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严冰先生、龚艺荣先生:
因你们涉嫌操纵“新莱应材”,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你们及另一名当事人共同处以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9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21-68601856/68601836)。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