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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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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7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钭正良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 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张延成、吴海标、葛丽芳、李小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从而最大程度发挥本激励计划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张延成、吴海标、葛丽芳、李小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2)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备案、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13)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张延成、吴海标、葛丽芳、李小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3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7日通过书面等方式发出,全体监事确认收到该通知并豁免本次监事会提前5日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湘玲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 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促进 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本次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4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06.3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41.34万股的0.72%。

  其中,首次授予165.0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41.34万股的0.58%;预留41.2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41.34万股的0.1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科技”或“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华旺科技”,股票代码“605377”。

  上市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张延成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北路1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北路18号

  经营范围:生产:新型材料,装饰纸。 服务:新型材料、装饰纸的技术研发;批发、零售:新型材料,装饰纸;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06.3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41.34万股的0.72%。

  其中,首次授予165.0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41.34万股的0.58%;预留41.2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41.34万股的0.1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4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8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8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76元的 50%,为每股7.88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孰低值每股15.28元的 50%,为每股7.64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各激励对象的禁售承诺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8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代表公司的经营成果,营业收入增长率则反映了公司的经营规模,同时两个指标均体现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由于去年受疫情影响市场波动较大,虽然需求反弹和原材料价格的回调使得公司盈利情况得到提升,但是公司的销售情况仍经历了从滞缓到反弹的剧烈变化,因此上述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成长性、盈利能力的同时也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者激励对象因前述原因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若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有权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接收回购款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发生离职情形时,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预估授予日在2021年7月,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1年6月8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为7.90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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