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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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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反申请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1-04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反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反申请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或“反申请人”)为反申请人。

  ● 涉案金额:仲裁反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823.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由于尚未收到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与浙江自贸区华智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诚”或“被反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反申请书。近日,公司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反请求受理通知书》【青仲反受字(2020)第1244号】。现将仲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反申请的背景情况

  2020年9月,华智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与北方石油《成品油买卖合同》中因未支付合同货款一事的仲裁申请书,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9月22日,华智诚与北方石油签署了编号为BFSYXT-2018-09135-1的《成品油买卖合同》约定北方石油向华智诚采购95#车用汽油3000吨,单价为人民币9150元/吨,总价款为人民币27450000.00元,交(提)货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25日,华智诚与北方石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合同标的单价变更为9170元/吨,总价款变更为27510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北方石油提货2752.742吨,货值人民币25242644.14元。华智诚先后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2日分两次向北方石油开具金额为25242644.1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约定,北方石油应于2018年11月7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5242644.14元,但至今未付,北方石油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鉴于上述情况,华智诚请求裁令北方石油向华智诚支付货款人民币25242644.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116048.81元;逾期提货违约金人民币550200.00元。同时,华智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方石油名下28863732.83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自2021年4月7日起的一年。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二、本次仲裁反申请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1)反申请人: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2)被反申请人:浙江自贸区华智诚能源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

  青岛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

  山东省青岛市

  4、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823.50万元。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反申请人承担。

  5、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22日,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签订合同编号为BFSYXT-2018-09135-1的《成品油买卖合同》,约定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提供92#车用汽油V,合同标的数量共计3000吨(合同数量上下浮动10%有效),单价为9150元/吨,2018年10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单价改为9170元/吨。合同约定送货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合同第9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的:“供方迟延交付货物,应按日向需方支付违约货值0.5%的违约金。”,被反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才实际交付,共违约23天,因为被反申请人迟延交货行为,且当时的成品油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给反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考虑到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双方将来的友好合作事宜,被反申请人需向反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共计8235000元。

  基于以上事实,反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三、本次仲裁反申请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未收到上述相关的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1-04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或“申请人”)为申请人。

  ● 涉案金额:仲裁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2727.7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由于尚未收到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与坤源能源(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源能源”或“被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书。近日,公司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青仲受通字(2021)第334号】。现将仲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背景情况

  2020年9月,坤源能源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与北方石油《成品油买卖合同》中因未支付合同货款一事的仲裁申请书,基本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BFSYXT-2018-01029的《成品油买卖合同》,约定北方石油向坤源能源采购92#车用汽油4000吨,单价为人民币6400元/吨,总价款为人民币25600000.00元。2018年8月1日,北方石油提货2990.949吨,货值人民币19142073.60元,北方石油于2018年8月5日向坤源能源出具《收货证明》,确认收到上述数量的货物,上述货物提取后,北方石油再未向坤源能源要求提货。2020年8月20日,坤源能源向北方石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9142073.60元的发票,并于当日由坤源能源的工作人员张晓龙亲自交付给北方石油。按照约定,北方石油应于2020年8月25日前向坤源能源支付货款人民币19142073.60元,但至今未付,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鉴于上述情况,坤源能源请求裁令北方石油向坤源能源支付货款人民币19142073.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8765.70元。同时,坤源能源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方石油名下19220839.3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自2021年4月7日起的一年。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鉴于上述情况,北方石油提起本次仲裁。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坤源能源(湖北)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

  青岛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

  山东省青岛市

  4、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727.75万元

  5、事实与理由

  2017年至2018年,北方石油与坤源能源签订的大量贸易合同,坤源能源为北方石油的供货方,北方石油再将货物出售给中海油山东销售公司。合同签订后,北方石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坤源能源却屡屡违约,多次合同交易中坤源能源供货数额与合同签订的数量存在大量差额,给北方石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FSYXT-2018-01027《成品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供应92#车用汽油V,合同标的数量共计7500吨,单价为6350元/吨,共计人民币47625000元。被申请人截至于2018年7月9日实际交付5703.688吨,剩余1796.312吨92#车用汽油V未交付,且本次合同交易被申请人多开出524.826吨价值人民币3332646.01元的发票,应予以返还,同时根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被申请需向申请人支付14287500元违约金。

  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FSYXT-2018-01031的《成品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92#车用汽油V,合同标的数量共计7000吨,单价为6200元/吨,共计人民币43400000元。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实际交付2854.4吨,剩余4145.6吨92#车用汽油V未交付,根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13020000元违约金。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未收到上述相关的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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