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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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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7版)

  公司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相关业务受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严格监管。近几年来,政府一方面出台了支持环保行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政策,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环保行业的监管力度。公司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运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受到环保处罚。

  然而,燃煤和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灰渣、噪音等,尤其是垃圾焚烧所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二噁英等物质若处置不善或未达标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因此相关生产过程受到环保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公众舆论的密切关注。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并提高现有的环保标准。这会导致公司的环保投入将随之增加,对公司的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三)业务地域集中的风险

  公司从事热电联产行业,其中热力业务主要面向工业用户供应所生产的蒸汽,下游客户需求强度与余姚经济的活跃程度紧密相关。报告期内,公司是中意宁波生态园以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供热的唯一热源点,中意宁波生态园还处于发展起步状态,随着园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规划中的前湾新区的建设,公司业务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将不断增多,未来能源需求也将不断增加,为公司能源供应业务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区域集中在宁波余姚地区,该地区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高,政府对环保的要求较高,为公司业务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如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前湾新区的建设进度不及预期,将给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持续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余姚经济波动将对电力、热力行业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当余姚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工业生产活跃,蒸汽需求增长;当余姚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工业生产放缓,蒸汽需求下降。目前,余姚整体经济水平稳定增长,若未来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蒸汽供需形势变化,政策、销售价格及燃料价格走势等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和业绩预计

  (一)2021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1年3月31日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1-3月的公司利润表、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3041号)。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57,849.0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7.66%,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7,171.3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8.34%;2021年1-3月,得益于下游客户稳定的用汽需求和发电量的提升,公司经营持续向好,保持增长趋势,实现营业收入8,886.69万元,较去年同期上涨50.70%;2021年1-3月公司净利润为3,630.09万元,较去年同期上涨127.17%,主要由于2020年1季度受到疫情影响,公司蒸汽销量较低,随着下游需求迅速恢复,用汽需求和发电量不断提升,公司经营持续向好,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2021年1-3月煤炭价格及蒸汽售价较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上涨,使得公司毛利率有所上升;此外,公司于2020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较上年同期实现大幅增长。

  自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及产业政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计数

  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约为17,500万元至19,350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29.16%至42.81%;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7,800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69.53%至88.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6,830万元至7,630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69.44%至89.29%。

  上述2021年1-6月公司主要经营数据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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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Shimao Energy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立峰

  经营范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力生产、蒸气供热、供冷;煤灰(渣)、石膏的销售;能源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土壤污染修复;环境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固体废物治理。(涉及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宁波众茂姚北热电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姚北热电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净资产人民币199,158,162.91元按照1:0.6025362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份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79,158,162.91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2019年1月1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9]11号”《验资报告》,验证世茂能源注册资本12,000万元已到位。2019年1月18日,公司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5627217X8,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为世茂投资、世茂铜业、李春华、李思铭,均为姚北热电的股东。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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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世茂投资、世茂铜业、李春华、李思铭。

  1、世茂投资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世茂投资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主要资产为股权投资,世茂投资除持有世茂能源80%股份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情况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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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世茂铜业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世茂铜业的主要业务为有色金属加工,主要资产为有色金属加工所需的存货、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等。

  3、李春华拥有的主要资产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除直接持有世茂能源5%股份以外,李春华的其他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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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12月20日,晶鑫硅业全体股东与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创展”)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日起,中城创展受让李春华、李象高、世茂新能源、华舜铝材所有持有的晶鑫硅业合计71%的股权,并由中城创展对该股权实施托管,期限为3个月。2020年1月13日,就此托管事项,李春华将其所持有的晶鑫硅业10%的股权转让予中城创展。

  4、李思铭拥有的主要资产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除直接持有世茂能源5%股份以外,不存在其他股权投资。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发起人世茂投资、世茂铜业的主要资产及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李春华、李思铭的主要资产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拟发行新股不超过4,000万股。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等6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世茂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世茂铜业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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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东为:世茂投资、世茂铜业、李春华、李思铭,各股东间的关系如下:

  1、世茂投资100%的股权由李立峰、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郑建红等五人共同持有,其中李立峰持有33.33%股权,李象高持有26.67%股权,周巧娟持有20.00%股权,李春华持有10.00%股权,郑建红持有10.00%股权。李立峰与郑建红为夫妻关系;李象高与周巧娟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周巧娟为李立峰的父母;李春华为李立峰的胞妹。即世茂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2、世茂铜业100%的股权由李象高、李立峰、世茂投资、周巧娟、李春华、郑建红共同持有,其中李象高持有33.04%股权,李立峰持有29.46%股权,世茂投资持有10.71%股权,周巧娟持有8.93%股权,李春华持有8.93%股权,郑建红持有8.93%股权。即世茂铜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3、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春华为李立峰之胞妹,李象高、周巧娟夫妻的成年子女。

  4、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思铭为李立峰、郑建红夫妻的成年子女。

  除上述之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公司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为客户提供工业用蒸汽并发电上网。公司以“提供清洁、高效、稳定、可靠的综合能源服务”为宗旨,通过焚烧处置将生活垃圾转变为清洁能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公司地处杭州湾地区余姚滨海新城,作为当地唯一的区域性热电联产企业向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提供集中供热。随着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深度推进、浙江“世界级大湾区”的规划建设,中意宁波生态园作为长三角南翼重要产业区和前湾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将成为长三角地区和浙江省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支点。公司承接了包括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在内的周边企业集中供热业务,将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入推进、中意宁波生态园的发展壮大而快速发展。公司供热半径通常为10公里,供热辐射范围约300平方公里,在客户用汽需求量大及持续稳定的条件下,最远供热半径可达到15公里。

  公司目前已取得污泥焚烧处理项目备案,在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业务基础上,逐渐扩展经营领域,构建完善的固废综合处理产业链。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的主要产品是蒸汽和电力,均为工业企业基础的能源产品。其中蒸汽产品供应至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和公司周边电镀园、食品园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电力产品根据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全部并入宁波电网。

  工业蒸汽作为主要的热力传递介质,通过管道传输至工业企业,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烘干等工序;电力为现代广泛使用的能源,通过上传至电网,终端用户接入电网使用。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1、蒸汽销售

  公司所生产的蒸汽以直销的模式供给客户,工业蒸汽以吨计量,按月结算,公司每月以客户端热计量表上的客户蒸汽使用量及当月汽价制作确认表,待客户签字确认后,以上述金额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蒸汽销售采用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公司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热供热销售价格,具体供热销售价格标准及确定办法如下:供热销售价格=煤热联动价格+脱硫脱硝热价+其他。公司每月将编制完成的《蒸汽价格调整通知单》发送给用热客户,以通知本月汽价变动情况。

  新增用热客户向公司提出用热申请,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供热协议,明确供热参数如用汽量、蒸汽压力和温度等要素。公司根据新增客户的预计用汽需求情况,收取一定金额的开口费,并负责安装铺设供热主干管路到热用户厂区,由用热客户承担其厂区内的管线建设。

  2、电力销售

  根据公司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公司所生产的电全部并入宁波电网,销售给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实现上网后再由国家电网销售到电力终端用户。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发电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并按实际上网电量予以并网结算。

  电价为国家规定标准的0.65元/千瓦时,该单价由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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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浙江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一般以0.5058元/千瓦时每月计算上网电费,公司与国网浙江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以计量点电能表每月抄见电量为依据,双方共同确认,按月结算。

  垃圾发电电价补贴为0.1442元/千瓦时,企业每季度根据实际上网电量向省发改委(2018年7月前为省物价局)申报垃圾发电补贴电量,根据批复电量由国网浙江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按季度与公司结算。

  (四)所需的原材料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原材料包括燃煤和生活垃圾,燃煤由公司自行采购,生活垃圾则由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运输提供,无需采购。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热电联产行业属于基础设施行业,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因此,热电联产呈现区域性分布,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大型供热集团,在所在区域内行业竞争度较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0年末,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规模热电供应企业共有9,300家,分布较为分散。根据公开市场披露信息,宁波热电、富春环保、协鑫能科等为热电联产行业内大型企业,各自拥有一定数量的热电联产子公司,以服务区域内企业的热力需求。根据《宁波热电2019年年度报告》,宁波热电截至2020年底,拥有正在运行的热电联产企业6家,分布在浙江省各个县市区,2020年平均收入规模为2.44亿元。根据《富春环保2019年年度报告》,富春环保截至2020年底,拥有正在运行的热电联产企业7家,分布在常州、衢州、富阳等地,2019年平均收入规模为2.91亿元。根据《协鑫能科2020年年度报告》,协鑫能科截至2020年底,拥有正在运行的热电项目企业21家,分布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各个县市区,2020年平均收入规模为5.38亿元。

  由此可见,热电联产企业一般呈现区域性分布,单家规模较小,受供热服务半径影响,主要服务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在各个区域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竞争程度较低。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位于杭州湾地区余姚滨海新城,作为唯一的区域性热电联产企业向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提供集中供热。中意宁波生态园是浙江湾区经济的重要布局,自2015年成立以来,按“世界一流、国内顶级的生态型产业示范园”的目标定位,园区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及新材料产业基地、节能环保产业基地、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生命健康产业基地、综合产业基地等功能区块。随着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深度推进、浙江“世界级大湾区”的谋划建设,中意宁波生态园作为长三角南翼重要产业区和前湾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将成为长三角地区和浙江省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支点。

  由于热力在传输过程中受管网半径局限影响,热电联产业务一般呈区域性分布,行业整体较为分散,因此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数量及规模均有限。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公司的最大供热半径可达到15公里,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均在公司供热范围内,且公司为该区域的唯一热源点,在供热区域内具有独占地位,行业中其他供热企业在本公司供热区域内对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供热范围内为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的60余家企业供热,2020年供汽总量达96.43万吨,上网发电量11,379.91万千瓦时。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蒸汽产量最大将增加至414t/h(吨/时),总装机容量增加至60兆瓦,生产能力大幅增加,在周边地区集中供热能力也将因此稳步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也将进一步提高。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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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产品生产所需生产设备

  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系通过外购取得,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原值500.00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设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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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3#炉排炉中有少部分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售后回租。

  (三)房屋建筑物情况

  1、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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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存在以下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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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不动产证记载的房屋面积合计46,763.25平方米,未办妥产证的房屋面积占发行人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为1.84%,占比较小。同时,上述房屋的产证已在办理过程中,目前均由发行人正常使用,对发行人影响较小。

  上述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上述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目前均由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正常使用,符合辖区总体规划,上述资产的权属证书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不存在行政调查或被处罚的情况。

  因此,公司部分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占公司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较低,对公司影响较小,且这部分房屋建筑物的建设符合辖区总体规划,相关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公司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租赁房屋或建筑物的情形。

  (四)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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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账面无形资产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软件,除此之外,公司还拥有商标及专利等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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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中,公司抵押的编号为“浙(2020)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3766号”的不动产为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厂房。以上土地设定抵押是由于:公司因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故以这块土地用于短期借款的抵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5月17日,发行人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82100620170000942),发行人以其“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1114号”土地使用权(已变更为:“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9210号”)为其在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办理贷款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6,848.00万元。2020年7月7日,发行人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续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82100620200003297),发行人以其“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9210号”不动产,为其在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于农业银行余姚支行办理贷款形成的债务及其现存的合计5,9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6,833.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较为充裕,财务稳健,抗风险能力强,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抵押物不存在被处置的风险。

  2、商标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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