安装设备的租赁;建筑装修装饰;进出口业务;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8年3月28-29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境内外债券发行额度的议案》,同意在境内外债券市场新增发行本金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300亿元的境内外债券。

  2018年6月12日,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境内外债券发行额度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1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18]1919号”批复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的公司债券1。(1 该批文原到期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募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私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根据2021年1月11日《关于调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有效期2021年起恢复计算,故该批文到期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上述批文仍在有效期内。)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本期债券名称: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含人民币33亿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品种一的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品种二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品种二的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5、品种间回拨选择权: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6、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7、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的首个重新定价周期(第1个计息年度至第M个计息年度,品种一M=3,品种二M=5,下文同)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M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11、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的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12、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利息公告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本次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次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3)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4)债券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累计计息金额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3、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4、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5、利息递延支付的限制: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6、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7、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8、税务处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二条,本期债券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9、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20、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2021年6月17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1年6月18日。

  21、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22、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首个周期的付息日期为2022年至2024年间每年的6月18日。品种二首个周期的付息日期为2022年至2026年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3、兑付日期: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M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5、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期债券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

  2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将以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27、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本期债券网下询价结果及网下发行期间合格投资者认购申请情况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累计有效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合格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合格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率相同且在该利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合格投资者优先。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认购意向将优先得到满足。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2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9、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32、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3、质押式回购: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4、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5、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指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东支行开设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

  (四)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21年6月15日。

  发行首日:2021年6月17日。

  预计发行期限: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8日,共2个工作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

  联系人:东润宁

  联系电话:010-5268 8912

  传真:010-5268 8928

  (二)牵头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艳艳、朱军、邸竞之、张继中、蔡恩奇

  联系电话:010-6083 3585、010-6083 3367

  传真:010-6083 3504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黄捷宁、刘浏、段璎芯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四)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35号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梁秀国、李伦、詹发元

  联系电话:010-66290193

  传真:010-66290220

  (五)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经办律师:王雨微、杨勇

  联系电话:010-5268 2888

  传真:010-5268 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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