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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05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28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5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王磊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与会董事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提议,董事会同意由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罗楚湘先生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磊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仍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新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罗楚湘先生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剩余任期一致。

  (二)与会董事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有关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根据总裁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刘靖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新聘任的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剩余任期一致。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05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董事会聘任刘靖宇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裁。新聘任的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剩余任期一致。

  刘靖宇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31日

  附件: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刘靖宇,男,1970年12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8月至1995年9月,任职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职员;1995年10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期货部,交易员;1996年11月至2002年9月,历任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职员、副经理;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任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业务代表;2004年1月至2007年7月,任职上海新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指期货工作组,组员;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职芜湖富海天润投资管理公司(芜湖天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1年4月,任职上海新蓝富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刘靖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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