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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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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98 证券券简称:赛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4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特新材”)董事常小安的配偶张颖持有公司股份86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78%;副总经理刘祝平持有公司股份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25%;董事、副总经理杨家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0,000股,并通过厦门红斗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厦门红斗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25%;财务总监吴松持有公司股份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5%;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必辉持有公司股份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5%;副总经理谢振刚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5%;总经理严浪基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5%;监事罗雪滨通过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监事罗雪滨的配偶陈锋声通过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5%;监事罗健兵通过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

  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且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上述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上述股东拟减持股票的数量如下:

  1、张颖拟减持股份不超过150,88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1886%。

  2、刘祝平拟减持股份不超过162,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2031%。

  3、杨家应拟减持股份不超过102,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1281%。

  4、吴松拟减持股份不超过4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563%。

  5、张必辉拟减持股份不超过4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563%。

  6、谢振刚拟减持股份不超过2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313%。

  7、严浪基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156%。

  8、罗雪滨拟减持股份不超过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063%。

  9、陈锋声拟减持股份不超过7,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094%。

  10、罗健兵拟减持股份不超过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063%。

  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其中,杨家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0,000股,并通过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0,000股。罗雪滨、陈锋声、罗健兵系通过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及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二)(二)

  (一)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如下:

  1.股东张颖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常小安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常小安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常小安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股东杨家应、刘祝平、吴松、张必辉、严浪基、罗雪滨、罗健兵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股东谢振刚的相关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谢振刚,就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杨家应、罗雪滨、罗健兵通过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部分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赛特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人在红斗篷投资中的合伙份额,即不转让或委托他们管理间接持有的赛特新材上市前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赛特新材回购该等股份。

  (2)若本人在本承诺函承诺的锁定期限低于在其他承诺或声明中承诺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本人承诺按照较长的锁定期限执行。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间接持有的赛特新材股份的锁定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锁定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办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等政府相关登记部门允许的锁定措施。

  (5)自赛特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锁定期要求和/或本人另有其他锁定期承诺的,该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赛特新材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转让合伙份额所获收益归赛特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陈锋声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鉴于陈锋声作为与公司监事罗雪滨系夫妻关系,其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红斗篷投资中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罗雪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所持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数量的25%;罗雪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如罗雪滨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向红斗篷投资分红时对应扣减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个人资金需求等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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