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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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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土地及房屋征收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征收情况概述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搬迁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通知》(温瓯政发【2020】86号),因公共利益建设,需对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搬迁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股份”或“公司”)位于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高歌路8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泽雅工业区)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温州市瓯海区工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本次拆迁提供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拆迁房安置,公司自愿选择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并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温州市瓯海区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补充协议书》。

  本次拆迁补偿事项经公司2021年5月31日召开的2021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事项涉及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目征收方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其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联关系。

  二、相关资产情况

  1、房屋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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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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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资产权属状况

  被征收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资产价值及评估情况

  截止2021年5月31日,被征收资产账面原值为226.21万元,账面净值共计36.19万元。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已委托温州公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浙江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拟被征收厂区房屋、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生产设备设施搬迁及拆装费补偿款进行征收搬迁补偿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

  三、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名称:《温州市瓯海区工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2、本次被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1913.28 ㎡,其中土地使用证号(征地批文号):温国用(2008)第3-54929号;本次被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建筑物面积2196.71㎡,房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0160691号。

  3、本次拆迁征收补偿款共计12,656,835元(其中房屋征收补偿10,702,221元、奖励1,954,614元),该拆迁总补偿款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建筑补偿款、房屋装修补偿款、设备搬迁、拆装、报废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清障费补助、棚补偿、水泥坦补偿、矿渣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补偿和奖励等所有费用。

  4、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公司应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移交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权属证书,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手续。

  5、公司同意在2021年9月30日前自愿腾空房屋,自行搬离房屋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并将房屋交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拆除。

  6、在住宅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可选择将征收补偿款(不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置换住宅安置房并由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四、置换住宅安置房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被征收企业补偿情况

  1、非住宅用房征收货币补偿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高翔工业区)单位第24号],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土地及奖励补偿款共计12321590元(除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承租户装修补偿费外共计335245元)。

  第二条 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

  根据《瓯海区征收非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置换与补偿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如下:

  1、双方同意以乙方补偿款与甲方调换坐落于新桥街道范围内多余房源的住宅安置房889㎡(含众用分摊面积),该住宅市场价值12321590元。

  2、根据乙方的意愿,甲方对乙方住宅安置房按以下套型档次安置:

  ■

  3、安置房交付时,超出货币补偿款等值置换面积的1㎡按实际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计算;由于套型设计原因,甲方提供的安置用房总面积与协议安置面积不同的,超出协议安置面积部分按实际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三条 临时安置费

  选择置换期房安置的,实施单位应当自签订《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补充协议》之日起36个月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原则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标准计算。

  选择部分货币补偿款置换住宅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照置换住宅安置房金额在总货币补偿款(除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承租户装修补偿费外)金额中的占比计算,不再考虑后期安置时产生的其他因素。

  其中按置换住宅安置房金额与总货币补偿款金额比例所对应的合法建筑面积2196.71㎡,按每月15元/㎡计算,计32950.65元/月,12个月共计395408元。

  选择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的,不再计算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交予甲方拆除处置的,取消本协议约定的置换条款。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拆迁涉及的房屋建筑物主要用途为公司部分员工的宿舍,拆迁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相关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本次征收是公司支持政府市政工程建设的需要,该项因素预计将增加公司资产处置收益约1229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金额最终以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温州市瓯海区工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2、《温州市瓯海区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补充协议书》;

  3、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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