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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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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1-04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币种:人民币

  ■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

  2、是否涉及反担保:否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泰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苏农商银高保字(B10202105880)第80107001号,公司在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江苏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明珠大道88号财政局304

  法定代表人:饶锦龙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煤炭、焦炭;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信息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5,157,482,808.47元;负债总额为2,606,943,639.8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49,722,778.04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606,943,639.88元;净资产为2,550,539,168.59元;营业收入为7,212,483,382.20元;净利润为89,756,670.86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1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5,176,986,457.77元;负债总额为2,599,037,427.95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86,762,375.76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599,037,427.95元;净资产为2,577,949,029.82元;营业收入为1,914,640,815.09元;净利润为27,409,861.23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江苏晋和为瑞茂通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

  担保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清偿的债务以及债权人宣布加速到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公司担保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0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全资及参股公司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均没有贷款逾期情形出现,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00,847.278614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26%。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17,947.278614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68%。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1-043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同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对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子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经营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本人出具的说明,其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等情形系由于其对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够熟悉从而导致在敏感期进行了公司股票交易。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5、除上述激励对象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1名激励对象存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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