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42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或“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收到通知书后,公司积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之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