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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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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1-021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二经法院调解结案,其他诉讼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且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中国大恒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2,52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二经法院调解,泰丰公司已向公司支付450万元,预计将对本期净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情况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恒科技”)及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恒”)因与昆山泰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昆山宇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与泰丰公司合称“被告”)存在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03)。其中:

  ■

  2021年3月25日,诉讼一、诉讼二、诉讼四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立案(案号为(2021)苏05民初649号、641号、640号),2021年5月25日,诉讼三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并立案(案号为(2021)苏0583民初12466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1年5月27日,公司及中国大恒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即被告为获得谅解,同意一次性就本次诉讼涉及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向公司及中国大恒支付商标使用损失款450万元,被告应在《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450万元的商标使用损失款至指定收款账户。同时约定,《和解协议》所提及的商标使用损失款由泰丰公司支付至大恒科技指定收款账户,且该支付事宜由大恒科技与泰丰公司在(2021)苏05民初641号案(诉讼二)中通过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另外三个诉讼案件(诉讼一、诉讼三、诉讼四)由公司及中国大恒分别向相关法院申请撤诉处理。

  (二)同日,公司收到关于诉讼二的《民事调解书》((2021)苏05民初641号),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大恒科技确认泰丰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之后已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915847号、第10191920号);

  2、泰丰公司向大恒科技支付款项450万元(已支付);

  3、案件受理费125565元,减半收取为62782.5元,由大恒科技负担;

  4、本案纠纷就此解决,双方再无纠葛。

  (三)经法院调解并公司及中国大恒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公司及中国大恒就诉讼一、诉讼三、诉讼四向相关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已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诉讼一、诉讼四准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5民初649号、640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泰丰公司已向公司支付款项450万元,公司将按照诉讼标的比例与中国大恒分配该笔款项,预计将对本期净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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