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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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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对象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本所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查验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非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仅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核查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博时基金提供的《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案》(以下简称“《发售方案》”),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拟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招商蛇口

  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蛇口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招商蛇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招商蛇口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因此招商蛇口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配售比例

  根据《发售方案》以及招商蛇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拟认购数量为2.88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2%。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蛇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原始权益人招商蛇口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合计180,000,000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基金份额(合计108,000,000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首钢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首钢基金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首钢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首钢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首钢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首钢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钢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首钢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源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首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北京中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珊审字[2021]第099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首源投资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首源投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说明,首源投资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基于前述以及首源投资的确认,首源投资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首源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首源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源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首源投资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东方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东方资产提供的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版发的《金融许可证》,东方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东方资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东方资产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保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中保投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保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保投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23-00301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国新投资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新投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投资经历说明,国新投资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基于前述以及国新投资的确认,国新投资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新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国新投资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提供的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享7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诚享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计划管理人光大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光大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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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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