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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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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42版)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及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诺泰生物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6.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7.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4)五星生物、上将管理作为潘余明或潘余明子女潘枝、潘叶持股的企业,对其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当其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在潘余明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潘余明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潘余明作为公司董事,对其通过五星生物、对其子女潘枝、潘叶通过上将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锁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及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建德市五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上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6)柏科化学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建兴及其配偶顾晓红控制的企业,对其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张建兴离职后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7)张建兴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其以及其配偶顾晓红直接持有或通过柏科化学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锁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该自然年度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若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则视为公司已完成该自然年度稳定股价的义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前述限制条件内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该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或者注销。

  (四)实施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且不超过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前述限制条件内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股票: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若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自然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已经达到各自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薪酬总额的50%;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如果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可以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1.诺泰生物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若有诺泰生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个年度的税后现金薪酬的50%为限,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4.诺泰生物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诺泰生物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诺泰生物的相关承诺

  诺泰生物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阶段,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中国证监会认定诺泰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进行回购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诺泰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德毅、赵德中的相关承诺

  诺泰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诺泰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诺泰生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在诺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中国证监会认定诺泰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及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诺泰生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诺泰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诺泰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诺泰生物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果中国证监会认定诺泰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及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以及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诺泰生物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诺泰生物、诺泰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3)诺泰生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薪酬(或津贴)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拟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德毅、赵德中承诺

  诺泰生物拟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人作为诺泰生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现有募投项目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同时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形成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使用的《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且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以《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基于上述措施,本公司承诺: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如未能履行,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和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向本公司全体股东道歉,同时基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诺泰生物董事及高管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诺泰生物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诺泰生物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诺泰生物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诺泰生物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诺泰生物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诺泰生物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严格履行诺泰生物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诺泰生物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诺泰生物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诺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根据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2)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定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无特殊情况或因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若公司未能执行的,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公告的方式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承诺主要内容详见本节“(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八、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江苏诺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苏亚验[2015]36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德毅、赵德中及其控制的持有诺泰生物股票的企业诺泰投资、伏隆贸易、鹏亭贸易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持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诺泰生物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诺泰生物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诺泰生物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诺泰生物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如诺泰生物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诺泰生物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诺泰生物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诺泰生物的竞争:(1)停止与诺泰生物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诺泰生物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诺泰生物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诺泰生物,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诺泰生物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诺泰生物。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诺泰生物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诺泰生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间接持有诺泰生物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德毅、赵德中及其控制的持有诺泰生物股票的企业诺泰投资、伏隆贸易、鹏亭贸易作出如下承诺:

  “1.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及与诺泰生物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诺泰生物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诺泰生物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尽量减少与诺泰生物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诺泰生物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诺泰生物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诺泰生物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诺泰生物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3、专项承诺

  针对发行人股东的相关事项,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集合竞价方式入股的除外)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通过定增取得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南京东南巨石价值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公司除应当按照相关承诺内容接受约束外,另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事项为止。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除应当按照相关承诺内容接受约束外,另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公司法》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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