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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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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利润分配相应调整“九州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公     告编号:临2021-040

  转债代码:110034    转债简称:九州转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利润分配相应调整“九州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九州转债”转股价格:18.32元/股

  ●调整后“九州转债”转股价格:17.83元/股

  ●“九州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6月17日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1,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九州转债,债券代码:110034),2016年7月21日起进入转股期,最新转股价格为18.32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1年5月17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2020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和2021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九州通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2)及《九州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6)。

  根据《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九州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在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后,当发生派息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息:P1=P-D;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格18.32元/股,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每股现金红利D为0.4880元/股,每股现金红利的具体计算公式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九州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1)。

  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P1=18.32元/股-0.4880元/股≈17.83元/股。

  本次“九州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8.32元/股调整为17.8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17日开始生效。“九州转债”自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停止转股,于2021年6月17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公告编号:2021-041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股份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总股本为1,873,816,880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5,070,3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828,746,580股,以此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14,373,290.0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本次实施利润分配,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28,746,580×0.50÷1,873,816,880=0.4880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880)÷(1+0)=前收盘价格-0.488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广银投资有限公司和刘树林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50 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84683017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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