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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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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投票时间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17:00止。2021年5月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计票,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浙商惠裕纯债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2021年3月30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承担。

  二、重要提示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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