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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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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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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邱壑、范丽、杨林龙、朱伟岸、李全锋为高级管理人员,吴勤芳、俞建平、戴海涓、张红亮、孙立涛、郭丹华为公司核心员工。

  根据《东吴证券明志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之“(二)2、退出时间”的规定“明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认购日的次日至明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前,若出现募集金额超过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金额的情形,管理人有权设置退出开放日1天(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供投资者申请退出,投资者可申请退出部分仅限于配售股票后的剩余资金,且各投资者需等比例退出,退出后持有的总净值不得少于1,000,000元”。

  “东吴证券明志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获配307.7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65万元。由于参与“东吴证券明志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初始募集资金超过了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金额,投资者向管理人东吴证券申请退出1,129.26万份额。根据投资者申请,管理人东吴证券已于2021年5月6日向投资者退回1,123.73万元。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保荐机构安排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跟投股票数量为153.8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跟投金额为2,715.45万元。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077.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每股价格为17.6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7.6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0倍(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7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67元/股(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4,309.05万元。

  2、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7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9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5月10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3,090,5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3,725,344.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365,155.4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70,0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458,595,155.48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372.53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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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8,936.5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8,479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61.5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46.1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84420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447,88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3,61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693,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693,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61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21]A06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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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75,255.25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3.9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8,462.10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6.73%;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1.83%,与上年末相比减少了6.59 个百分点。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21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16,102.24 万元,同比增长38.9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27.49 万元,同比增长58.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64.14万元,同比增长 68.34%(前述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2021年 1-3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同比增幅较大,主要系上海喜德瑞等客户的铸件订单需求增长,本年一季度公司铸件收入有所增加,且多项装备项目完成终验收,销售收入及盈利水平均有所增长。

  2021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35.5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129.96%,主要系2021年一季度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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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1年4月2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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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陈磊: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快意电梯(00277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众生药业(002317)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曾参与柯利达(6038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吴中(60020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九州通(60099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辛慈: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华亚智能(00304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易德龙(60338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曾参与柯利达(603828)、科林电气(6030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九州通(600998)、东方电热(300217)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勤芳、邱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勤芳、邱壑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且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和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2、公司合伙企业股东苏州致新、苏州致远的承诺

  公司合伙企业股东苏州致新、苏州致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公司股东东运创投、创迅创投的承诺

  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东运创投、创迅创投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对明志科技进行的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明志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志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明志科技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明志科技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丽、陈晓敏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和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2)同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俞建平、李全锋、杨林龙、朱伟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且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和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公司监事的承诺

  (1)公司监事夏有才、马奇慧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和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2)同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监事张红亮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且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和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6、公司除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除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王玉平、夏志远、陆高春、顾海兵、徐磊磊、李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且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勤芳、邱壑,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保证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减持底价);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

  3、本人如违反关于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开道歉。同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30个交易日内回购该违规卖出的股票,在认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本人在公司的分红,直至原违规卖出的股票已购回完毕。”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情况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

  ③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增持计划。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3、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公司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自违反前述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限制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要求其作出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5、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

  2、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吴勤芳、邱壑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的义务。

  2、本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的义务。

  2、本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公司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自违反前述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将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限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内容参见本节之“六、重要承诺”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勤芳、邱壑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勤芳、邱壑、俞建平、范丽、夏有才、马奇慧、张红亮、李全锋、杨林龙、朱伟岸、陈晓敏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一定幅度提高,本次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短期内难以完全实现预期效益,加之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增加,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

  (下转A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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