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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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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25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957.5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终1095号﹞。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大军,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

  原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

  原审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投资”),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

  二、本案件原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依据原审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于2004年6月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莲花集团欠付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2500万元借款本息债务转让给莲花健康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2019年5月,原审原告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将上述2004年6月签署的《协议书》项下2500万元本息共计7951.25万元债权转让给惠大军,用以偿还所欠惠大军的债务本息。

  综上,原审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5457.5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共计7957.5万元,之后利息按照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07年6月3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原告惠大军对二被告享有25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5457.5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违约金)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权益;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上诉的请求

  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1395号﹞,此案经审理原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惠大军对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金2500万元、利息5457.5万元及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付利息的债权;

  2、驳回惠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675元,由莲花健康负担。

  公司收到上述判决书后,不服此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惠大军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惠大军承担。

  四、本次上诉的裁定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 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

  2、驳回惠大军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675元,退还被上诉人惠大军;上诉人莲花健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67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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