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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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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1-048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3、涉案的金额:3,742.26万元

  4、根据《民事判决书》,如相关方不服本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最终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5、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因被担保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目前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续存在无法清偿债务的可能。根据《民事判决书》,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对被告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预计计提不超过1,871.13万元预计负债金额。如公司承担上述连带赔偿责任,可向海航商控进行追偿,但因海航商控目前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所以公司能否收回追偿款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海航投资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等公告,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详细情况如下:

  海航投资为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40,000万元债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函,起始日期为2016年11月;海航投资为海航商控提供担保40,000万元,起始日期为2017年1月;海航投资为海航商控提供担保2,010.54万元,起始日期为2017年2月;海航投资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46,400万元,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

  就为海航实业40,000万元债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函事宜,为海航商控提供40,000万元担保事宜,经多方共同努力,已于2021年4月解除。

  就为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相关债权方已于前期就该业务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要求判令海航投资对海航商控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海南一中院作出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与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投资、海航商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一中院已于前期受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海南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⒈ 原告

  公司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注册地址: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120号

  负责人:曹丽霞

  ⒉ 被告一

  公司名称: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汉

  ⒊ 被告二

  公司名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3号长江写字楼2129

  法定代表人:朱卫军

  4.被告三

  公司名称: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陈汉

  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龙江银行与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投资、海航商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龙江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海航商控立即给付尚欠借款本金43516749.56元及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海航投资、海航实业对被告海航商控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贵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

  2、《民事判决书》中海航投资就连带责任的答辩及法院认定情况

  关于海航投资的连带责任的问题,海航投资答辩称,海航投资是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签订此次的保证合同并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应为无效合同,海航投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及《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龙江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与海航投资签订担保时,应要求其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但龙江银行未要求,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海航投资与龙江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本案被告海航投资对被告海航商控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

  ㈠被告海航商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江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105,412.26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l.2020年8月4日前的利息为16,013,235.91元;2.以20,105,412.26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0.675%,计算至2021年2月9日止);

  ㈡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海航商控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㈢被告海航投资对被告海航商控笫一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㈣被告海航投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向龙江银行承担责任以后,可向海航商控进行追偿;

  ㈤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航商控、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投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记载于《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的诉讼外,公司目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侵权纠纷案1起,涉诉金额未定(为户内维修费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5起,涉诉金额合计404.74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如相关方不服本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最终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如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因被担保方海航商控目前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续存在无法清偿债务的可能。根据《民事判决书》,海航投资对被告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预计计提不超过1,871.13万元预计负债金额。

  如公司承担上述连带赔偿责任,可向海航商控进行追偿,但因海航商控目前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所以公司能否收回追偿款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高度重视,近期正在持续沟通债权人及关联方,积极推进解决中。因被担保方目前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其将争取在其重整程序内合法合规解决上述担保问题。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争取尽早完成上述担保解除。但能否解除、具体解除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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