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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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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25 股票简称:濮耐股份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濮阳县西环路中段)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在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内(至本次债券本息约定偿付日止),鹏元评级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现金分红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发行人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一)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9年4月2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不送红股,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方案于2019年5月10日实施。

  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具体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不送红股,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2020年4月16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5月20日实施。

  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于2021年4月30日实施,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010,320,9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6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60,619,256.16元, 不送红股,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汇总如下:

  ■

  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年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进行过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前净利润为现金分红比例的计算基础”,因此上述2018年度合并报表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追溯调整前的数据。

  五、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64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设担保。

  六、公司的相关风险

  (一)行业周期风险

  与耐火材料行业发展前景密切相关的钢铁、水泥、玻璃等下游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国内宏观经济、国际贸易摩擦、货币政策、汇率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当国民经济处于稳定发展期,钢铁、水泥等建材的需求相应增加,行业景气度较好,带动耐火材料行业整体呈上行态势;当国民经济增长缓慢或处于低谷时,钢铁、水泥等建材的需求将相应减少,行业景气度将下降,耐火材料行业将整体进入下行趋势,增加耐火材料行业的经营成本。虽然目前钢铁、水泥等下游行业处于复苏阶段,但一旦宏观经济发生波动,下游行业景气度相应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为80%左右。公司主要原材料氧化铝基原材料、镁质原材料、铝矾土及矾土基原材料、硅质原材料、树脂类和石墨类原材料等均在国内采购。受耐火行业生产规模、市场变化、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近几年部分原材料价格有不同幅度的波动。虽然公司近年来积极推行集团统一采购、优化工艺流程、与大型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成本控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如果部分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仍会导致公司生产成本压力增大,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行业集中度低带来的竞争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建立了完善的产品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多家世界百强钢铁企业提供耐火材料产品及服务,已经发展成为国内耐火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但我国耐火材料行业目前仍处于充分竞争阶段,根据工信部统计数据,2019年全国行业规模以上耐火原料、耐火制品及相关服务企业1,958家,数量众多且集中度非常低。行业集中度较低影响了企业的定价和盈利水平的提升。如公司未来不能很好的应对市场竞争,则可能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四)环保要求进一步趋严的风险

  耐火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涉及中间制品的废气、粉尘污染和终端制品的粉尘、噪音污染。目前国家及河南地区环保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尽管公司一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好环保工作,但环保监管力度的加大仍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质押股份被平仓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1,187,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4%。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27,279,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0%,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46.93%。如果未来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刘百宽家族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发行人存在因该部分质押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六)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18年至2020年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分别为190,458.06万元、191,555.72万元和185,730.40万元,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388,806.34万元、414,012.34万元和417,417.73万元。受限于耐火材料行业的经营模式和下游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的结算支付习惯,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大。虽然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在报告期各期末整体呈下降趋势,且客户主要为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发行人也根据以往经验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谨慎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因为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可能会发生个别客户因行业政策调整、行业整合及竞争加剧等导致经营状况恶化、支付能力下降,最终导致发行人发生部分货款不能正常收回的风险。

  (七)汇率波动风险

  发行人2018年至2020年各期来自于海外的收入分别为86,773.47万元、81,653.45万元和80,282.3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32%、19.72%和19.23%。发行人来自于海外的收入主要以美元为结算货币,受到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影响较大,2018年至2020年各期确认的汇兑损益分别为2,558.49万元、941.38万元和-4,043.36万元(负数表示损失,正数表示收益)。汇率的波动也将直接影响到公司出口产品的销售定价,也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随着公司在海外业务的拓展,将不可避免的面临汇率风险。

  (八)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计提减值商誉合计23,970.74万元,主要为发行人收购上海宝明、雨山冶金和云南濮耐产生的商誉,报告期内上述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减值迹象,但是未来如上述经营主体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可能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

  (九)“新冠”疫情风险

  截至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出现,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超一亿人。发行人2018年至2020年各期来自于海外的收入分别为86,773.47万元、81,653.45万元和80,282.3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32%、19.72%和19.23%。如若全球疫情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国内疫情存在反复,公司国内外客户复工复产将受到疫情较大影响,将对公司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及回款造成不利影响。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投入“年产4万吨预制件、6万吨散状料、1万吨炮泥耐火材料智能化制造项目”、“年产1万吨转炉系统用高性能环保挡渣板智能制造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准备,但并不能完全排除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利变化,从而导致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低于预期水平的风险。

  (十一)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公司的本息兑付资金压力将加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有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随着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到位及顺利转股,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且随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建成、投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将在可转债存续期间逐步释放。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3、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4、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5、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的规定而受到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若修正后公司股票价格依然持续下跌,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6、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64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设担保。如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7、可转债价格波动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为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票面利率通常低于可比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存在利率差异,转股期内可能出现正股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情形。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认识到今后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所作出的承诺,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按照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鹏元评级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债项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鹏元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加投资风险。

  七、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应对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4万吨预制件、6万吨散状料、1万吨炮泥耐火材料智能化制造项目,年产1万吨转炉系统用高性能环保挡渣板智能制造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制、生产和销售定型、不定形耐火材料,功能耐火材料及配套机构,并承担各种热工设备耐火材料设计安装、施工服务等整体承包业务。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拓宽公司现有业务的广度及深度,为公司未来增长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与公司发展战略及现有主业紧密相关。随着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到位及转股,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且随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建成、投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将逐步释放。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因此,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及规范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的存放、合法合规的使用。

  (二)提高运营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稳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三)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法则造成的。

  第二章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2020年4月17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5月7日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9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于2020年11月2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67次会议审核通过,于2020年11月23日完成封卷,并于2020年12月11日领取了《关于核准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50号)。

  公司2021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述议案于2021年4月15日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未来转换的股票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来转换的股票来源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3、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62,639.03万元,共计6,263,903张。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即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6、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6%、第二年0.8%、第三年1.5%、第四年3.0%、第五年3.8%。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6月1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25日止)。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4.4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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