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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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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19版)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主要财务指标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至2020年各期末,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分别为46,342.69万元、50,182.44万元和53,735.5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8,500.26万元、7,634.27万元和13,712.90万元,占比分别为18.34%、15.21%和25.52%;非流动资产为37,842.43万元、42,548.17万元和40,022.62万元,占比分别为81.66%、84.79%和74.48%。

  公司资产以非流动资产为主,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固定资产升级和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资金主要投入用于购置和建造长期资产,导致非流动资产规模较大。

  2019年度,公司进行4#炉排炉改造,当期非流动资产规模有所增长,2020年度,公司的流动资产增幅较大主要是货币资金和预付款项增加导致的。

  2、负债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至2020年各期末,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23,473.17万元、18,761.79万元和10,194.27万元。2019年末,公司负债规模相较于2018年末减少4,711.37万元,主要因为公司偿还了部分短期借款,导致负债规模有所下降。2020年末,公司负债总额为10,194.27万元,相较上年末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偿还了银行贷款所致。

  3、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其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产品分类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至2020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2,317.04万元、22,663.67万元和25,939.77万元,收入规模逐年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81%。

  2018至2020年度,公司供热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2.73%、80.80%和74.76%万元,发电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17.27%、19.20%和25.24%,收入构成相对稳定。

  4、主营业务毛利结构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按产品分类的主营业务毛利额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至2020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额分别为10,099.78万元、11,929.76万元和13,550.33万元,逐年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83%。其中,供热业务毛利额由8,323.62万元上升至10,240.74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91%。发电业务毛利额也逐年上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6.54%。

  产生以上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18至2020年度,供热单价总体稳定,单位产汽成本随着产汽效率的提升而逐年下降,降低了供热业务的成本,供热业务毛利率逐年提升。同时,公司蒸汽销量逐年增长,导致供热业务毛利额逐年上涨。同时,2019年度两台炉排炉改造完成并完全投入使用后,公司当期发电业务毛利率有所上升,提升了当期发电业务毛利额,2020年度公司上网电量较上一年度增加49.35%,当期发电业务毛利额有所上升。以上原因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逐年上升。

  5、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1)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企业运行效率逐年提升,资产结构中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大,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公司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之内,利息保障倍数指标较高,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公司偿债能力较强。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合理范围,存货周转率较高,公司整体的资产营运效率较高。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预计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增速较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指标将明显好转。从所有者权益角度衡量,公司股本与资本公积将大幅增加,随着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进一步增强,股东权益将会进一步提升。

  (2)盈利能力

  随着中意宁波生态园和宁波前湾新区的发展,公司下游客户数量和用汽量将会进一步增加,同时随着公司炉排炉改造完成,公司生产效率将进一步提升,成本进一步下降,营业利润进一步提升。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毛利率总体上涨。公司目前业务正处于稳步发展期,由于产能利用率趋于饱和,在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并投产前,预计短时间内无法突破产能瓶颈。随着下游客户用汽需求逐年增加,对公司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以及资金投入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公司需要抓住市场机会,及时扩大资产规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密切相关,既可以扩张目前受限的产能,又对现有业务进行了升级与延伸。未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及各项期间费用将大幅度增长。公司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项目的固定资产建设。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较大,但占预计新增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效益的逐步显现,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将逐步减小。从中长期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渐显现,公司的营业收入与盈利水平将大幅增长。

  综上所述,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未来面临良好的行业发展机遇,凭借现已形成的综合竞争优势,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实现经营业绩可持续快速增长,并为广大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报告期内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依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实现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近三年公司股利分配情况

  (1)2018年度的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1月15日,姚北热电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向股东世茂投资分配股利人民币3,000万元。

  上述利润分配已经实施完毕。

  (2)2019年度的股利分配情况

  2019年度,公司未实施股利分配。

  (3)2020年的股利分配情况

  2020年度,公司未实施股利分配。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4、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的分配方式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②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a)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③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④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⑤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⑥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如当年不进行现金分红或低于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会决议及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确切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六)发行人控股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需求总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投入上述项目,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所投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受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1、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2 年3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公司目前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为0.65元/度;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电力、热力产品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公司垃圾处理处置劳务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3、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提高生活垃圾焚烧补贴标准的复函》(余政办函〔2017〕133号)文件,政府向公司支付生活垃圾焚烧补贴,单价为60元/吨。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调整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费的复函》(余政办函[2020]54号),以及余姚环卫与世茂能源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的《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生活垃圾焚烧补贴改名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费,标准由60元/吨调整为64元/吨。

  未来如果相应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如政府降低或取消垃圾发电价格补贴、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费,则对公司的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2、环保政策风险

  公司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相关业务受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严格监管。近几年来,政府一方面出台了支持环保行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政策,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环保行业的监管力度。公司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运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受到环保处罚。

  然而,燃煤和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灰渣、噪音等,尤其是垃圾焚烧所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二噁英等物质若处置不善或未达标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因此相关生产过程受到环保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公众舆论的密切关注。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并提高现有的环保标准。这会导致公司的环保投入将随之增加,对公司的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公司垃圾焚烧炉生产所用原料为生活垃圾,此原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所列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第2.8项-“垃圾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项目,公司提供垃圾焚烧处置服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所列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第5.1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且公司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因此,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电力、热力产品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公司垃圾处理处置劳务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若未来该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出现变化,则发行人可能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导致公司的盈利水平受到较为明显的影响。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若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公司面临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风险。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宁波市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45号),公司于2020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有效期三年(2020年至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331008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在2020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未来,如果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或者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经营业务的主要原材料为生活垃圾与煤炭,从消耗量角度,生活垃圾消耗量高于煤炭消耗量,由于生活垃圾的取得无需支付费用,从成本核算角度,煤炭是公司经营业务的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原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均在50%以上,其中以煤炭为主,因此煤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影响较大。

  对供热业务而言,因为公司供热价格实行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在煤炭价格上涨时,供热价格同步上涨,而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无成本的生活垃圾与采购的煤炭两部分,因此,煤炭价格的上涨会导致供热业务毛利率上升。另一方面,对发电业务而言,因为上网电价由国家政策统一规定且较为稳定,一般情况下,煤炭采购价越高,发电业务的毛利率越低。因此,基于煤热联动的定价机制及公司的经营特点,公司存在因煤炭价格大幅波动而导致经营业绩不稳定的风险。

  2、生活垃圾供应的风险

  生活垃圾是公司主要生产原材料之一,生活垃圾的供应量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处理的生活垃圾由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现已更名为“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下同)运送至公司,其供应量主要受到余姚地区的垃圾收运体系和人口数量及生活习惯的影响。现阶段,公司是余姚地区唯一的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生活垃圾供应量稳定增长,但不能排除随着垃圾分类政策的推行、余姚地区居民人口数量或生活习惯的变化,导致生活垃圾供应量下降,使得公司生产成本上升,影响经营业绩。

  同时,虽然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的选址艰难,是典型的“邻避”项目,但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投资新建其他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司的生活垃圾来源被分流,影响经营业绩。

  3、业务地域集中的风险

  公司从事热电联产行业,其中热力业务主要面向工业用户供应所生产的蒸汽,下游客户需求强度与余姚经济的活跃程度紧密相关。报告期内,公司是中意宁波生态园以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供热的唯一热源点,中意宁波生态园还处于发展起步状态,随着园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规划中的前湾新区的建设,公司业务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将不断增多,未来能源需求也将不断增加,为公司能源供应业务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区域集中在宁波余姚地区,该地区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高,政府对环保的要求较高,为公司业务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如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前湾新区的建设进度不及预期,将给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持续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余姚经济波动将对电力、热力行业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当余姚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工业生产活跃,蒸汽需求增长;当余姚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工业生产放缓,蒸汽需求下降。目前,余姚整体经济水平稳定增长,若未来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蒸汽供需形势变化,政策、销售价格及燃料价格走势等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4、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的燃煤和垃圾焚烧过程中会产生的烟气、灰渣、噪音等污染物,尤其是垃圾焚烧所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二噁英等物质若处置不善或未达标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因此相关生产过程受到环保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公众舆论的密切关注。公司历年来对环保设施进行持续改造和更新,不断加大对环保治理方面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并建立了环保管理体系,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完全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但不能完全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将导致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上述污染物排放指标超过国家标准,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同时,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环保和清洁生产政策要求的日益提高,环境污染管制标准还可能进一步严格,公司存在环保支出持续增加、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5、安全生产风险

  热电联产企业安全生产体现在设备连续、安全、可靠的运行。如果因自然灾害及运行、维护不当发生事故,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供热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指热水锅炉运行时的风险,高温热水锅炉在运行中,如果出现违章操作、安全附件失灵等特殊情况,可能出现超压、超温、汽化、爆管等事故,如处理不当会引起锅炉爆炸。高温热水锅炉在密闭状态下运行,当压力超过设备承受压力时,可能会造成事故。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一直是公司日常运行的工作重点,公司认真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司各部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定了追责制度,建立了全员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并且通过了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采用具有高安全标准的设备,并对锅炉压力、温度、管道设施压力等关键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危险源建立了巡视排查制度,同时对锅炉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出现重大供热安全责任事故,未因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处罚。尽管公司在供热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但一旦出现未严格执行的情况,仍然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从而对公司运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等6人合计控制公司100.00%的股权。本次发行成功后,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等6人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如实际控制人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公司董事选举、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确定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不当控制,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存在受损的可能性。

  2、公司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目前,公司已经培养和积累了一批具有管理经验的核心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管理体系。但是随着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管理机构都将迅速扩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使公司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难度大为增加,公司运作效率也有可能下降。公司如果不能顺应上市后的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可能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时实施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主要投资于“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包括厂房建设及装修、设备采购及安装等一系列系统性工作,该项目的整体实施会受到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设备采购及安装等诸多关键环节的影响,募投项目存在不能按时实施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募投项目投产后,将明显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经过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讨论及审议通过,但募投项目投资是基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及对未来市场需求趋势的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还要受未来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公司的募投项目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仅为预测性信息,请投资者特别注意上述风险。

  3、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2018年至2020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0.56%、31.50%、32.3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预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4、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本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增加40,904.36万元,年新增平均折旧额为2,285.83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将随着项目建成投产后陆续产生效益,公司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将大幅提高,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所增加的生产成本将会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消化。但是如募投项目完成后,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盈亏平衡点的收益,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合同中,单笔或者年度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供热协议以及供电协议如下:

  ■

  注: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已于2018年更名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2、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

  3、银行借款合同及其担保事项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发行人上述借款合同的增信措施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7日,发行人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续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82100620200003297),发行人以其“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9210号”不动产,为其在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办理贷款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6,833.00万元。

  2、2017年12月28日,世茂新能源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82100520170001610),由世茂新能源为发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期间在农业银行余姚支行办理贷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3,230.00万元。

  3、2019年8月2日,李立峰、李象高、李春华、郑建红、周巧娟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82100520190001943),由李立峰、李象高、李春华、郑建红、周巧娟为发行人于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在农业银行余姚支行办理贷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3,230.00万元。

  4、2020年7月7日,华舜铝材、世茂铜业、世茂投资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82100520200001456),由华舜铝材、世茂铜业、世茂投资为发行人于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在农业银行余姚支行办理贷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3,230.00万元。

  5、2020年7月7日,晶威电极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82100520200001457),由晶威电极为发行人于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在农业银行余姚支行办理贷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3,230.00万元。

  4、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担保事项合同

  2018年8月21日,姚北热电与金通融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所有权转让协议》,姚北热电将部分自有设备出售给金通融租,而后租赁上述设备,并向金通融租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就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权利的担保、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租金总额为2,057.016万元,租赁期间自2018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止。

  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21日,公司与金通融租签署《保证金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向金通融租一次性缴纳租赁合同保证金216万元(该保证金不计息,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全额返还公司),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2)2018年8月21日,公司与金通融租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将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对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的全部供汽收入质押给金通融租,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3)2018年8月21日,公司与金通融租签署《抵押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将3#多级液压机械式生活垃圾焚烧炉排炉、3#生活垃圾炉焚烧烟气净化处理系统抵押给金通融租,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4)2018年8月21日,李立峰向金通融租出具《个人担保书》,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5)2018年8月21日,世茂投资、世茂铜业分别向金通融租出具《企业担保书》,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5、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合同

  2019年2月25日,公司与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由公司实施中意宁波生态园原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置项目,合同总金额暂定为4,321.35万元,具体按发行人实际处置量支付费用。

  6、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协议

  公司与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余姚环卫与世茂能源根据余姚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关于余姚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服务(项目编号:YYJZZX-20200602)单一来源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1、服务内容:余姚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服务;

  2、服务期限:3年;

  3、数量:1,533,000吨,单价:64元/吨,总价:9,811.2万元。”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及其《情况说明》的条款约定,公司履行该合同涉及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总结如下:

  公司的主要义务为:

  1、2020年6月24日起的3年内,为余姚环卫提供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服务,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应全额接收余姚环卫供应的垃圾,处置吨数初定为1,533,000吨;

  2、除非得到余姚环卫的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

  3、没有余姚环卫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由余姚环卫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旅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公司的主要权利为:

  1、公司提供垃圾焚烧处置服务,并根据公司地磅称重的生活垃圾吨数结算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费,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费按照64元/吨的价格结算,若合同有效期内垃圾处理量超过合同中的数量(1,533,000吨),按实际过磅垃圾量结算,单价不变;

  2、垃圾处理费用由余姚环卫在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根据公司的地磅称重的生活垃圾吨数,按实支付;

  3、余姚各乡镇、街道的生活垃圾由余姚环卫组织协调,自行负责运至世茂能源指定的卸料大厅,对运输安全及环保要求负责,世茂能源不负责生活垃圾运输工作,余姚环卫应保证生活垃圾的稳定供应。

  (二)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关联方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文件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4:30。

  三、文件查阅地址

  发行人: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

  电  话:0574-62087887 传真:0574-62102909

  联系人:吴建刚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电  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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