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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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2,273,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64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3,152,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1%;反对19,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858,2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1,39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22%;反对19,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858,2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