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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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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020年公司经审计后的经营业绩如下:

  ■

  2019年、2020年收入分别为2,628.36万元、2,881.24万元,2020年收入较2019年收入增长9.62%,主要原因为2019年石墨化产品产量2,466.00 吨,2020年石墨化产品产量2,673.00吨(达到了最大产能),石墨化产品的产量增长8.39%,再者其他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导致2020年营收较2019年有近10%的增长。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营后,营业利润分别为312.11万元、 910.22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聚恒益新材料产能已经接近饱和,且2021年与主要客户已经签订了相关合同或订单。故后期预测基本与2020年基本一致。生产成本主要为电力、天然气和人工,电力和天然气主要根据聚恒益新材料所在区域相关能源收费标准确认,折旧费用主要考虑固定资产需要部分维护更新逐步增加,人员工资根据当地情况后期预逐步增加。

  聚恒益新材料拥有较强和成熟的加工团队,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石墨化产品,大大提高了产品合格率,并且该技术不可复制,需要技艺成熟和经验丰富的工人才可完成加工。

  故经上述分析,本次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主要为聚恒益新材料现生产经营场所为2012年左右建成,石墨化炉、焙烧炉等主要设备为企业自制,自制成本较低,部分设备为异地搬迁,故现有固定资产净值较低,且2020年经过大额股利分配,评估基准日净资产金额较低,仅为571.75万元,而2020年净利润已经达到481.21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为84.16%,高于行业水平。

  本次定价按照收益法测算结果确定,收益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的评估技术思路较好地体现了资产的“预期原则”,其未来收益现值能反映企业占有的各项资源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使评估过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增长能力,能将企业拥有的各项有形和无形资产及盈利能力等都反映在评估结果中,从而使评估结果较为公允;同时从投资的角度出发,一个企业的价值是由企业的获利能力所决定的,股权投资的回报是通过取得权益报酬实现的,股东权益报酬是股权定价的基础。故导致本次评估增值较高。

  经核实,预测期聚恒益新材料委托加工量、单位加工费、主营业务毛利测算的具体依据充分、谨慎、合理,已经充分参考了企业历史水平、目前订单、行业水平。聚恒益新材料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测算合理。确定折现率过程中,Beta系数、聚恒益新材料特性风险调整系数、所得税率等主要假设及参数的选取过程合理,折现率确定过程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的有关规定,相关评估处理具备合理性、谨慎性,本次评估依据充分,评估结果客观、公允,评估增值合理。

  2、锂古新能源原股东长期未实缴出资的原因及业绩实现情况的合理性

  锂古新能源成立于2020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刘峰认缴出资700万元、占股70%,股东廖秀香认缴出资300万元、占股30%,公司章程约定的实缴出资时间为不晚于2035年12月31日。截至本公司与锂古新能源的原股东(即刘峰、廖秀香)签署《收购协议》之日,其原股东(即刘峰、廖秀香)尚未实缴出资,其说明未实缴出资非因个人财务状况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是依公司经营需要分次实缴。其未实缴出资未违反公司章程对出资时间的约定。

  锂古新能源自成立以来,主要进行了组织架构搭建、运营团队组建、生产线测试、技术认证以及销售渠道拓展等前期工作,并为进行产品验证和维系管理团队原有客户,以委托公司拟后期租赁的生产线生产磷酸铁锂产品的模式向客户销售产品并取得收入和利润,未涉及大量资金投入。从锂古新能源成立以来的经营模式判断,本次收购前其实现一定业绩具有合理性。

  目前,该公司已以租赁厂房和设备的方式具备磷酸铁锂4200吨/年的生产能力,此外公司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并购整合、互惠合作等方式将磷酸铁锂产能提高至20,000吨/年。双方股东已约定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缴,并根据经营需要通过合规方式扩充流动资金,以维持该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公司设立以来的销售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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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流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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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5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60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6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查,现对《问询函》回复并披露如下:

  你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第三节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进行羊绒等制品的贸易业务。采购模式: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当期原料市场行情、各产区产量和品质以及库存情况,拟定原料收购计划,采购可满足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同时结合生产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生产模式:根据不同产品特性制定生产工艺,综合考量设备、工艺、管理、费用等水平,择优选择代工工厂委托生产。内销终端产品生产以委托当地企业为主,外销终端产品生产以委托位于柬埔寨等东南亚地区的工厂为主。销售模式:重整后,公司终端产品主要面向大宗客户,根据与外销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组织代工生产、交货、自营出口;内销主要针对国内客户代工所需产品。二是羊绒供应链服务业务。通过资金、技术合作、提供收购资金等,与羊绒原料供应商合作进行羊绒收储,委托羊绒初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后用于自用或作为产品销售;利用公司在羊绒制品销售方面积累的客户资源优势,为羊绒深加工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服务。

  你公司在年报第四节中披露,报告期公司前五大客户为TODD & DUNCAN、二连市明雨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荣华羊绒有限公司、内蒙古银绒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绒创绒业有限公司,占你公司报告期销售总额的比例为60.84%;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为内蒙古迦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镇原县解语花山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蠡县泰祥绒毛制造有限公司、Grand Wing、GI INSPECTION,占你公司报告期采购总额比例为94.00%;其中无你公司关联方。

  年审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称已将“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采取了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应对措施: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合同条款及履约义务,以评价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了解公司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选取样本检查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识别在收入确认前公司控制所购买的商品相关合同条款与条件,同时评价公司对于相应收入以总额列示的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2020年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发票、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出库单、客户签收记录,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出库单、客户签收记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现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就以下事项做出进一步核实说明:

  1. 请你公司说明确定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在此基础上说明:

  (1)你公司是否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你公司供应商指定客户、你公司客户指定供应商、供应商为你公司介绍客户、客户为你公司介绍供应商等情形;

  (2)基于报告期相关采购、销售合同的约定,说明你公司是否负有向客户销售贸易商品的首要责任;

  (3)在问询前述报告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基础上,说明前述主体相互之间近三年是否存在直接的购销关系,前述主体股东、董监高、供应商销售人员/客户采购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关系、资金往来,以及客户通过你公司进行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

  回复:

  公司2019年实施了破产重整,经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经营方案为:结合公司的资源条件、能力与优势、所处产业的特点和行业竞争态势,公司未来经营将以回归羊绒主业为战略支点,矫正资源错配,重塑公司产业核心竞争力。在完成资产剥离后,成为一家为羊绒纺织产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轻资产运营上市公司,控制原绒供应,并着力打造高端羊绒原料、纱线和面料品牌。《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短期经营方案(2020年-2021年)为:结合行业现状和市场需求,短期经营主要以控制原绒供应、围绕羊绒相关产品贸易展开。

  我国羊绒产区主要位于内蒙古、陕西、宁夏、青海、甘肃、新疆等地,特别是内蒙古地区羊绒产量和质量均居我国首位。无毛绒产品销售集散地主要位于内蒙古、河北以及宁夏等地。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主要考虑位于羊绒产区且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经公司调研考察,最后选择内蒙古地区内蒙古迦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地区镇原县解语花山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地区蠡县泰祥绒毛制造有限公司为公司无毛绒主要供应商,在羊绒收购上能覆盖主要产地,利于公司羊绒收储计划的实现。

  公司客户主要位于内蒙古、河北以及宁夏等地,属于无毛绒产品交易活跃地区,客户主要拓展渠道为行业内招商洽谈会等。

  (1)公司在羊绒纺织行业经营多年,在上游原绒供应、下游成品销售以及羊绒贸易方面形成了较好的竞争优势。公司根据2020年度经营计划自主选择供应商进行羊绒采购,并利用公司在羊绒行业中多年的影响力自主选择最终客户,不存在公司供应商指定客户、公司客户指定供应商、供应商为公司介绍客户、客户为公司介绍供应商的情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按照公司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供应商采购并验收货物后,取得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公司对相关货物的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具有自主选择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形”中的第一种情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因此公司从事相关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3)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0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为内蒙古迦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镇原县解语花山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蠡县泰祥绒毛制造有限公司、Grand Wing和GI INSPECTION;前五大客户为TODD & DUNCAN、二连市明雨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荣华羊绒有限公司、内蒙古银绒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绒创绒业有限公司。

  经公司查询工商信息及函询上述五大客户、供应商,公司未发现上述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相互持股关系;上述客户和供应商回函说明相互之间近三年(2018年-2020年)不存在直接的购销关系;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销售人员/客户采购人员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各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亦不存在相互控制或持股关系;各公司无其他业务关系和资金往来情形。

  客户向公司采购货物主要基于本公司作为从事羊绒业务20多年的上市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品质受业界认可,价格合理,按时供货,可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

  2. 请你公司说明确定贸易业务相关采购、销售价格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说明:

  (1)你公司能否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意愿决定贸易商品的销售价格;

  (2)采购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以举例形式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因贸易商品价格波动,而承担相应风险或获得相应收益的情况。

  回复:

  公司贸易业务相关采购、销售定价方式均以市场行情为依据,经交易双方磋商后确定。

  (1)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意愿决定贸易商品的销售价格,公司本年度无毛绒销售平均单价(均不含增值税)走势图以及清河羊绒指数走势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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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河·羊绒指数(http://qhyrzs.com/)趋势图如下:

  ■

  公司无毛绒的销售定价方式均以市场价为参考,公司无毛绒销售单价走势与市场趋势基本一致。

  (2)公司本期贸易业务主要由无毛绒业务构成,公司在报告期主要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进行无毛绒收储,首先符合羊绒原料收购环节的行业通常做法,同时锁定优质原料,利于品质管控;其次以原绒收购价格加上供应商的合理利润确定收购价格,符合行业惯例。

  (3)2020年5月,公司具体开展无毛绒采购业务,当时无毛绒价格在50万元/吨左右。公司2020年6月底与某客户签订纱线销售合同,合同单价为65万元/吨。按签订合同时无毛绒价格计算,该订单销售毛利率约12%,后期无毛绒价格快速上涨,纱线成本随之上升,纱线销售毛利率大幅下滑,但公司仍按已签订的纱线合同单价执行。公司2020年度与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价为58万元/吨,销售给不同客户单价为63.78-68.50万元/吨不等。公司为从事相关交易的主要责任人,承担贸易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3. 请你公司说明贸易业务中采购、销售的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说明:

  (1)你公司供应商是否将你公司订单商品全部交付你公司,如是,说明其对你公司的交货方式及地点,你公司收到商品后的仓储情况,报告期内如何承担存货减值和毁损等风险,如否,说明你公司是否取得了对贸易商品的控制及其理由;

  (2)你公司客户的订单是否由你公司全部交付,如是,说明你公司对其的交货方式及地点,客户退货的处理流程及货品退至的地点,如否,说明你公司是否取得了对贸易商品的控制及其理由;

  (3)你公司能否将无法销售的商品退回给供应商,或在贸易商品价格下跌时从供应商处获得补偿;

  (4)你公司是否承担贸易商品的运输服务,如是,说明你公司是否仅提供运输服务而未控制相应商品,如否,说明贸易商品是否直接由你公司供应商发运给你公司客户,你公司是否承担了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

  回复:

  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由总经理直接负责公司的具体采购、销售业务。

  确定采购意向后,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发起采购合同审批流程,经公司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货物到达公司指定仓库后,公司办理相关货物的入库单及进行品质检测,并要求供应商按实际入库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款项的支付。

  公司与客户达成销售意向后,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发起销售合同审批流程,经公司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签订销售合同。由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货物移交客户,客户对相关货物验收后,公司根据实际交付货物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1)报告期,公司采购的主要商品是无毛绒。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向公司交付货物,交付的方式是供应商将公司采购货物运输至公司指定库房,收到商品存储在公司管理的库房,经公司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完成交货,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及控制权,相应的风险(如保管、跌价、损耗等)随之转移到公司,公司在货权转移给客户前承担货物的灭失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公司2019年重整后生产厂房、库房全部置出,2020年起公司租赁库房存放公司货物。报告期,公司租赁的库房主要有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2000平方米)、甘肃省庆阳市(4176平方米)和河北蠡县(1320平方米)等。公司租用的库房每1000平方米仓储峰值按商品包装形态可存储400-700吨货物,可满足公司的仓储需求。

  (2)公司销售给客户商品由公司直接进行交付,由公司仓库运输至客户指定收货点或根据合同约定由客户自提。若发生退货情形,由业务人员填写《客户退、换货申请单》经审批核准后,所退回货品按照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库,公司和客户协商重新交付标的或终止合同。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客户退货情形。

  (3)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公司不能将无法销售的商品退回给供应商,亦不能在贸易商品价格下跌时从供应商处获得补偿。公司报告期没有发生将无法销售的商品退回给供应商的事项,也没有发生在贸易商品价格下跌时从供应商处获得补偿的事项。

  (4)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交付货物。由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销售业务中,由公司承担运费、委托第三方将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货物在完成交付、货权转移给客户前货物的保管、损毁、灭失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完全由公司承担。在合同约定由客户自提的货物,公司在自己管理的仓库向客户交货,客户自行安排运输事宜。客户在交货地点对货物验收后,货权转移给客户,货物的保管、损毁、灭失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由客户承担。

  报告期,公司销售业务中,公司承担运输服务的业务约占30%;客户自提并自行安排运输事项的业务约占70%。

  4. 请你公司说明贸易业务中采购、销售的支付方式与流程,在此基础上说明:

  (1)你公司客户的支付情况,是否符合你公司信用政策,截至回函日你公司报告期业务的回款进展,是否发生坏账及你公司的相应会计处理情况;

  (2)你公司供应商的交货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截至回函日你公司报告期预付款项的交货进展;

  (3)报告期是否发生过因贸易商品质量不过关等原因被退货的情形,如是,说明你公司的处理业务流程和相应会计处理。

  回复:

  公司采购支付模式主要有预付款及现款现货两种,采购合同经过审批后,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发起付款申请,经财务部门、主管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由出纳支付款项。

  公司销售收款一般给与客户一定期限的信用期,信用期一般为6个月内,由公司财务部门及业务部门共同跟踪收款进度,对超过信用期的未付款客户及时报告总经理进行下一步的催收工作。

  (1)截至本回函日,公司2020年度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

  公司客户的付款情况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公司的信用政策。公司期初应收款项截至日前未收回占比较小,正在正常回收中,尚未发生坏账损失。

  (2)公司2020年底预付款余额及期后交货情况见下表:

  金额:人民币万元

  ■

  公司与上述供应商合同签订时间和付款时间集中在2020年5-6月,主要是基于当时羊绒价格较低且全球疫情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做出的羊绒战略性收储安排,后期随着疫情反复,羊绒收储工作未能按计划全部实施,导致公司2020年底尚存部分预付款项。随着羊绒原料价格上涨以及公司资金安排方面的考虑,公司对报告期与镇原县解语花山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合同进行了结算,部分预付款项现金收回,后续合作事项另行协商;内蒙古迦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尚存部分预付款项,双方购销业务尚在正常开展中。

  (3)公司采购和销售业务,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且收货或交货均以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检验合格为验收条件,故报告期及截至回函日公司未发生过因贸易商品质量不过关等原因而退货或被退货的情形。

  5. 请你公司说明委托加工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说明:

  (1)加工方是否即为你公司供应商或客户;

  (2)加工方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说明具体关系和委托加工情况;

  (3)你公司是否作为委托方与无关联关系的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如是,请结合合同相关约定,说明加工方是否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

  回复:

  (1)公司2020年度主要外协加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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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迦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向公司供应无毛绒,公司委托其利用羊绒分梳产能进行合绒加工,将无毛绒进一步加工成细分产品;

  宁夏新澳羊绒有限公司其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向本公司采购无毛绒,为本公司客户。同时,因其拥有先进的羊绒纺纱设备、技术和产能,本公司根据纱线销售业务需求,由本公司提供无毛绒,委托该公司进行纺纱加工,加工纱线所需原料及加工后的纱线所有权属本公司,本公司仅向其支付加工费;

  CANAAN TEXTILE CO.,LTD为公司纱线客户,其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向本公司采购羊绒纱线,具有一定的成衣编织产能。公司在向其销售羊绒纱线的同时,也存在利用其生产产能由公司提供羊绒纱线委托其加工成衣业务。加工成衣所需原料及加工后的成衣所有权属本公司,本公司仅向其支付加工费。

  (2)公司与公司委托加工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不存在通过与无关联关系的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的情形。

  6. 请年审会计师:

  (1)就上述问题1-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说明年审中“收入确认”审计样本选取的方法、标准(如有)和比例;

  (3)鉴于公司披露的报告期供应商和客户主体较少,且采购、销售金额有限,请就年审中尚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的采购、销售业务按照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进行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说明上市公司在贸易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其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年审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执行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及本次核查中实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采购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2、选取样本检查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的约定,判断公司是否负有向客户销售贸易商品的首要责任;

  3、查询工商信息及查看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回函;

  4、了解公司贸易业务相关采购、销售价格的定价方式,并与市场行情进行对比分析;

  5、通过执行下列程序了解公司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评价公司对于相应收入以总额列示的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选取样本检查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识别在收入确认前公司控制所购买的商品相关合同条款与条件;

  (2)对相关货物销售选取样本,核对发票、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出库单、客户签收记录,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6、对相关货物采购选取样本,核对发票、采购合同、入库单、品质检测报告等,评价相关货物公司是否对其具有控制权。

  年审会计师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中银绒业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不存在中银绒业供应商指定客户、客户指定供应商、供应商为中银绒业介绍客户、客户为中银绒业介绍供应商等情形;基于报告期相关采购、销售合同的约定,中银绒业负有向客户销售贸易商品的首要责任;中银绒业关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关系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2、中银绒业上述关于公司在贸易业务中确定相关采购、销售价格的方式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3、中银绒业上述关于公司贸易业务采购、销售的业务流程,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中银绒业在贸易业务中承担了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

  4、中银绒业上述关于公司贸易业务中采购、销售的支付流程及客户的回款情况及供应商的交货情况,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中银绒业在贸易业务中承担了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

  5、中银绒业上述关于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流程及相关问题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6、鉴于中银绒业2020年度客户主体较少,年审中“收入确认”审计样本选取的方法为全部审计,比例为100%。

  7、通过补充核查程序,中银绒业与供应商及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及交易记录显示:1)公司的采购合同中,未限定中银绒业对相关货物的销售单位,公司的销售合同中,未限定中银绒业对相关货物的供货单位。交易记录显示,中银绒业向供应商采购并验收货物后,由中银绒业将货物交付给不同的客户,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2)公司的采购及销售合同中,均单独约定了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价格条款内容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价格条款内容互不相关。基于上述信息,中银绒业对贸易业务采用“全额法”进行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5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7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净利润也由负转正,但基于2017年度财务及内控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直至2018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股票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8 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年度报告发布后,于2019年4月30日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19年7月9日,银川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2019年7月1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9)。

  2019年12月26日,银川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8)。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由负转正,但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年度报告发布后,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通过实施重整计划,改善了公司资产结构及财务状况,稳步构建“羊绒业务+实业投资”双主营业务模式,关注、挖掘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尝试跨行业投资、并购等机会,向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转型,拓宽利润渠道,提升了公司业绩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222 号)以及《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225 号),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41,569,708.11元,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对咨询费收入和样品等服务业务收入共计1,761,198.08元从主营业务收入中予以扣除,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为139,808,510.0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015,544.31元,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0,664.9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29,040,967.60元。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223号)。

  经公司逐项自查《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4.3.1条、《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1.1条规定,公司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也未触及暂停上市的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已于2021年3月2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3)。

  根据银川中院(2019)宁01破6-5号《民事裁定书》,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3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请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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