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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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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77  股票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临2021-022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进行了表决。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9名,收到有效表决票9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符合光伏分布式电站安装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新增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本息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司《正泰电器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大写)壹拾亿元的银行授信,用于为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大写)壹拾亿元的债务提供票据池质押担保。公司及旗下子公司通过公司质押票据形成池融资额度并共享池内额度,在额度内办理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平安银行认可的其他授信业务。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该项业务,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贰年。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7日

  股票代码:601877       股票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临2021-023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安能”)

  ●被担保人:符合光伏分布式电站安装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正泰安能本次担保事宜由指定的合作经销商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的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正泰安能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合作协议》,由上述贷款行为符合光伏分布式电站安装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贷款,预计新增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贷款专项用于支付借款人向正泰安能及其子公司或正泰安能及其子公司指定的合作经销商购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货款,并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作为主要还款来源。正泰安能以实际发生的贷款余额为限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程连带责任保证,预计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2021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正泰安能为上述借款人提供担保,新增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担保的相关事宜,有效期自该业务的最后一笔贷款结清后终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合作协议》项下的符合光伏分布式电站安装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正泰安能及贷款行对借款人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保证了贷款的相对安全性;借款人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相对稳定可靠。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作协议》,由贷款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预计新增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贷款专项用于支付借款人向正泰安能及其子公司或正泰安能及其子公司指定的合作经销商购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货款,正泰安能以实际发生的贷款余额为限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程连带责任保证,预计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担保期限自该业务发生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结清后终止。

  正泰安能本次担保事宜由指定的合作经销商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正泰安能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及贷款行对借款人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保证了贷款的相对安全性。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进行授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贷款行对借款人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15,470.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92%。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临2021-02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7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41.16%股份的股东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2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正泰电器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6月7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科技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7日

  至2021年6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事项参见 2021年4月29日及2021年5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南存辉、朱信敏、王国荣、张智寰、郭嵋俊、陆川、吴炳池、林黎明、徐志武、陈国良、南尔、南金侠、南笑鸥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7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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