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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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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股票代码:600356

  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完成股权登记过户等交割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根据上下文应作另行解释或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新产投集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产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产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产投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黑龙江国资委持有新产投集团100%股权,为新产投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产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黑龙江国资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产投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务

  新产投集团主要业务为:经营管理省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投资管理;房屋和场地租赁。新产投集团拥有电力能源、房地产、化工等多个业务板块。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会计数据

  新产投集团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新产投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新产投集团下属控股三级子公司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境内上市公司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16,934.8487万股股份,持股比例19.48%。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6,935.424万元,主营业务从事中成药、生物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及心脑血管疾病类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新产投集团下属控股三级子公司黑龙江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股权。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收购、受托经营省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受托经营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并依法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托管重组与投行服务;基金管理业务;代理业务;投资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务投资;投资咨询;融通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新产投集团下属控股二级子公司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黑龙江辰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86.6667%股权。黑龙江辰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其他合法合规业务。(有效期至2026年3月16日)”

  新产投集团下属控股三级子公司黑龙江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辰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计持有黑龙江辰能典当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黑龙江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6667%,黑龙江辰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3.3333%。黑龙江辰能典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按典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有效期至2027年3月30日)。”

  新产投集团下属控股二级子公司黑龙江省科力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黑龙江省科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股权。黑龙江省科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融资性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除上述外,新产投集团未持有其他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亦未持有其他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可以帮助新产投集团稳步进入造纸领域,依托上市公司的特种纸开发经验和技术、资源优势,有利于新产投集团培育孵化一批新的“两新”领域增量项目,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特种纸制造平台。此外,恒丰纸业作为上市公司,能有效地在资本市场与新产投集团形成联动,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产投集团无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协议转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等方式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新产投集团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将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分别经新产投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黑龙江国资委批复。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产投集团直接持有恒丰集团100.00%股权,通过恒丰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9.93%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恒丰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恒丰纸业分别于2020年8月1日、2020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关于控股股东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牡国投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出让恒丰集团100%股权。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公开征集期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2月8日。

  2021年2月7日,新产投集团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了受让申请材料,并足额缴纳了相应的报名保证金。

  2021年6月2日,牡国投与新产投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新产投集团拟支付现金购买恒丰集团100%股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牡国投和新产投集团于2021年6月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转让标的

  1. 本次转让标的为甲方依法持有的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标的企业”)100%股权。

  2. 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3. 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股权转让或股东权利形式的限制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标的企业

  1.本协议涉及的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10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标的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经拥有评估资质的黑龙江省通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0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黑通评字(2020)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

  3. 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股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甲乙双方在《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三条股权转让方式

  此次转让标的于2020年12月15日经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产生两家意向受让方。经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网络竞价,确定乙方为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甲方组织聘请的财务顾问对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确定乙方符合受让条件,确定乙方为最终受让方。

  第四条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协议项下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甲方、乙方各自承担。

  第五条过渡期安排

  双方同意,标的股权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基准日当日)至办理完毕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交付完成日,含交付完成日当日)期间发生的全部损益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甲方收到乙方股权转让价款后,在双方股权交易价款中拨付标的企业职工安置专用账户 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用于职工安置。

  2. 甲方收到乙方股权转让价款后,在双方股权交易价款中拨付标的企业下属二级子公司恒丰纸业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用账户 4891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壹万元整),用于离退休、老工伤等费用。

  第七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以 792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亿玖仟贰佰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 乙方按照甲方及标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已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96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陆佰万元整),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除保证金金额外剩余的转让价款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 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将除保证金外剩余的转让价款 396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陆佰万元整)汇入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4. 甲乙双方同意在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将转让价款 792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亿玖仟貮佰万元整)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5. 甲方收到本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从本次交易价款中拨付至标的企业职工安置专用账户 5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 甲方收到本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从本次交易价款中拨付至标的企业下属二级子公司恒丰纸业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用账户 4891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壹万元整)。

  ……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变更或者解除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国资监管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

  ①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无法恢复履行的,

  ② 非因甲、乙任何一方过错,在申请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后三个月内仍无法获得批准、核准或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4. 协议解除的,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5.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四、拟转让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丰集团直接持有的恒丰纸业股份中处于质押/担保状态的为1,400.00万股,具体如下:

  ■

  上述股权质押处于正常履约状态,未发生逾期等违约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恒丰集团持有的恒丰纸业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五、该协议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牡国投及恒丰集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成股权登记过户等交割手续。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2021年6月2日,新产投集团与牡国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支付总额为7.92亿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声明

  新产投集团声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为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以及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没有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的恒丰集团100%股权转让交易公告显示“转让成交后,恒丰集团需成立劳动关系管理机构,处理恒丰集团人员安置事宜;恒丰集团人员安置按照《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企改革人员安置方案》、《企业改制后无岗位人员安置及劳动关系处理办法》执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产投集团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人员独立

  (一)保证恒丰纸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恒丰纸业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二)保证恒丰纸业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财务独立

  (一)保证恒丰纸业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二)保证恒丰纸业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一)保证恒丰纸业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保证恒丰纸业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恒丰纸业的控制之下,并为恒丰纸业独立拥有和运营。

  (三)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恒丰纸业的资金、资产;不以恒丰纸业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保证业务独立

  (一)保证恒丰纸业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保证尽量减少并规范管理与恒丰纸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保证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恒丰纸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五、保证机构独立

  (一)保证恒丰纸业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二)保证恒丰纸业拥有独立、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恒丰纸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三)保证恒丰纸业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独立,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恒丰纸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公司在此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损害恒丰纸业的独立性,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均与恒丰纸业保持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恒丰纸业的独立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丰纸业经营范围“纸、纸浆和纸制品制造、销售;造纸原辅料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制浆、造纸工艺设计和技术服务;经营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恒丰纸业主要从事各种系列卷烟纸、滤嘴棒成型纸、滤嘴棒接装原纸、铝箔衬纸、无碳复写原纸等的制造与销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及“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与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运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收益,或通过他人代本公司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承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的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果有同时适用于上市公司和本公司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的机会,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选择权。

  3、本公司承诺给予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同等待遇,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4、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2、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曾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黑龙江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恒丰纸业444.00万股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财务报表已经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黑龙江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沈宏宇

  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傲尘 李爱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五)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五)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恒丰纸业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法定代表人:

  沈宏宇

  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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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沈宏宇

  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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