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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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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1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所有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2人,代表股份数  4,631,488,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032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1人,共代理2人,持有股份 3,196,875,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8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434,613,2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64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提名韩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269,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1%;反对2,209,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7%;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05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30%;反对2,209,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02%;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该议案获得通过。韩志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871,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51%;反对1,597,2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5%;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65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37%;反对1,597,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30%;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871,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51%;反对1,597,2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5%;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65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37%;反对1,597,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30%;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871,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51%;反对1,597,2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5%;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65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37%;反对1,597,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30%;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871,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51%;反对1,627,6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64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68%;反对1,627,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调整后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504,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1%;反对1,6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8%;弃权37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28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92%;反对1,612,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4%;弃权3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4%。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2021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514,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4%;反对1,602,6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6%;弃权37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295,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60%;反对1,602,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5%;弃权3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4%。

  8.《关于公司2021年度外部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9,501,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1%;反对1,615,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9%;弃权37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28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74%;反对1,615,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1%;弃权3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4%。

  9.关于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临时拆借资金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及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1,432,617,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9%;反对1,623,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2%;弃权3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274,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1%;反对1,623,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5%;弃权3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4%。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为董监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9,831,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42%;反对1,637,0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3%;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61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72%;反对1,637,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4%;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48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67%;反对1,986,7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9%;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26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45%;反对1,986,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22%;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冯朋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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