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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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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了扩大利用外资、城市功能多元投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投资与产业经营综合发展四个阶段,实现了由投资管理向投资管理和产业经营并重的转变。根据久事集团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久事集团资产总计56,503,165.59万元;净资产总计35,660,692.41万元;营业收入总计1,040,822.83万元。

  综上,久事集团系国有独资的大型企业,久事投资系久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久事投资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子公司。

  2021年4月21日,久事投资、久事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以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将助力和辉光电进一步提升其在国内AMOLED半导体显示市场的领先地位,提升上海市半导体制造水平,协同和辉光电促进上海及长三角区域半导体显示产业的发展。

  2、久事投资作为久事集团旗下专业的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平台,将努力成为和辉光电与久事集团的沟通纽带,促进久事集团旗下各个业务板块与和辉光电的协同。结合久事集团旗下出租车等交通业务、赛事等文娱业务,和辉光电将凭借AMOLED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以及智能穿戴、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显示场景的丰富应用经验,与久事集团在出行、文旅等智媒体应用场景等产业方面携手开展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等方面合作。

  3、久事投资作为久事集团旗下专业从事投资和资本经营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拟与和辉光电在智能制造、智慧出行等领域的投资、并购等项目上开展合作,帮助和辉光电进一步形成产业链优势。”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久事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久事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久事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久事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久事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9、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国盛集团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67805050M,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2007年9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寿伟光,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幸福路137号3幢1楼,注册资本为2,006,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开展以非金融为主,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产业研究,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盛集团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国盛集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国盛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盛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国盛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盛集团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盛集团是国有独资的大型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作为上海经济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时代产物,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主要业务布局包括:资本运营及重大产业投资。

  资本运营方面,国盛集团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包括光明食品集团、东方国际集团、临港集团、华谊集团、上海建工、隧道股份、华建集团、上海医药、上海电气等大型产业集团以及海通证券、上海农商银行等地方重点金融机构。国盛集团依托法人治理机制履职行权,一方面通过股权运作和价值管理,探索以金融创新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布局和保值增值,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市属国企市场化重组和资本运作,助力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引领力和影响力。

  重大产业投资方面,国盛集团是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战略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投资,顺应国家战略及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聚焦民用航空(投资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商用发动机有限公司及中航民用航空电子有限公司等)、集成电路(投资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硅产业集团、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军民融合(投资国家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上海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及中核海洋核动力发展有限公司等)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人工智能(发起设立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生物医药(投资安科生物、富祥药业等)等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前沿领域,发挥国有资本在投资导向、要素集聚、创新培育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为上海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国盛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盛集团资产总计10,943,074.51万元;净资产总计7,278,599.94万元;营业收入总计50,776.90万元;净利润总计336,686.25万元。

  综上,国盛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

  2021年4月19日,国盛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国盛集团作为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和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将在政府沟通、产业资源协调等方面支持和辉光电在上海的业务开展和发展规划;

  2、国盛集团近年来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领域直接/间接投资了一批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国盛集团将推动并促成旗下已投资企业与和辉光电之间在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研发大数据计算等方面开展多种业务合作,与和辉光电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3、国盛集团作为上海出资主体,打造了以对接落实国家战略和上海重大战略任务为功能的千亿级“基金集群”。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拟在投融资方面加强合作,充分利用长三角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领域的地缘优势,共同培育挖掘优秀项目,推动原材料采购、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协助和辉光电在全球整合供应链以及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盛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国盛集团持有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7.0175%的股权。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0.88%的股权。除上述情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盛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国盛集团提供的财务报表,国盛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0、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报资管”)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上报资管现持有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1736204735N,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02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程峰,住所为上海市汉口路300号801室,注册资本为135,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报资管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报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上报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报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上报资管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报资管为上海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报业集团范围广阔,包括但不限于报刊、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的出版。上海报业集团通过战略重组,有效整合了纸质媒体、出版社、新媒体产品等众多资源,成为立足上海本地、辐射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综合服务型企业。截至目前,上海报业集团拥有2家出版社,10家具有新闻登载资质的网站,18个APP应用,50多个微信公众账号。同时,上海报业集团旗下总计拥有20多份报刊,包括《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ShanghaiDaily》、《新闻晨报》等8份日报、《申江服务导报》、《报刊文摘》等10多份周报和《支部生活》《新闻记者》等7份月刊。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新发布,上海报业集团在国内报刊出版集团中总体经济规模排名第一。根据上海报业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报业集团资产总计2,931,521.29万元;净资产总计1,331,270.13万元;营业收入总计387,343.59万元;净利润总计58,112.58万元。

  综上,上海报业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上报资管属于上海报业集团100%控股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021年4月19日,上报资管、上海报业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报集团业务范围广阔,包括但不限于报刊、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的出版,系立足上海本地、辐射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综合服务型企业。作为其全资子公司,上报资管将充分利用母公司渠道资源在大客户拓展和维护方面与和辉光电形成协同合作。

  2、和辉光电将凭借在AMOLED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以及在智能穿戴、智能手机/平板等显示场景的丰富应用经验,与上报集团在智能硬件、内容新触达空间等智媒体应用场景携手开展研发与合作。”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上报资管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上报资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报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上报资管提供的财务报表,上报资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1、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纯科技”)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至纯科技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0304179XY,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2000年1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蒋渊,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注册资本为31,812.847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子、光纤、生物工程及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及洁净室厂房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服务,机电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除专控),机械设备的生产(限紫海路170号2幢)、设计及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质检技术服务,计量器具修理,从事计量校准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纯科技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至纯科技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至纯科技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纯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至纯科技的公开披露之信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至纯科技的前十大股东及出资比例如下:

  ■

  注:根据至纯科技的公开披露之信息,蒋渊、陆龙英、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赵浩、平湖波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至纯科技公开披露之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蒋渊持有至纯科技23.00%的股权,至纯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蒋渊。

  (3)战略配售资格

  至纯科技成立于2000年,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00万股,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3690.SH,注册资本2.08亿元。至纯科技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高纯工艺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半导体湿法清洗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微电子、生物医药、光伏、光纤、TFT-LCD、LED等领域。

  根据至纯科技公开披露之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至纯科技资产总计409,382.17万元;净资产总计162,601.26万元;营业收入总计23,868.37万元;净利润总计5,295.88万元。

  至纯科技为高端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高纯工艺系统的解决方案,自和辉光电第4.5代AMOLED生产线建设起即参与和辉光电动力供应系统的建设,主要服务范围为生产设备二次配系统,包含特气,化学品,工艺配电,工艺冷却水,工艺排气,纯废水等各种系统从预留阀到机台使用端之间的管路连接等工作,整体服务质量良好,供应及时,很好的满足了和辉光电的生产需求。基于以上的合作基础,在和辉光电第6代AMOLED生产线建设中,至纯科技又承接了化学品供应系统,负责第6代AMOLED生产线使用的所有化学品的中央供应,项目准时投入使用,符合工艺要求,为和辉光电第6代AMOLED生产线正常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目前,至纯科技正与和辉光电密切交流,希望在后续项目建设中,除了二次配和化学品供应外,可以参与包括湿蚀刻生产设备的制造,动力供应系统中的特殊气体供应,大宗气体制造及供应等多项内容,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满足和辉光电日益发展的关键制程需求,并为和辉光电在工艺上实现行业领先技术地位作出贡献。

  综上,至纯科技属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且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

  2021年4月21日,至纯科技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高端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高纯工艺系统的解决方案,至纯科技提供的系统和专业服务应用于半导体制造等领域。至纯科技将努力为和辉光电提供产能提升所必须的高纯工艺系统的解决方案,全力为和辉光电后续产能的投产和达产提供系统和服务保障。

  2、至纯科技拥有业内专业的高素质优秀人才和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知识以及工具。和辉光电是业内领先的大型AMOLED半导体显示屏生产及研发企业。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加强关键工艺系统和核心精密设备的研发、测试等方面的合作。合作期间,通过对设备和系统方面核心工艺的共同关注,满足和辉光电日益发展的关键制程的要求,提升良率,并在工艺上实现行业领先的技术地位。”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至纯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至纯科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至纯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至纯科技提供的财务报表,至纯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2、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投控”)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凯得投控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331503120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15年5月29日至2035年5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郭川舟,住所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3103至3104房,注册资本为409,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凯得投控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凯得投控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凯得投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得投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凯得投控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凯得投控为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已成长为以科技金融为主业,涵盖金融、科技、园区三大板块的国有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其注册资本103亿元,主体信用“AAA”等级,具有穆迪“Baa1”、惠誉“BBB+”信用评级,拥有牌照齐全的金融全产业链,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25亿元,为500家企业提供超过90亿元的融资担保服务。截至2021年1月,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已超1,000亿元。凯得投控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册资本40.95亿元,是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二级子企业,资产总额108亿元,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编号P1029591)。业务涵盖科技战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母基金、资产管理、科技园区等方面。凯得投控立足广州黄埔区、开发区,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历史机遇,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等高新技术产业,打造大湾区一流科技投资平台。截至2020年9月30日,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计9,241,830.57万元;净资产总计2,970,922.72万元;营业收入总计346,353.89万元;净利润总计64,769.89万元。综上,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凯得投控属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

  2021年4月21日,凯得投控、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全国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地处广州市东部。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为拓展资本运营和资产经营、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开发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开发区控股将充分发挥自身区域合作经验以及与广东省其他基金的战略协同优势,在政府沟通、供应链完善、办公资源、公共测试中心、管理团队等方面为发行人的产能提升、物流仓储、下游制造等方面提供支持。

  2、借助广州开发区在OLED领域及半导体显示丰富的产业集群资源优势,广州开发区在OLED、半导体显示模组等前沿产业领域将为发行人嫁接产业和资源,推动开发区企业及控股公司投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全方位战略合作,协助发行人丰富和扩大产业生态。

  3、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发挥广州开发区在OLED领域和消费电子领域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经验,充分利用自身在产业投资的经验,在产业战略、行业并购、投融资咨询、基金投融资等方面开展投后赋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得投控、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就与发行人之合作项目取得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备案表》(编号:2021124),凯得投控、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备案表》中说明了为进一步深化光电显示产业布局,拟参与和辉光电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为经济发展做贡献。该项目已通过公司相关内部决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已在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本所认为,凯得投控、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发行人之合作项目已取得相应内部批准,且合作项目之合作形式及方式业已基本确定,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之“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规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凯得投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凯得投控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凯得投控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凯得投控提供的财务报表,凯得投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3、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出版”)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浙江出版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99323163,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02年6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李伟毅,住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347号802室,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出版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出版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浙江出版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出版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浙江出版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出版为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

  (3)战略配售资格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以下简称“出版集团”)成立于2000年12月,为浙江省政府直属国有独资出版企业集团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版集团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为主业,兼营与出版产业相关的物资贸易、投资等业务。出版集团下属浙江人民出版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浙江古籍出版社、浙江摄影出版社、浙江电子音像出版社、浙江省期刊总社和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等11家出版单位,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浙江印刷集团、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3家全资子集团,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出版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法人单位共计110余家,各类从业人员8,400余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出版集团资产总计2,478,371.73万元;净资产总计1,676,179.92万元;营业收入总计1,142,655.87万元;净利润总计122,945.77万元。

  浙江出版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金60,000万元人民币,是出版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业务,是出版集团从事多元化投资的主要平台。作为出版集团多元开拓的重要力量,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出版集团的领导下,依托集团优势,发挥专业特长,为出版集团实现“调整出版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做强出版主业、开拓多元业务、实现科学发展”和“双百亿”战略目标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出版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浙江出版属于出版集团100%控股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021年4月21日,浙江出版、出版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属国有独资出版企业集团。集团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数字多媒体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发行为主业,兼营与出版产业相关的物资贸易、投资等业务。作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将利用母公司及自身在传媒领域的平台优势积极帮助和辉光电建设公司品牌形象,同时与和辉光电下游消费电子产品供应商在品牌宣传上加强合作。

  2、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坚持主阵地、主渠道建设,投资建设文化消费综合体等发行网点,持续优化城乡书店网点结构与布局,省内外连锁网点达800余个、卖场面积50万平方米。在传统图书发行的基础上,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不断开拓消费电子产品的销售,已成为浙江省内重要的消费电子产品的销售网点。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从零售端和商业端,将为和辉光电及采用其AMOLED显示面板的智能手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产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丰富客户群体。

  3、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战略性金融投资平台,通过与和辉光电的战略投资合作机会,在直接投资、并购以及供应链金融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浙江出版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浙江出版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浙江出版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浙江出版提供的财务报表,浙江出版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4、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典芯光”)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精典芯光现持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MA1K4PPF96,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21年2月23日至2051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承锋,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69号C幢一层,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从事半导体、平板显示、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的研发,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半导体、平板显示、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玻璃及其制品、橡胶制品、钢铁制品、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电机、电气设备机器零件、精密仪器及其零件、附件的销售,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分拨业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贸易及净化厂房方案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精典芯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精典芯光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精典芯光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精典芯光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精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结构中,吴耀进、董耀忠、董耀保、董耀国、董慧娟为兄妹关系;董慧娟与精典电子董事长居上为夫妻关系;董耀忠、居上及董慧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精典芯光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精典芯光为精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典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精典电子的控股股东为香港隆凱有限公司。

  根据精典芯光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隆凱有限公司系由董耀忠100%持股的公司。综上,精典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为董耀忠、居上及董慧娟。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精典芯光提供的相关材料,截至2020年12月31日,精典电子资产总计88,957.05万元;净资产总计26,360.06万元;营业收入总计84,090.56万元;净利润总计4,916.56万元。精典电子为全球半导体客户提供了超过7300台/套主力工艺和测试设备的整线搬迁、翻新、整合贸易等解决方案,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设备再利用解决方案专业企业之一。近两年来,随着半导体产业的快速发展,精典电子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半导体生产设备服务方面,2019年和2020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4,115万元、18,535万元,其中,在平板显示方面的设备服务收入分别达到2,251万元、1,593万元。

  精典电子系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半导体装备与材料分会成员单位、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精典电子及其所属企业拥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以及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资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精典电子也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ISO9001、OHSAS18001、ISO14001等认证。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5月精典电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精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为拟上市企业。和辉光电是精典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的重要客户,从和辉光电成立以来即为其核心设备(光刻机、匀胶显影、激光煺火、烧结炉)工艺选型配对服务供应商,相关设备价值约占其设备采购总价的20%。精典电子新近被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评为20年20家“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杰出贡献奖”的企业之一。精典电子是国内知名的半导体设备再制造企业,在半导体设备整线搬迁领域市占率全球第一;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精典电子的全资子公司)是国内名列前茅的半导体厂务设施建设和服务企业,也是国内半导体工艺设备二次配服务的主力厂商。精典电子及其子公司的在集成电路领域的主要客户包括英特尔、格罗方德、台积电、中芯国际、华虹集团、华润半导体等;在平板显示领域的主要客户有和辉光电、京东方、华星光电、天马等。

  综上,精典电子系与发行人有经营业务往来的大型企业,精典芯光系精典电子的全资子公司,属于精典电子的下属企业。

  2021年4月20日,精典芯光、精典电子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精典电子系全球半导体行业生产线整线搬迁的隐形冠军,且在半导体厂务设施建设与运维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下游客户覆盖多家国内外知名半导体企业。通过本次战略合作,三方将加强在半导体设备及方案解决、厂务设施建设与运维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2、精典电子作为专业的工艺与设备配对咨询服务提供者,以代理的方式向和辉光电销售了光刻机、匀胶显影、准分子激光煺火、烧结炉等工艺核心设备。通过本次战略合作,精典电子将充分利用自身在全球半导体领域的资源,进一步协助和辉光电完善半导体设备及材料供应、丰富国内外客户群体。”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精典芯光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精典芯光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精典芯光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精典芯光提供的财务报表,精典芯光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5、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投”)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四川国投现持有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71188691XW,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1999年10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舒仕能,住所为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53号四川粮油批发市场大楼第23层,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项目投资、资产管理及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为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提供策划服务;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国投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四川国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四川国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国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四川国投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国投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人民政府。

  (3)战略配售资格

  四川国投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专门从事资本运营的大型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对四川省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川国投围绕以资本运营为主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着力培育公司的优质资产,壮大公司实力,已成为四川省内颇具影响力的综合型投资控股公司。“十四五”期间,四川国投将聚焦农业科技、科技创新细分领域,以服务四川省发展战略、提升四川省产业竞争力、补四川省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短板为主要目标,通过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培育新兴战略产业,推动四川省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通过资本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根据四川国投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四川国投资产总计1,598,293.56万元;净资产总计253,331.57万元;营业收入总计19,961.33万元;净利润总计9,418.00万元。

  综上,四川国投属于国有独资的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

  2021年4月21日,四川国投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充分发挥在四川省的区域优势和影响力,通过本次合作,协调控股参股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努力助力和辉光电开拓在四川省的供应链体系及市场。

  2、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省内推进城镇化和新村建设的示范平台,将协调具有丰富园林设计经验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国惠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与和辉光电加强在园林绿化领域和城镇化建设领域的合作,通过将AMOLED显示屏、地面建筑物和园林景观融为一体,充分发挥AMOLED显示屏优良画质和可弯可折的特性,点缀园林和城市景观,增添城市魅力。

  3、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协调子公司四川梦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运营的酒店中,通过不同规格的大量的AMOLED显示屏的组合,提升信息交互效率,进而推动AMOLED显示屏在酒店会场等新型场景的应用。

  4、基于AMOLED的优良画质和公司的柔性显示技术,通过本次合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与和辉光电共同探索并设计用于产品包装及产品展示的创新产品,赋予旗下菊乐牛奶、四川茶叶、高金肉类等产品的包装更多科技时尚属性,进而开拓AMOLED显示屏在产品包装及产品展示等场景的应用前景”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四川国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四川国投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四川国投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四川国投提供的财务报表,四川国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共同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如下: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4)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本次战略投资者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因此本次发行向15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2、参与规模

  (1)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443.3267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30.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26.09%,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根据《业务指引》,东证创新预计跟投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东证创新预计跟投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13,407.2211万股。因东证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东证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制定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如下:

  ■

  (4)限售期限

  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综上,本所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且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张承宜

  张博文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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