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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0-049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签署的背景

  2020年1月17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管理人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汇信公司以30亿元的价格受让公司资产包,并由汇信公司受让公司重整期间的7,075.18万股转增股票(以下简称“受让股票”),受让股票对价共计59,502.26万元。(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2020年3月31日公司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变更了受让股票对价支付安排,约定汇信公司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将受让股票的对价支付给公司的收款账户并向公司提供受领股票的证券账户,公司应在收到汇信公司提供的证券账户且汇信公司向公司收款账户支付受让股票对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股票的过户登记。(内容详见2020年4月3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二、《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签署情况

  截至目前,汇信公司一直未向公司管理人支付上述受让股票对价款,公司管理人亦未向汇信公司转让相应股票。鉴于汇信公司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受让了盐湖股份剥离的资产包并完成了30亿元对价款的支付,同时目前由于汇信公司主要为持股平台,其自身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汇信公司主要子公司仍在重整程序中,其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尚未完成,导致汇信公司资金紧张,无法及时支付转增股票受让款项,经公司管理人与汇信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6月3日双方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将转增股票受让款的支付期限延后至《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一年。

  《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1. 双方同意,汇信公司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的12个月内向《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约定的公司收款账户支付受让股票的对价59,502.26万元。

  2. 汇信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受领股票的证券账户,公司应在收到汇信公司提供的证券账户且汇信公司向公司收款账户支付全部受让股票对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股票的过户登记。

  3.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汇信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支付受让股票对价的,公司有权解除原协议与《补充协议(一)》中7,075.18万股股票处置所涉条款以及本协议,并有权自行处置该等7,075.18万股转增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汇信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作为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的补充协议,是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和条款仍以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为准。

  注:根据公司管理人的说明,公司管理人自行处置受让股票原则为:如出现汇信公司未按照该协议约定支付受让股票对价的情形,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司法公开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对该等股票进行处置,处置价款在支付必要的税、费之后,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备查文件

  1.《资产收购协议》。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5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

  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2日起暂停上市。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2021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24)。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36-00003号),公司202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41.19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符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披露的《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2021年4月8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

  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52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三)积极准备恢复上市补充材料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5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审核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中,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并要求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目前,公司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相关补充材料,并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四)继续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经营绩效

  公司持续深入做好钾肥和锂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持续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开源节流,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五)管理人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1年6月3日双方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将转增股票受让款的支付期限延后至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的12个月内向《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约定的公司收款账户支付受让股票的对价59,502.26万元。

  2.汇信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受领股票的证券账户,公司应在收到汇信公司提供的证券账户且汇信公司向公司收款账户支付全部受让股票对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股票的过户登记。

  3.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汇信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支付受让股票对价的,公司有权解除《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与《补充协议(一)》中7,075.18万股股票处置所涉条款以及本协议,并有权自行处置该等7,075.18万股转增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汇信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协议作为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的补充协议,是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和条款仍以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为准。

  注:根据公司管理人的说明,公司管理人自行处置受让股票原则为:如出现汇信公司未按照该协议约定支付受让股票对价的情形,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司法公开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对该等股票进行处置,处置价款在支付必要的税、费之后,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及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电话:0979-8448121

  传真号码:0979-8448122

  电子邮箱:yhjf0792@sina.com

  通讯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5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

  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67号)。

  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59号),深交所在审核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中,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并要求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2021年6月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进一步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67号),深交所对公司2020年度相关信息披露及年度报告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要求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并将其作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补充材料予以提供。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函中所涉事项作出说明及提供补充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深交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2.16条的规定,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自公司首次收到深交所的函件之日起算,本次公司收到深交所的函件不导致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重新计算。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能否恢复上市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仍存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最终以深交所作出的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为准,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深交所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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