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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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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1-05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4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223,83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48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211,667,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2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2,168,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595,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18,3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16,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18,3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16,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77,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3%;反对16,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91,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六)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审议2020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股东纪翌女士、纪德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蔡亮先生、田永鑫先生、王春祥先生、李国范先生、杨丽莎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共计208,240,394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591,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91,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2、《关于审议2020年度独立董事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91,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697,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37,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57,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53%;反对137,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4%;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91,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3,831,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晶、周仞樑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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