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获悉前两名股东烟台冰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控股)、烟台冰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投资)的股东发生了变动,具体情形如下:
一、经烟台市国资委批准,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所持冰轮投资52%股权与烟台远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弘实业)所持冰轮控股48%股权进行了置换,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1年5月28日准予变更登记。
本次变动前后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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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远弘实业系烟台冰轮集团员工持股公司,2021年4月13日国丰控股、远弘实业、冰轮控股、冰轮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一)远弘实业/冰轮投资确认并支持国丰控股代表烟台市国资委作为冰轮环境的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的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就有关冰轮环境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意一方拟就有关冰轮环境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除协议一方因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国丰控股/冰轮控股意见为准。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协议一方因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冰轮环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冰轮环境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可以委托对方代为参加冰轮环境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未经国丰控股同意,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不得委托除冰轮控股及合并后的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行使其在冰轮环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一致行动的效力
1.各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2.未经国丰控股书面同意,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不得增持或减持冰轮环境股份;如未经国丰控股同意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增持或减持的,则由此产生的权益归国丰控股所有。
3. 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在作为冰轮环境股东期间,不得与其他股东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得作出影响国丰控股对冰轮环境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4. 远弘实业、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证其现有股东及未来新入股股东同意并签署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5.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国丰控股书面同意,远弘实业、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不得作出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注销的股东会决议,或不经决议而实质实行变更远弘实业、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组织形式、解散、注销等事宜。
(四)一致行动的期限
除以下情形外,本协议长期有效:
1.国丰控股/冰轮控股及合并后的主体向单一或多个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减持冰轮环境股份累计达到本协议生效时冰轮控股及合并后的主体所持有冰轮环境股份的50%及以上,但因政府部门决定的股权在国有股东间划转的除外;
2.国丰控股/冰轮控股及合并后的主体主动放弃对冰轮环境的控股地位。
(五)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国丰控股、远弘实业股权置换事项完成交割时生效。
三、上述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分别持有公司102,790,679股(持股比例13.78%)、 94,883,703 股(持股比例12.72%)。本次变动前,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同受国丰控股控制,本次变动后,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依旧同受国丰控股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国资委,本次变动前后其控制公司的情况未有变化。
本次变动前后控制关系示意图如下:
本次变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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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