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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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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14361        债券简称:18天原0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公司将以第三人的身份积极参加本案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煤矿整合尚未开始,本案对公司的资产安全、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另外,公司下属昌能煤矿的复建复产工作仍在正常推进之中。

  本次诉讼为彝良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诉彝良县人民政府矿业行政管理案。因本案处理结果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原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许家院煤矿(简称:许家院煤矿)有直接利害关系,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简称:天力煤化)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昭通中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5月28日收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云06行初54号)等文书材料,受理天力煤化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彝良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富强矿业)

  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涉及的诉讼起因、诉求及行政答辩内容

  (一)诉讼的起因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等相关文件,彝良县煤矿整治方案将许家院煤矿、彝良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昌盛煤矿(简称:昌盛煤矿)、彝良地泰矿业有限公司发路联营煤矿(简称:发路联营煤矿)进行整合。因许家院煤矿和昌盛煤矿就煤矿整合主体存在分歧,为确保整合主体具备整合能力和后期建设能力,彝良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许家院煤矿、昌盛煤矿、发路联营煤矿召开会议,三方形成以缴纳煤矿整合重组主体资格收购保证金方式确定煤矿整合主体资格的方案,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由三方签字确认。2020年9月28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下发《关于缴纳煤矿重组整合主体资格收购保证金的通知》(简称:《缴纳保证金通知》),截止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只有天力煤化缴纳了保证金,昌盛煤矿和发路联营煤矿均未缴纳保证金。2020年9月29日,彝良县人民政府向昭通市人民政府上报《昭通市彝良县煤炭行业整治煤矿清单承诺书》和《昭通市彝良县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二批);2020年9月30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公示的《昭通市煤炭行业整治煤矿清单承诺书》和《昭通市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三批)列示:许家院煤矿为整合主体,被整合对象为昌盛煤矿和发路联营煤矿。确认了许家院煤矿取得煤矿整合重组主体资格(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中“其他重大事项”)。

  原告向昭通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下发的《缴纳保证金通知》行为于法无据,与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相悖。将许家院煤矿确定为煤矿整合主体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彝良县煤矿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缴纳煤矿整合重组主体资格收购保证金的通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撤销《昭通市彝良县整治煤炭行业煤矿清单承诺书》和《昭通市彝良县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二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行政答辩主要内容

  答辩人:彝良县人民政府

  被答辩人:彝良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富强矿业)

  彝良县人民政府就富强矿业所诉内容向昭通中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主要答辩内容如下:

  1、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2、主要答辩意见

  彝良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煤矿项目升级改造行政审批的通知》(云煤整治办(2020)19号)规定,整合重组煤矿须于9月3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2020年9月24日,因上报整合主体的截止期限临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第一条(三)款规定:整合主体必须有资金实力和相应管理团队,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必需的投入”的明确要求,彝良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三家煤矿进行最后的协商谈判,三家煤矿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确定整合主体资格。

  (1)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被答辩人请求判决撤销的《昭通市彝良县整治煤炭行业煤矿清单承诺书》和《昭通市彝良县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二批)不是可诉行政行为。

  (3)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4)三家煤矿协商确定的整合主体确定方案,是对三家煤矿均公平合理的方案,该方案有利于后续整合工作,也符合省级政策要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煤矿整合尚未开始,该事项对公司的资产安全、经营情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14361        债券简称:18天原0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2021 年 5 月 27日、2021 年 5 月 28日、2021 年 5 月 31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2.5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经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目前没有其他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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