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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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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4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7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星河WORLD-A栋28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70,167,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2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持股份数159,342,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8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所持股份数10,824,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4,63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24,63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4,63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24,63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5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股票(证券简称:*ST猛狮,证券代码:002684)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7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披露《关于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债权人广州焕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焕森”)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接受材料,案号为(2021)粤03破申301号,该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目前,公司整体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资金紧张状况对部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仍造成一定影响。

  5、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19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向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自查,上述事项仍在正常推进过程中,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7、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主动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经公司与各相关方商议,各相关方一致同意,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各相关方将结合届时的实际情况再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同时,因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交易还需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但考虑到公司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目前推进本次交易可能会遇到困难,各方一致同意,待公司净资产为正值,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标的资产在完成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程序后,各方还需友好协商并就本次交易签署正式交易协议,交易事项需由相关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交通集团”)、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金都”)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漳州交通集团出资约1.5亿元、诏安金都出资约0.5亿元合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与凯盛科技或其关联的国有控股企业签订EPC总承包协议,由凯盛科技或其关联的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总承包方,凯盛科技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出资约7.63亿元,进行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复产和新项目的建设。福建猛狮向合资公司租赁约9.63亿元的用于恢复生产和新项目建设所需的资产;同时,凯盛科技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启动“猛狮科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机构备案后的评估价值相当于15亿元的资产作为出资;漳州交通集团以人民币4.5亿元、诏安金都以人民币1.5亿元参与猛狮科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凯盛科技、漳州交通集团、诏安金都所投资金可根据猛狮科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方案做适当调整。2019年4月1日,福建猛狮举行四方合作项目生产启动仪式,福建猛狮1#厂房A线已进入连续生产状态。漳州交通集团、诏安金都已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设立合资公司,并与EPC工程中标单位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署了《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年4月21日,合资公司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3亿元工程总承包预付款。

  目前协议有关各方正就合作事项的后续推进及安排进行沟通,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进度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4、因资金状况紧张,公司存在部分债务逾期的情形,如资金紧张状况得不到有效缓解,未来将面临加重债务逾期风险。公司债务逾期事项可能会影响其他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从而进一步减弱公司的融资能力,并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将继续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非核心资产、继续推动债务重组等方式全力筹措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目前各项削减债务措施均在推进过程中,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公告》,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3,000万元,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商行”)以湖北猛狮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

  2019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的公告》,湖北猛狮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积极与各方协商沟通,并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由湖北猛狮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宜。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1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自2019年12月27日起对湖北猛狮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由湖北猛狮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宜。

  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1号)后,公司积极落实破产重整事项,在遭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期间,湖北猛狮积极寻找战略合作方、协调各债权人。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行业知名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顺利召开了主要债权人协商会议,积极听取了各主要债权人对各种重组方案的意见、建议。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湖北猛狮所在省份是疫情重灾区,致使原计划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计划草案仍需继续完善并经各债权人的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预计未能在2020年6月26日前提交重整计划方案,湖北猛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16日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延期三个月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8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宜城农商行、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延期,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

  2020年9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号之六),根据该《民事裁定书》,2020年8月19日,湖北猛狮清算组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鄂0684民破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6、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行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债务重组拟由股东为三投集团、河南高创、北京致云的杭州凭德作为债务重组合作方以不超过12亿元的资金协助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进行债务重组,其将自公司的债权人受让债权,而后豁免公司部分债务,及借款给公司以偿还公司相关债权人的部分债务,而后由该等债权人直接豁免其对公司的剩余债务,以及公司的债权人直接对公司进行部分债务的豁免,以上豁免债务金额合计不超过20亿元。

  2019年,公司相关债务重组所涉原债权金额合计为234,509.81万元,杭州凭德及其他非关联债权人合计豁免债务金额为70,124.76万元,豁免后对应债权余额164,385.05万元。

  2020年,公司继续与其他相关债权人商谈具体方案,但受全球范围内的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业务的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延迟,公司努力恢复融资能力但尚未能见效。原计划开展的第二批债务重组工作未能在2020年内顺利完成,公司财务费用、罚息和违约金负担仍然较重。公司将一方面积极保持与债权人协商,对存量金融负债进行展期、续期,对逾期负债进行重组;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应收款回收、资产处置、费用控制、现金流管理等手段,提高贷款利息的支付能力,避免新增债务违约。

  7、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乐伍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8,407,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1%;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187,77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0%。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质押给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已跌破平仓价格,存在被动减持风险。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目前与相关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但不排除在沟通过程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遭遇被动减持的风险。若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所质押股份出现大幅度被动减持,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8、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德优势、陈乐伍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并已被多次轮候冻结。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88,407,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1%。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目前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若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9、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6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债权人广州焕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焕森”)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接受材料,案号为(2021)粤03破申301号。

  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该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4月29日停牌一天,自 2021年4月30日复牌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六)项“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一、 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光电”)与深圳市利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利凯”)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约定深圳利凯受让湖北猛狮光电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32,879.44万元,并支付了湖北猛狮光电转让对价32,320.00万元。公司就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深圳利凯作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6月21日,广州焕森受让深圳利凯所持有的上述债权,公司对深圳利凯的担保责任同步转移。

  2021年4月29日,广州焕森以公司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偿付上述债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公司重整(预重整)申请书》,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深圳中院已接受材料,案号为(2021)粤03破申301号。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广州焕森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16日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小兰

  经营范围:贸易咨询服务;林木育种;林木育苗;造林、育林;木材采运;竹材采运;木竹材林产品采集;非木竹材林产品采集;林业科学研究服务;贸易代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三、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了广州焕森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四、风险提示

  1、广州焕森对公司的破产重整(预重整)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4月29日停牌一天,自2021年4月30日复牌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六)项“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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