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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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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1-028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5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8人,代表股份320,938,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93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0,928,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93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0,936,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36,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36,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结果:同意320,936,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936,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936,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5,024,041股)、庞海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5,280,000股)、郑思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1,400股)、于瑞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400股)回避表决。

  同意60,4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于瑞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40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20,897,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于瑞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40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20,897,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于瑞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40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20,897,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2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1年4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贾海亮律师、姚阳光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1-027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进行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前6个月内(即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41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详见附件《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表》),经公司核查:

  1、公司员工刘凤、郑坤龙、孙浩然、郑高峰、焦宗田、孙秀康、郑华、李灼明、孔祥新、陈夕明、徐海治、张东海、郑洪光、孔祥兵、郑茂海、王伟、王海祥、何姿萱、郑清波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均系基于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公司员工李康、孙大鹏、侯金霞、卢宝、杜洪友、贾军委、王振在自查期间包括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经与该等员工确认,上述人员所获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有限,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具体方案等内容,买卖公司股票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未向任何个人或其他渠道透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3、激励对象张洪彪、濮喜凤、王海峰、王海娟、范开云、刘大伟、任智猛、郑镇峰、王玉刚、郑志博、郑金平、徐尔军、赵国军、王军、赵凤华在自查期间包括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由于上述人员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基于其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了股票买卖,主观上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况。上述15名激励对象已认识到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应在知悉相关信息后买卖公司股票,基于审慎性原则,上述15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说明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了其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激励对象张洪彪、濮喜凤、王海峰等15名员工已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核查对象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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