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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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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计划管理人富国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富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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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1年4月)》和富国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富国基金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智享8号系由富国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智享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智享8号拟认购数量为18,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投”)提供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四海甄选”)《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四海甄选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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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计划管理人工银瑞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银瑞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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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银瑞投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1年4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工银瑞投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工银瑞投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四海甄选系由工银瑞投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四海甄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四海甄选拟认购数量为18,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提供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银基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招银基础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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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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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1年4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招商财富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财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招银基础系由招商财富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招银基础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招银基础拟认购数量为9,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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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1年4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中信证券拟认购数量为9,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的确认函、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商蛇口、首钢基金、首源投资、东方资产、中保投基金、国新投资、诚享7号、智享8号、四海甄选、招银基础、中信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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