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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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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新规27日起施行
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
●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该《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较多样化。专家认为,理财公司应避免误导投资者错将业绩比较基准当作预期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花样多”

  “业绩比较基准”是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往期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历史业绩,为自己设定的投资目标。记者浏览多家银行APP展示的理财产品发现,当前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较多样化。

  例如,部分理财产品以单一数值展示业绩,但展示的具体口径有所差别。以某股份制银行APP为例,在其销售的固收类产品中,有的产品展示“成立以来年化”,有的产品展示“近6月年化”,有的产品则直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部分产品以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有一些产品同时展示绝对数值的“近6月年化”和区间数值的“业绩比较基准”。例如,前述股份制银行APP销售的一款产品,在较显眼位置展示“近6月年化为5.31%”,同时在下方以更小的字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为3.4%-3.9%”。

  部分混合类产品或权益类产品则展示了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公式。例如,招银理财发布的“招银理财招卓沪港深精选周开一号”,其业绩比较基准为“4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避免误导投资者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非禁止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是要求理财机构解释清楚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做到有理有据。为避免误导投资者,理财公司应进行整改,避免投资人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作预期收益率。这有助于促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打破刚性兑付预期。

  中邮理财副总经理刘丽娜表示,向客户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需要提供计算的“方法论”。“假如银行理财产品展示的业绩比较基准是4%,那么发行机构应对这一数值进行解释,做到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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