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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7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谭少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9人,代表股份267,689,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28,123,936股的28.84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人,代表股份193,132,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08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74,556,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03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宋浩律师、杨婧雪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反对7,508,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050%;弃权379,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380%;反对7,508,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027%;弃权379,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593%。

  2、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反对7,876,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5%;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380%;反对7,876,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764%;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23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15%;反对8,454,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5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128%;反对8,454,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8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反对7,876,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5%;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380%;反对7,876,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764%;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

  5、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810,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68%;反对7,86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391%;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098%;反对7,867,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46%;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

  6、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土地竞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反对7,294,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251%;弃权593,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380%;反对7,294,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325%;弃权593,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5%。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79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20%;反对7,29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264%;弃权593,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91%;反对7,298,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614%;弃权593,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5%。

  8、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反对7,507,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047%;弃权379,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380%;反对7,507,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73%;弃权379,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647%。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夏新平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浩、杨婧雪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21日以书面方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10时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应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8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同意聘任肖永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止。(肖永超先生简历附后)。

  肖永超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7-85578818

  传真:027-85578818

  电子邮箱:fxkj0926@chinafxkj.com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2008年11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福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5,359,071股,其中,包含限售条件股份180,359,071股,流通股份5,000,000股。福星集团以其持有的限售条件股份180,359,071股做出承诺:①在2010 年11月9日前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②自2010 年11月9日起,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 16 元/股(若至出售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除权)。

  截至本公告之日,福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33,928,64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962,462,474股)比例为24.31%;经累计分红派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应由16元/股调整为14.55元/股。从上述承诺开始持续至今,福星集团一直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且承诺第①项已履行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述承诺没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且公司股票市价自2016年以来变化较大,与公司承诺最低减持价格14.55元/股(除权除息后)相差甚远,已不具备承诺效果,也无法发挥稳定股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为了保证上述承诺及履行的规范化、合理化,控股股东拟将原承诺修改为:自本次修改股东承诺相关议案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内,福星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中的180,359,071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价格不低于14.55 元/股(若上述承诺有效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修改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谭少群、冯东兴、张景、谭奇材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已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予以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董事谭少群先生、冯东兴先生、张景先生、谭奇材先生、冯俊秀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7年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第二个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董事会拟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肖永超先生,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2010年进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福星惠誉财务部财务主管,公司内控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肖永超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证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肖永超先生不存在不得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21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11时在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俐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修改相关承诺事项,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承诺行为,提高承诺及履行的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的结果,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7年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第二个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2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福星股份”)收到控股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星集团”、“控股股东”)《关于修改相关承诺的函》,拟修改福星集团于2008年11月9日所作的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原承诺及履行情况

  2008年11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福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5,359,071股,其中,包含限售条件股份180,359,071股,流通股份5,000,000股。福星集团以其持有的限售条件股份180,359,071股做出承诺:①在2010 年11月9日前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②自2010 年11月9日起,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 16 元/股(若至出售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除权)。

  截至本公告之日,福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33,928,64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962,462,474股)比例为24.31%;经累计分红派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应由16元/股调整为14.55元/股。从上述承诺开始持续至今,福星集团一直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且承诺第①项已履行完毕。

  二、原承诺历史变更及履行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情况

  200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董决公告编号2005-016),同时公告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按每1 股缩为0.63股的比例缩减,从而获得流通权,缩减股份总数61,428,510股,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流通股保持不变,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减少。”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为当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事项:“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之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述36个月期满后,在24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1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二)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情况

  2005年9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05-020),其中第二项为“关于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禁售期和禁售价格承诺’的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以下简称“汉川钢丝绳厂”)原承诺为:“汉川钢丝绳厂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述36个月期满后,在24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1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现调整为:“汉川钢丝绳厂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述36个月期满后,在24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14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同时,在前述36个月期满后的24个月内,汉川钢丝绳厂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汉川钢丝绳厂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汉川钢丝绳厂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三)股权分置改革表决和实施情况

  1、2005 年10 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告编号2005-025)。

  2、2005年11月5日公司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05-030),根据该实施公告,公司股票于2005年11月9日复牌交易,公司开始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缩减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缩减。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共减少61,428,510 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不变。部分公告内容如下:

  ①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

  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

  (四)股改完成后承诺变化情况

  1、2007年5月16日,公司发布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案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07-010),该方案内容为:以现有总股本265,266,4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1.8股红股,并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派送红股47,747,968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12,213,192股,派发现金红利5,305,330元。方案实施后,汉川钢丝绳厂原持有股份数91,090,440股变更为180,359,071股。

  2、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625号《关于核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成功公开增发1.8亿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第一大股东汉川钢丝绳厂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数量500万股流通股,认购完成后,汉川钢丝绳厂持有本公司185,359,071股股份,包含限售股180,359,071股和流通股5,000,000股;同时,公司发布了《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08-032)。

  3、2008年7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及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25)以及2008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大股东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08-039),汉川钢丝绳厂追加承诺:①以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180,359,071股,该股份数包含按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规定的,可于2008年11月9日上市交易的全部股份35,261,383股(不超过当时总股本的5%),在原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可上市交易时间的基础上自愿延长锁定期二年。追加承诺时,汉川钢丝绳厂持有本公司185,359,071股股份,包含限售股180,359,071股和流通股5,000,000股,该流通股系其认购增发股票所致,当时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限售股范围内;②自2010年11月9日起,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16元/股(若至出售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除权)。上述追加承诺②是对①的延续和补充,承诺的股份数据以180,359,071为限。

  4、2008年11月15日公司发布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2008年12月2日发布了《关于大股东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46),公司实际控制人汉川钢丝绳厂以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对公司控股股东福星集团进行增资,汉川钢丝绳厂转让股权的过户手续已于2008年11月28日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福星集团持有本公司185,359,071股股份,包含限售股180,359,071股和流通股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28%,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报告书中载明受让方福星集团的限售承诺:“作为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所持福星股份185,359,071股股份的受让方,福星集团承诺:①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承继甲方所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在2010年11月9日前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②自2010年11月9日起,通过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16元/股(若至出售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除权)。”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作为受让方,福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5,359,071股,其中承继的股改限售股份180,359,071股,限售股包括以后年度因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部分,自受让股份以来,公司未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承诺履行及部分解除情况

  1、2016年8月26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情况说明》,时任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福星集团所持有的限售股份由中登公司锁定,未发生转让。控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自2010年11月9日前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并均严格履行了其承诺。

  2、因福星集团已完成承诺第①项:在2010年11月9日前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通过深交所、中登公司核查后,监管部门同意解除福星集团所持有的股改限售股份180,359,071股,办理相关手续后,该限售股可以上市流通,流通股5,000,000股无需办理。2016年9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53)。

  因福星集团承诺中第②项无明确履约期限,承诺仍然有效。

  (六)未完结承诺后续其他事项

  1、2016年10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9),主要内容:“自2016年10月24日起,福星集团计划在未来八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福星股份股票,增持数量4,700万股左右。同时,福星集团承诺自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福星股份股票。”本次增持前,福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5,359,071股,包含限售股180,359,071股和流通股5,000,000股。

  2、2017年4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2016年增持33,393,932股,2017年增持15,175,645股,合计增持48,569,577股,增持完成后,福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33,928,648股,包含股改限售股180,359,071股,该增持股份不属于股改限售承诺范围内。

  (七)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份变动情况

  自2008年11月以来,公司未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福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明细如下所示:

  单位:股

  ■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上述规定属于法定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间为2005年10月,上述法定承诺到期日为2007年10月。2007年10月后福星集团相关承诺均为自愿性承诺,非法定承诺。当时,因实际控制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各分子公司程序较为繁琐,为此,出资设立新公司作为福星股份大股东,有利于在福星集团管理平台旗下更好开展各种经营业务,为防止市场过度解读,维持市场稳定,同时出于对福星股份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福星集团自愿承诺了上述事项。承诺自今,福星集团一直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在2010 年11月9日前未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福星股份股票;且自2010 年11月9日起自今也未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任何福星股份股票。

  三、修改承诺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二条规定: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第五条规定: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本次控股股东拟修改上述承诺,不是取消承诺,仅对履约期限的具体有效补充,不存在无法履行或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同时,福星集团承诺,若福星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归福星股份所有。

  同时,因公司股票市价自2016年以来变化较大,与公司承诺最低减持价格14.55元/股(除权除息后)相差甚远,已不具备承诺效果,也无法发挥稳定股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且由于未明确履约期限,控股股东自原承诺开始已持续履行该承诺11年,直接限制了控股股东正常资本活动。为了保证承诺及履行更加规范、有效、合理,故福星集团拟修改该承诺中第②项中履约期限事项。

  四、修改后的股东承诺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为了保证上述承诺及履行的规范化、合理化,控股股东拟将原承诺修改为:自本次修改股东承诺相关议案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内,福星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中的180,359,071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价格不低于14.55 元/股(若上述承诺有效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相应处理)。

  五、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修改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提高承诺及履行的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分别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予以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3、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4、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58人调整为56人,授予数量不变,并确定以2017年12月8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3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授予2,220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 2017年12月15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登记。

  5、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1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和其他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中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数量906万股,回购价格6.3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则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37元/股,鉴于

  ①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了2017年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971,522,4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

  ②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实施了2018年权益分派方案:以2018年年末总股本962,462,47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③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实施了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以2019年年末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940,915,589股(2019年年末总股本962,462,474股扣除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已回购股份21,546,8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因此P=P0-V=6.37-0.2-0.1-0.1=5.97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5.97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的结果,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4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其解除限售期对应的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3、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4、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58人调整为56人,授予数量不变,并确定以2017年12月8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3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授予2,220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 2017年12月15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登记。

  5、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1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和其他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中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数量906万股,回购价格6.3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8年7月23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完成。

  6、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予以相应调整,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激励结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原因

  因公司2018年、2019年业绩未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条件,按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5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31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

  本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314万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37%。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故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97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为5.97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为7,844.58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人民币7,844.58万元对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份由962,462,474股减少至949,322,474股,公司将根据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并及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2018年、2019年业绩未达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回购并注销5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通过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5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星股份”)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董事会拟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注册资本变更内容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962,462,474股减少至949,322,474股,公司注册资本由962,462,474.00元减少至949,322,474.00元。

  2、《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9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8年、2019年业绩未达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314万股,回购股份数量占目前总股本的1.37%,回购价格为5.9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62,462,474股减少至949,322,474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962,462,474元减少至949,322,474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

  申报时间:2021年5月29日起45天内(9:30-11:30;14: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肖永超、肖亚驰

  联系电话:027-85578818

  传真号码:027-85578818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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