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599,984,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0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3,521,4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462,5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6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905,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9%;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88,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9%;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4%;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905,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9%;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88,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9%;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4%;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920,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02,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8%;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93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21,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6%;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920,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02,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8%;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8,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256%;反对2,657,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8,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256%;反对2,657,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