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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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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退  公告编号:2021-06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1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截至 2021年5月24日(含当日)已交易26个交易日,剩余4个交易日。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50)属于深股通特别证券,深股通投资者不能买入只能卖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进入股转系统后,深股通投资者可能无法进行股票转让,请深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 2021年4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353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1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2450

  2、证券简称:康得退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4月14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最后交易日期为预计时间,公司后续将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另行通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退  公告编号:2021-06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于2020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1),公告中提及的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同农商行)的诉讼,已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同中院”)的(2021)晋02执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晋02执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中院作出的(2019)晋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大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同中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1、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及截止清偿日止的票据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到期未付利息1,100,00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1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

  5、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102.00元;

  6、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3,232.00元。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

  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大同中院补充申报。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晋02执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晋02执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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