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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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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2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29,350,0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9167%。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325,8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76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87,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129%。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2020年度的工作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张福利、张群华、沈梦晖分别进行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2.表决结果:同意29,34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汇报2020年度的工作情况。

  2.表决结果:同意29,34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公司编制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2.表决结果:同意29,34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中汇会审[2021]21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根据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进行决算并予以汇报。

  2.表决结果:同意29,34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公司以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竞争能力为重点,以2021年经营计划为依据,以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编制了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

  2.表决结果:同意29,34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工作勤勉尽责、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审计,熟悉公司业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鉴于双方合作良好,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80.00万元。

  2.表决结果:同意29,34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482,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提名选举刘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2.表决结果:同意29,34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482,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6,0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表决结果:同意29,332,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7%;反对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470,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3%;反对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高管年薪考核办法》相关考核,对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兑现情况进行确认。

  2.表决结果:同意29,34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482,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青、华欣楠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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