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6日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6日14:00整。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9:15-15:00。
(2)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8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义栋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405,250,20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5,650,023股A股库存股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99,600,178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678,791,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0.42%;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41,096,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6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37,695,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7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7,821,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2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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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占比数据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内资股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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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股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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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1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等。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照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