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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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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1-02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之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5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16号,下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年报,你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5.03亿元,同比增长7.4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101.71万元,同比下降28.2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2,699.45万元,同比下降226.26%;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651.87万元,同比下降426.86%。请说明以下事项:

  (1)你公司2019年实现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符合申请恢复上市条件,但2020年下滑幅度较大。请结合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重整具体影响等说明报告期内业绩下滑的合理性,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具体原因,2019年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跨期转结成本以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情形。

  回复:

  1、结合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重整具体影响等说明报告期内业绩下滑的合理性。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电器设备以及工业贸易行业。

  公司主要的电器设备业务是小家电OEM/ODM/MDM业务。根据相关券商研报,小家电上市企业中2020年超半数公司出现业绩同比负增长,板块内仅37%的公司归母净利润实现同比正增长(来源:东莞证券);2020年初的疫情给消费行业带来了较大的打击,尤其是可选消费板块。而小家电行业具有很强的可选属性,也受到了较大影响。根据一些主要的小家电公司2020年前三个季度的表现来看,第一季度到第三季度大部分公司业绩与国内疫情的发展呈现同步变化:疫情爆发,业绩下滑;疫情缓解,业绩逐渐恢复(来源:安信国际)。2020年一季度作为国内疫情最严重的时候,经济几乎全面停摆。不仅线下销售受阻,线上销售也因物流不畅而受到影响,产能也受到停工停产的影响而有所下滑,因此大部分小家电企业第一季度的业绩都呈现负增长。第二季度开始随着国内疫情的缓解,国内物流开始恢复,但此时还有很多企业没有完全复工,处于居家的状态,因此国内的小家电业务线上购物开始出现增长。然而疫情带来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散,大家对于出门购物还是维持比较谨慎的状态,线下销售的恢复相对缓慢,因此国内线上收入占比较高的公司增长更快。由于中国率先从疫情阴霾中走出,成为全球为数不多的大规模生产和物流集中地,海外需求加速回暖,外销订单普遍出现明显反弹。

  自2020年第三季度起,家电行业原材料价格持续呈现上升态势。截至2020年12月,铜、铝材料现货结算价格较2020年6月份涨幅分别达35.05%、29.02%,塑料价格指数较2020年6月份上涨17.49%,钢材料价格涨幅也达到9.76%。其次,受国际宏观环境影响,家电生产的关键配件芯片严重缺货且价格飞涨。部分具有资金和规模优势的家电龙头企业可以凭借自身产业链地位将大部分成本变动传导给下游企业,以保证自身毛利水平的相对稳定,而其他企业则受此影响,毛利率出现相对较大的下滑。另一方面,由于疫情影响导致集装箱出口后回程时间跨度长,从而导致出口运力供给不足;海外疫情封城等影响下,工厂产能短期受损严重,而在此期间中国制造产能恢复迅速,在全球贸易比重大幅上升,因此中国出口航运需求激增,导致2020年度下半年国际航运费用大幅上涨,且由于疫情扩散,导致国际海运货柜周转速度大幅下降,出现一柜难求的局面,海外采购商为了降低损失,部分出口货单价相对较低或者单批出口货量相对较小的订单受此影响,出现较多的延期甚至取消的情况。第三、2020年6月份以来,随着国内经济复苏和国外大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人民币进入升值阶段,外币兑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出口企业普遍以美元等外币进行订单结算,会因为人民币汇率上升而产生损失,从而导致出口收入下降,而结汇过程中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益将被计入财务费用,人民币升值导致的汇兑损失将增加财务费用。部分龙头出口型企业通过套期保值业务平抑汇率风险。(来源:信达证券)根据Wind相关企业研报,与公司规模相近的20家家电上市公司的2020年毛利率中位数为16.95%,平均值为19.21%,公司2020年度电器设备业务营业收入2.95亿元,毛利率为18.97%,处于合理水平。

  从工业贸易业务看,公司的主要贸易产品为钢材和橡胶。2019年8月,公司出资设立云南伊立浦工贸,并纳入合并范围。工贸业务的主要产品为钢材和其他大宗材料,采购和销售价格随行就市。钢贸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熟悉上下游客户和商品货源的业内人士开拓和运作。云南伊立浦工贸设立后,积极寻找合适的业务人员并开拓采购、销售等相关渠道,聘用当地钢贸资深经验人士开展业务,并积极联系了包括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玉溪钢铁集团、十四冶建设集团昆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冶”)等在内的单位,接洽采购业务。2019年度公司的业务开展主要服务于云南相关国企的供应链,主要的贸易产品为钢筋和钢带,且受年末云南市场资金头寸紧张等影响,相关毛利率相对较高。2020年公司在原有团队人员基础上,拓展了业务范围,增加了业务人员,将原有较为单一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有序扩展,产品范围扩大到不同规格的钢带、高线、钢丝和天然橡胶等。2020年度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工贸业务停顿,疫情缓解后,工贸业务逐渐恢复正常。公司报告期工贸业务营业收入2.06亿元,同比增长297%;毛利率为1.17%,同比下降7.51%。工贸业务不分摊集团费用的情况下保持盈亏平衡,略有盈利。根据分部报告,考虑集团费用的分摊后,工贸业务净利润为-111万。2020年的毛利率下降因为主要的贸易产品随其产品不同,大宗材料紧缺且价格持续上升,贸易商的相关利润空间有所压缩。根据Wind相关行业统计,钢管行业上市公司2019年、2020年的毛利率在1.5%到29%不等,贸易类企业的周转率较高,毛利率相对偏低。公司的工贸业务毛利率符合行业的实际业务情况。

  公司因2017年、2018年大额投资损失、连续两年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5月被交易所实施暂停交易。截至目前,公司股票尚处于暂停交易状态给公司与部分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洽淡结果能否落地增加不确定性。因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根据债权人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正式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公司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危机,经营资金严重不足,且重整能否成功、是否可以如期恢复上市对市场、客户和供应商影响较大,导致供应不畅、物料保障不足、客户订单减少、销售下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业绩。2020年6月法院裁定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7月全部重整资金到位,市场、客户和供应商的信心虽有所恢复,但部分知名国际客户比较关注资本市场情况,释放订单谨慎,仍较为关注公司恢复上市进展情况,还有部分客户将公司恢复交易作为全面合作的条件。暂停交易和破产重整等因素的对于公司2020年度电器设备业务的营业收入及业绩产生暂时性不利影响。

  综合上述情况,如不考虑破产重整、暂停交易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符合行业的总体发展情况和趋势,经营业绩与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情况相比,没有重大异常。2019年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跨期转结成本以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情形。

  2、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具体原因。

  公司2020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

  根据上表,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是因为工贸业务增长。2019年末公司开始开展工贸业务,2020年除第一季度因疫情原因工贸业务停顿外,其余各季度均正常开展。工贸业务为大宗商品贸易,由于贸易产品品种调整和疫情下供应链价格波动影响,与2019年相比毛利率较低,毛利额较小,因此尽管营业收入大幅上升,但工贸业务对公司整体利润额影响不大。通航业务在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毛利贡献占比均较小。电器设备业务受大宗原材料涨价和人民币升值等减利因素影响,毛利率有所下滑。剔除该因素影响外,收入和净利润变化幅度不大。

  2020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与2019年相比主要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直升机”)于2020年1月收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经开区法院”)发来的裁定书,公司名下位于苏通园区海维路北、黄山路南、苏十五河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司法拍卖转移至买受人名下。土地产权于2020年3月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拍卖款项扣除相关税费以及涉诉的执行金额后已退回德奥直升机,公司因此确认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约3,800万元。因为公司净利润绝对值相对较小,而该项损益金额较大,因此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后的净利润变动幅度较大。

  公司实现经营性现金流有大幅减少,主要由于收到重整投资款后集中支付积欠的供应商货款、为恢复供应商信心,调整采购付款政策、集中支付预付款以及支付破产重整相关的费用等原因造成。

  公司分季度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

  分季度看:第一季度由于属于传统春节和销售淡季,业务量较小,经营现金流量净额通常为负数,而上一年度同期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调整付款政策,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导致经营性现金流为正;第二季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相关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账户解冻金额1,680余万元,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第三季度破产重整执行完毕,重整投资人资金全部到账,集中支付积欠的供应商货款,同时为恢复供应商信心,调整付款政策,对部分紧俏物资和战略储备物资采取预付款形式。同期还支付了3,000余万元的破产重整费用,导致第三季度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大额负数。综上原因,全年累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9,651.8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变化。

  (2)你公司第一至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持续大幅增长而扣非后净利润仅为-854万、-558万、-626万、-662万。请说明分季度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具体原因,并结合成本费用归集等情况说明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合理性。

  回复:

  公司分季度业务收入及业绩情况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

  #其他损益项目包括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支等。

  根据上表,公司2020年度电器设备业务下半年为常规销售旺季,较2020年上半年有所增长,但受疫情、重整及暂停交易等综合因素影响,电器设备业务较疫情前业务同期相比仍有所下滑,且受汇率和材料成本上升等综合因素影响,各季度电器设备业务毛利率因产品类型不同,处于16%至21%范围区间,毛利率与上年同比下降,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通航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较小,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主要是由工贸业务持续增长所致。公司工贸业务主要由位于云南的控股子公司作为主体开展。2020年第一季度受国内疫情影响,且云南省作为边境省份,疫情防控要求较高,因此工贸业务出现停滞。第二季度开始逐渐恢复,下半年开始随着国内疫情的控制,工贸业务逐渐开始正常开展。如问题1(1)的相关回复所述,2020年度因为主要的贸易产品不同,大宗材料紧缺且价格持续上升,贸易商的相关利润空间有所压缩,工贸业务的毛利率较低,为1.17%,但该毛利率处于同行业同期的正常水平。

  从毛利额看,由于通航业务体量较小,对公司总体毛利额的变化影响较小;工贸业务毛利率较低,工贸业务的收入增长对公司总体毛利额的变化影响较小。总体毛利额与电器设备业务的收入同比增加。

  从期间费用看,通航业务和工贸业务的期间费用相对较少。第二季度的期间费用相对较高,主要因为公司于第二季度开展重整工作,确认相对较大金额的重整费用。除此以外,其他季度的期间费用与业务开展相匹配。另外,第四季度由于涉及到年终相关奖金的计提,期间费用略高于常规时段。总体而言,报告期内的管理费用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开展重整和恢复交易工作导致的一次性费用较高。

  其他损益项目第一、二季度较高,主要为第一季度因司法拍卖全资子公司德奥直升机账面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第二季度确认了大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这两部分对损益金额影响较大。第三季度确认了香港子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第四季度开展外汇远期业务,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因此,结合上述收入、成本和费用归集情况,公司的净利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为正,且全年净利润为正。

  从非经常性项目看,第一季度主要确认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益约3,800万元,第二季度重整费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均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抵后净影响约为-200余万元,第三季度确认香港子公司债务重组收益约740余万元。考虑上述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

  综上,上述各季度营业收入受业务恢复及工贸业务持续开展影响持续增加,扣非前、后净利润主要受到疫情、重整、暂停交易等暂时性影响产生波动,真实反映了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

  (3)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损益,金额分别达3,821.67万元、3,038.55万元。请说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项目及形成的具体过程(包括不限于标的资产情况、转让原因、转让对手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转让定价的公允合理性、转让款项是否收回、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及时披露等),债务重组损益形成的具体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1、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金额3,821.67万元,非流动资产处置明细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是司法拍全资子公司德奥直升机账面的土地使用权。由于2018年初,受公司债务危机影响,公司暂停了德奥直升机在内的通航业务的研发、生产,公司人员流失,且产生相关的债务纠纷和劳动仲裁纠纷。2018年8月,因为相关诉讼,南通经开区法院对德奥直升机名下的位于苏通园区海维路北、黄山路南、苏十五河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苏(2016)南通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6229号]及苏通园区海维路北、黄山路南、苏十一河西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苏(2017)南通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6929号]进行了查封。2020年1月,公司收到德奥直升机发来的由南通经开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苏0691执766号之二),通知公司该法院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南通轶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4,41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2018年初,因公司出现债务逾期和流动性短缺问题引致经营危机,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对该地块进行投资建设,2018年土地开发合同到期,公司收到南通经开区管委会发函,如近期不开工建设将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但公司其时仍无充足资金进行投资建设,据此公司对其计提了减值,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地块的账面价值为零。2020年一季度,公司依据法院裁定书对该项资产的强制司法拍卖进行了会计处理。

  转让对手方南通轶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通过司法程序参与拍卖且经过司法机构确认符合资格的买受方,公司与该对手方在整个转让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公司与该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转让价格为司法拍卖最终确认的价格,转让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已通过法院划拨的形式于2020年11月收回。由于该项处置为司法强制拍卖,因此无需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就此事项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2、公司2020年债务重组损益金额为3,038.55万元。债务重组明细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

  根据上表,公司2020年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本年度大部分的债务重组损益依据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进行确认。就母公司的相关债权,根据(2020)粤06破20-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清单》及2020年9月26日召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与其他法律程序确认《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二)》,公司对记载的债务金额和重整计划确认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部分长期没有业务往来的应付款项余额,公司通过相关的核销程序予以确认。

  (3)其他子公司涉及的债务重组,则分别依据相关的法庭调解、和解协议,就账面记载债务金额和通过和解实际支付部分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对于明确豁免的部分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公司上述的债务重组属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不存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

  (1)我们了解了公司产品、销售客户分布及季节性特征;

  (2)取得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分析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

  (3)了解公司业务板块情况;

  (4)了解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及方法,分析与业务匹配性;

  (5)执行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循环内控测试;

  (6)实施收入、成本、费用的分析性复核,并检查其确认的相关原始单据;

  (7)执行收入、成本、费用截止性测试。

  经核查,2019年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跨期转结成本以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情形;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存在合理性;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项目、债务重组损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因涉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差额补足协议》等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你公司等被要求向广州农商行承担25亿元信托贷款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康宁承诺为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以其持有的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40.447%股权为你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失提供专项担保。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函日上述纠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沟通情况、进展情况、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回复:

  2020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一份落款日期为11月3日的《告知函》,告知公司与广州农商行于2017年6月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及需要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20年11月23日,广州农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已受理并立案(案号:(2020)粤01民初2011号),公司作为被告之一。2021年3月9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文件。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根据传票显示,本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9日。

  公司就广州农商行案件作了如下初步应对措施:

  1、公司聘请了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作为与广州农商行案件的代理人,分析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并收集整理证据,为后续应诉做好准备;

  2、公司已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金融办、证监局等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请求政府支持,制定防范重大突发事件预案,以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一方社会稳定。

  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主营业务由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运营,母公司自身涉及诉讼事项不会对其他运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律师团队及法律专家发表的专项意见认为,《差额补足协议》系当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且广州农商行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同时,广州农行商系明知当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违规担保,根据《合同法》、《九民纪要》、《担保制度的解释》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也无须承担《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即使《差额补足协议》有效,公司的保证责任因广州农商行未在法定保证期间行使权利而得以免除,广州农商行已无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及相关赔偿责任。另外,广州农商行明知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而未及时申报债权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背离了破产法有关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原意,不利于保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股东、投资人的利益,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公司注意到,于2021年5月初发布的最新一例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二审判例,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发生于2018年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上市公司对外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无效后的民事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所涉及诉讼与该案同属于广东省法院管辖范围,涉及事项与公司所涉诉讼类似,判决结果具有很大参考价值。

  公司因此谨慎认为,就广州农商行诉讼相关的内容,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和其它赔偿责任。

  该案件具体情况请查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之回复(二)》(公告编号:2020-089)、2021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公告编号:2021-002)、2021年3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2021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请结合方康宁财务资金状况、资信情况、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评估值等说明其履约能力及相关担保措施的有效性。

  回复:

  截止目前,方康宁持有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幼微观”)98.79%的股权,中幼微观持有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幼国际”)40.64%的股权,根据深圳市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信达评报字[2020]第2-009号”评估报告显示:中幼国际评估价值28.31亿元。按持股比例测算,即方康宁控制之中幼国际的价值11.36亿元。此外,方康宁先生参与了公司重整,持有公司11.85%的股权,按公司市值测算,价值2.08亿元。

  为了切实有效减少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运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2021年3月5日,公司与中幼微观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以其持有的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40.447%股权就广州农商行致公司的《告知函》涉及《差额补足协议》一事,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失(即或有负债)提供专项担保。该专项担保已完成质押登记。

  经查,方康宁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公司认为:方康宁先生及其配偶作出的救济与保证措施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可操作性。方康宁先生及其配偶对《告知函》涉及的所谓《差额补足协议》可能引发的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和损失具备履约能力。

  (3)请结合方康宁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说明如方康宁在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科目产生的影响,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假如未来法院判处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信托贷款差额补足义务或其他法律义务,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到法院判决即满足以下条件:(1)承担相应的信托贷款差额补足或其他现时法律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公司应在收到法院判决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在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预计负债”,在当期利润表中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康宁及其配偶对公司涉及广州农商行的该诉讼或仲裁损失承诺提供先行支付并不再向公司追偿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该事项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因此应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将“预计负债”转为“资本公积”。

  会计师回复:

  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

  (1)我们访谈公司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方康宁,了解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2)我们取得并检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事项,判断对公司的相关影响;

  (3)关注公司涉诉事项,分析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4)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相关规定。

  经核查,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差额补足协议》导致于未来某年发生仲裁或者诉讼最终产生赔偿,方康宁先生及其配偶履行承诺提供先行支付并不再向上市公司追偿,应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原则,在发生当年会计处理如下:因赔偿事项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借:信用减值损失贷:预计负债)并就实际控制人代为先行支付确认资本公积(借:预计负债贷: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综合影响为增加信用减值损失并增加资本公积,不影响净资产,不影响2019年、2020年的会计处理,不会对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

  (4)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2.1条逐项说明如需承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是否仍符合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否,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假如未来法院判处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信托贷款差额补足义务或其他法律义务,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到法院判决即满足以下条件:(1)承担相应的信托贷款差额补足或其他现时法律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预计负债,应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预计负债”。因此公司应在收到法院判决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在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预计负债”,在当期利润表中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就实际控制人提供先行支付并不再向公司追偿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该事项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因此应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借:预计负债贷: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综合影响为增加信用减值损失并增加资本公积,不影响净资产。另外,在公司编制和批准2019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时,广州农商行信托贷款差额补足协议相关诉讼未发生,公司既没有取得与此相关的可靠信息,在当时也没有获知应该确认预计负债的既定信息。因此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前期差错更正的情形;该诉讼事项可能使公司未来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而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未来发生的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因此,广州农商行案件所涉事项不影响2019年的会计处理,不追溯调整2019年财务报表数据。

  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具备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

  上述事项的影响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仍需交易所最终决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4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4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上市公司2019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原则上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严重影响,海外子公司及客户的核查等工作受到很大限制,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编制和审核工作无法按期完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延至2020年6月15日。

  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披露《关于再次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将2019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已经2020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披露。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2、公司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17086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28.1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37.96万元。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3、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17086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070.2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836.40万元。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4、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17086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6,776.99万元。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5、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17086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6、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发展稳定,业务模式适应市场需求,经营规划明确,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持续提高。在《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将得到明显改善,运营资金明显增加,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因此,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7、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运行的情况说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0]第217038号)。

  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悄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9、符合深交所其他规定

  (1)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

  2020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19年年报。公司于披露年报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文件。

  (2)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符合规定

  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上市保荐资格和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4.2.6条的规定。

  (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出具了意见明确的保荐书。

  (4)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出具了意见明确的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回复:

  我们在执行年度审计工作基础上,结合《差额补足协议》实际情况,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2.1条,经核查,未发现公司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具备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

  (5)请说明未对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未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差额补足协议》属于一般保证合同性质,担保的主债务为国通信托在信托合同项下对广州农商行负有的合同义务,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广州农商行未按破产重整程序及时申报债权,也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公司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担保协议(即《差额补足协议》)未经过德奥通航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同意,未对外披露信息,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定担保时效已经过期,德奥通航(可能)负有的保证责任已被法定免除;广州农商行放弃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也因此无权要求德奥通航承担(可能)的赔偿或其他责任;广州农商行在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登记期间,故意隐瞒大额或有债权,不属于法律保护对象。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康宁先生及其配偶已作出书面承诺,就《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导致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就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先行支付,以及承诺放弃对公司的追偿。

  2021年3月5日,公司与方康宁先生所控制的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以其持有的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40.447%股权就广州农商行致公司的《告知函》涉及《差额补足协议》一事,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失提供专项担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判断此事项造成经济资源流出的可能性极小,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

  (1)我们访谈管理层及时任的部分董事、高管,了解已知《差额补足协议》情况;

  (2)检查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3)查阅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表决事项;

  (4)查阅了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406号),重点关注了审计报告意见及或有事项的披露内容;

  (5)取得并查阅了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关于该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就已知《差额补足协议》发表的法律意见结论;

  (6)取得并检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事项,判断对公司的相关影响;

  (7)关注公司涉诉事项,分析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8)提请公司聘请专业律师机构,对诉讼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9)由本所独立委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进一步取证分析;

  (10)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发函程序,关注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

  (11)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家对该事项的研判结论。

  经核查,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和依据具备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根据年报,你公司电器设备业务、通用航空业务、工贸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2.95亿元、106万元、2.06亿元,同比增长-27.60%、-86.93%、297.16%;毛利率分别为18.97%、320.09%、1.17%,同比增长-3.30%、233.33%、-7.51%。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结合行业情况、你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开展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情况等说明上述业务收入同比变化较大的具体原因。

  回复:

  公司报告期电器设备业务营业收入为2.95亿元,同比减少27.60%,主要原因是2020年上半年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受疫情控制政策影响,公司人员流动及供应链不畅;随后欧美日为主的海外市场新冠疫情全面蔓延,直接沟通渠道受阻,家电业务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2020年下半年,海外疫情扩散,导致国际海运港口与货柜的周转速度大幅下降,国际海运运力紧张,国际海运费处于历史高位,客户订单存在较多的延期情况。根据相关券商研报,小家电上市企业中2020年超半数公司出现业绩同比负增长,板块内仅37%的公司归母净利润实现同比正增长(来源:东莞证券)。此外,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经营资金严重不足、不确定性大导致对对市场、客户和供应商产生暂时性不利影响。部分客户在公司恢复交易前释放订单较为谨慎,或将恢复交易作为全面合作的条件。综上,公司电器设备业务符合2020年行业发展的情况以及公司重整、暂停交易等特殊原因的实际影响。详细情况参见对问题1(1)的回复。

  公司报告期通用航空业务营业收入为106万元,同比下降86.93%,主要原因是2019年公司出于“物尽其用,盘活资产”的经营要求,对通航业务进行了更细致的资产梳理、分类,在不增加公司负担的情况下,与相关合作方开展业务合作,尽可能盘活资产,提高使用效率,并建立了通航业务的销售渠道,开展相关产品的销售业务。由于公司通航业务的销售均为公司已有存货,没有新增存货的销售,2020年销售的产品类型与2019年的不同,销售价格不同,因此营业收入变动较大,不具可比性。

  公司报告期工贸业务营业收入为2.06亿元,同比增长297.16%,主要原因是工贸业务是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拓展的基础材料大宗贸易业务,经过大量前期准备,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实际开展业务。工贸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主要的经营业绩来源是电器设备业务,工贸业务作为补充,因此投入资金量有限,与其他同行业工业贸易类上市公司的体量不具有可比性。但由于工贸业务交易周转时间较短,交易金额较大,业务相对稳定,因此尽管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公司的该业务有所停滞,但下半年开始逐渐正常化,因此较上年有大幅增长。

  (2)请结合可比公司相关业务毛利率水平、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和成本结转等说明上述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同比变动幅度较大的具体原因,并说明通用航空业务营业成本为负的合理性。

  回复:

  公司报告期电器设备业务毛利率为18.97%,同比下降3.30%,主要原因如本回复1(1)所述,2020年上半年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受疫情控制政策影响,公司人员流动及供应链不畅;随后欧美日为主的海外市场新冠疫情全面蔓延,直接沟通渠道受阻,家电业务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2020年下半年,海外疫情扩散,导致国际海运港口与货柜的周转速度大幅下降,国际海运运力紧张,国际海运费处于历史高位,客户订单存在较多的延期情况。另外,2020年下半年中国作为全球仅存的主要供应市场,劳动力供不应求,各种原材料价格持续快速增长,抬高公司的生产成本,人民币升值导致以美元结算的出口贸易折算人民币后营业收入下降,导致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根据Wind相关企业研报,与公司规模相近的20家家电上市公司的2020年毛利率中位数为16.95%,平均值为19.21%,公司的电器设备业务平均销售单价为110.73元/台(件,含配件),毛利率18.97%,处于合理水平。

  公司报告期工贸业务毛利率为1.17%,同比下降7.51%。如本回复1(1)所述,2019年末开始公司开展钢贸业务,主要服务于云南相关国企的供应链,主要的贸易产品为钢筋和钢带,且受年末云南大宗市场资金头寸紧张等影响,相关毛利率相对较高。2020年公司在原有团队人员基础上,拓展了业务范围,增加了业务人员,将原有较为单一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有序扩展,产品范围扩大到不同规格的钢带、高线、钢丝和天然橡胶等。因为主要的贸易产品不同,大宗材料紧缺且价格持续上升,贸易商的相关利润空间有所压缩。根据Wind相关行业统计,钢管行业上市公司2019年、2020年的毛利率在1.5%到29%不等,贸易类企业的毛利率相对偏低,公司查阅了上海物贸、ST云维、呈和科技等开展贸易业务的上市公司或IPO企业,2019、2020年的贸易业务毛利率在1%-7%之间。公司的工贸业务钢贸的平均销售单价为3,345元/吨,橡胶销售单价为10,266元/吨,毛利率符合行业的实际业务情况。

  公司报告期通用航空业务收入106.19万元,成本-233.71万元,毛利额339.9万元,毛利率为320.09%,同比增长233.33%,平均销售单价为26.55万元/台。由于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预计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因此转入营业成本。2020年1月收到南通经开区法院发来的裁定书,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以4,415.5万元的价格经司法拍卖转移至买受人名下,因此2020年公司按税法规定申报拍卖土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64.58万元,并将2018年转入营业成本的进项税额238.96万元,根据差额缴纳应交增值税,相应冲减营业成本238.96万元,导致毛利率增长较大,营业成本为负。因为相关产品国内市场上没有可比企业,因此无法进行横向比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所涉增值税事项符合相关税法要求。

  (3)请说明你公司工贸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工贸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为:本公司在货物发出后开具发票,并经客户验收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本公司根据签收单确认收入。

  公司工贸业务模式主要为公司向上游供货厂家采购钢材、橡胶等物资,然后销售给下游客户。盈利模式为传统的赚取差价模式。公司分别与上游供货厂家、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公司并非代理客户指定采购相关商品并销售给第三方,采购价格及销售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及交易的实施。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履行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的风险、时间分布和金额。公司在贸易过程中承担了交易风险和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为工贸业务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承担者。

  公司查阅了上海物贸、ST云维、呈和科技(科创板IPO企业)关于贸易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收入确认方法,与公司收入确认方法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工贸业务的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

  (1)我们对工贸业务销售与收款内控循环进行了解及测试;

  (2)了解并检查工贸业务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获取客户和供应商的机制和程序,与上下游合作的价格谈判过程,是否具备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的能力,是否具备自主定价能力;

  (3)检查采购及销售合同、货物发运单据、发票、客户验收单、结算单据及银行流水;

  (4)实地走访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5)实施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结合期后收付款检查收入真实性;

  (6)对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实施公开工商信息网站进行关联关系核查;

  (7)分析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的匹配性;

  (8)查阅可比上市公司及IPO企业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经核查,公司工贸业务的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与业务模式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请结合你公司经营范围、相关资质、业务优势、人员规模、与你公司其他业务的协同效应等说明你公司开展毛利率极低的工贸业务的具体原因。

  回复:

  2019年度,受债务危机延续及相关诉讼负面信息的影响,公司各项融资渠道受到限制,业务合作和市场拓展频频受阻,经营性现金流持续紧张,家电业务出现较大程度的萎缩,产品销售收入有较大下滑。在此背景下,公司积极拓展新业务,于2019年8月出资设立伊立浦工贸并自当日起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伊立浦工贸成立后,公司积极拓展相关采购、销售渠道,成功实现销售。

  2020年公司仍聚焦主营电器设备业务,并继续开展工贸业务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补充,利用资金优势,开拓相关采购、销售渠道。大宗商品工贸业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伊立浦工贸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工贸业务人员齐备。虽然毛利率相对较低,但资产周转较快,资金使用率高,业务稳定,风险相对较低。如本回复1(1)所述,2020年公司克服疫情影响的不利因素,在原有团队人员基础上,拓展了业务范围,增加了业务人员,将原有较为单一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有序扩展,产品范围扩大到不同规格的钢带、高线、钢丝和天然橡胶等。目前,公司开拓的相关工贸业务客户包括云南太阳钢管、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选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昆明奥立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未来公司计划继续开拓工贸业务的销售产品类型,做好资产风险把控,稳健运营工贸业务。

  4、根据年报,你公司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直升机”)实现营业收入106.19万元,实现营业利润、净利润分别为5,456.91万元、4,910.48万元。请提供德奥直升机单独财务报表,并说明德奥直升机业务收入和利润不匹配的具体原因。

  回复:

  德奥直升机损益表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德奥直升机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造成德奥直升机业务收入和利润不匹配的具体原因如下:

  (1)德奥直升机于2020年1月收到南通经开区法院发来的裁定书,公司名下位于苏通园区海维路北、黄山路南、苏十五河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4,415.5万元的价格经司法拍卖转移至买受人名下。土地产权于2020年3月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拍卖款项扣除相关税费以及涉诉的执行金额后已退回公司,因此确认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3,811.62万元。

  (2)公司、子公司南通德奥斯太尔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子公司南通德奥航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作为德奥直升机之子公司德奥无人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司”)的债权人,为了方便无人机公司开展正常业务,于2020年4月与无人机公司签订了债务豁免协议,豁免对无人机公司的债权,因此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投资收益科目核算)1,371.90万元。该项债务重组为公司内部往来,不影响合并报表,体现在德奥直升机财务报表中。

  (3)德奥直升机的销售的毛利因素如本回复3(2)所述,毛利额为339.9万元。

  5、根据年报,你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达55.57%,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达57.66%。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销售及采购模式等情况,详细说明近三年上述销售及采购比例变化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是否对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如存在,请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达55.57%,其中工贸业务客户销售金额占比为37.53%,电器设备业务客户销售金额占比为18.04%。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达57.66%,其中工贸业务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为53.32%,电器设备业务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为4.34%。

  工贸业务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云南伊立浦工贸于2019年拓展的新业务,业务模式主要为:公司向上游供货厂家采购钢材、橡胶等物资,然后销售给下游客户。盈利模式为传统的赚取差价模式。相关业务的资产周转率和资金利用率较高,毛利率和净利率较低,是公司业务和利润的补充,不是公司的核心利润来源。公司对该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公司电器设备业务的采购模式: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自主采购原材料,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有电子元件、钢板、铝锭、不锈钢板、塑料等;采购方式包括大宗采购、按单采购、零星采购。2018年至2020年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6,453.52万元、4,085.94万元、4,227.84万元,占电器设备业务年度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7.37%、20.74%、25.04%,近三年占比变动幅度不大,公司小家电业务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公司电器设备业务的销售模式:面对国外市场,公司目前主要的业务模式为OEM/ODM/MDM,提供模具制造、产品研发、生产及营销服务,立足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营销、研发和生产一体化的产品解决方案;在国内市场采用OEM模式经营自主品牌“伊立浦”小家电产品,提供电饭煲、电烤炉、电煎板、电压力锅、多用锅、电烤箱等厨房小家电产品以及电磁灶、电磁蒸柜等零排放智能商用厨房设备等。2018年至2020年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30,611.84万元、17,668.23万元、12,511.07万元,占小家电业务年度销售总额比例分别为:42.61%、43.34%、42.39%,近三年占比变动幅度不大;公司电器设备业务对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2)请说明你公司客户集中度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回复:

  经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小熊电器、ST德豪、莱克电气、闽灿坤等与本公司业务类似企业2020年度的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分别为39.48%、38.27%、41.97%、61.41%,公司客户集中度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3)请说明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回复:

  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6、根据年报,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4,138.41万元,同比增长5527.36%;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占总额的97.66%。请说明预付账款前五名单位名称、金额、关联关系、产生原因,结合采购情况、付款政策等变化,说明预付账款余额大幅上升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违规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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