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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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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1-019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为原告。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金额合计人民币807,564,425.00元, 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起诉时间、受理时间及受理机构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蓝迅通自2018年下半年起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下游主要涉及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上游供应商,以下简称“重庆博琨”)、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下游客户,以下简称“环球景行”)及富申实业公司(下游客户,以下简称“富申实业”)。

  深蓝迅通自2018年10月起,先后与环球景行、富申实业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环球景行和富申实业销售多媒体网格通信机,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51,277,000.00元;自2019年1月起,先后与重庆博琨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向重庆博琨采购元器件及配件,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542,056,500.00元。

  自2020年6月起,下游环球景行和富申实业均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自2019年6月起,因国际贸易形势变化,上游供应商重庆博琨出现了逾期供货的情形,经深蓝迅通多次催讨,前述三方至今仍均未履行相关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环球景行共拖欠货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94,468,100.00元,富申实业共拖欠货款金额合计人民币521,652,150.00元,重庆博琨收到预付款合计人民币178,622,814.60元但尚未交货。为减少损失,深蓝迅通依法就前述三方的违约行为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一:

  就环球景行违约行为,深蓝迅通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购销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日向深蓝迅通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京01民初612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二:

  就富申实业违约行为,深蓝迅通于2021年6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购销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日向深蓝迅通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京01民初620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三:

  就重庆博琨违约行为,深蓝迅通于2021年6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购销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日向深蓝迅通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京01民初621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诉讼一:

  1、原告: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331989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5层C527

  法定代表人:朱春城

  2、被告: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W4C41M

  注册地:重庆两江新区西城支路2号精信中心写字楼A塔1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祁海峰

  诉讼二:

  1、原告: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331989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5层C527

  法定代表人:朱春城

  2、被告:富申实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03894

  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117弄2号

  法定代表人:盛星

  诉讼三:

  1、原告: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331989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5层C527

  法定代表人:朱春城

  2、被告: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T1PN5P

  注册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农创路201号11幢

  法定代表人:秦华伟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

  (一)事实和理由

  诉讼一:

  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10月起先后共计签订20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871,663,500.00元。《产品购销合同》关于付款约定,签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合同金额10%的预付货款,其余90%货款在被告收到原告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签约后,原告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产品生产,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94,468,100.00元。

  双方约定,被告未按照《产品购销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从应付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由此造成延期付款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被告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5层C527。为了降低原告损失,原告现依法追回部分款项,故原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二:

  2019年2月至7月至今,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数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579,613,500.00 元。《产品购销合同》关于付款约定,签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合同金额10%的预付货款,其余90%货款在被告收到原告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签约后,原告按照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采购原材料并完成定制生产。但被告仅支付全部合同10%预付货款,其余款项全部逾期。

  双方约定,被告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从应付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由此造成延期付款超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被告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

  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单方承诺的《付款计划》,承诺分期支付,并承诺在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首期款人民币77,908,500.00元,但至今尚未支付。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5层C527。为了降低原告损失,原告现依法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三:

  2019年1月至7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数份《货物采购合同》并约定,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货物总价90%的预付货款,到货验收合格且双方签署《到货验收单》之日起90个日历内支付合同金额10%的尾款。被告延期交货的,按照延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支付违约金,但延期交货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若被告延期交货超过30天,则视为被告未交货,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在接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除应全额退还已付货款外,还应按照合同合计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由于被告迟延交货、无法交货导致该批次货物对应合同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甲方生产效率,导致原告后续交货延误,原告采购资金占用成本损失等),被告还须就不足部分向原告予以充分赔偿。被告延期支付违约金的,还应以违约金金额为基准,按日向原告支付千分之二的延期付款违约金。

  针对以下九份编号为SL-BK-CG-201903-02、SL-BK-CG-201903-03、SL-BK-CG-201905-01、SL-BK-CG-201905-02、SL-BK-CG-201905-03、SL-BK-CG-201907-01、SL-BK-CG-201907-02、SL-BK-CG-201907-03、SL-BK-CG-201907-04的《货物采购合同》,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90%的预付款,但被告迟迟逾期交货,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负担。

  经原告不断催促,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经核对签订了《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确认书》,该确认书明确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总体情况及总金额,确认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人民币174,088,440.00元但未交货。但时至今日,货物依旧未能交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74,088,4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343,160.00元。

  被告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只能依法要求立即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5层C527。原告为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所请。

  (二)诉讼请求

  诉讼一: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000,000.00元, 并依法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说明:上述诉请金额仅为被告拖欠的部分货款及违约金,原告可于开庭审理前追加诉请金额至被告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其违约金。

  诉讼二: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21,652,150.00元,并依法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980,675.00元,以上欠款金额合计人民币550,632,825.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三: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SL-BK-CG-201903-02、SL-BK-CG-201903-03、SL-BK-CG-201905-01、SL-BK-CG-201905-02、SL-BK-CG-201905-03、SL-BK-CG-201907-01、SL-BK-CG-201907-02、SL-BK-CG-201907-03、SL-BK-CG-201907-04的《货物采购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预付款人民币174,088,440.00元,并依法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343,160.00元,合计人民币193,431,600.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维权损失人民币500,000.00元;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193,931,6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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